起重伤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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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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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
第二章起重伤害
第一节常识
一、起重常识
1.起重作业。
是特种作业,它是运用起重机械进行起升、搬运、运输、装卸、安装的作业。
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包括起重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和起重工。
2.起重设备。
(1)起重机。
是能够实现垂直升降和水平运动的起重机械,动力由电动机提供。
起重机分为桥式起重机、臂架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是桥架在高架轨道上运行的一种起重机,又称天车。
如龙门式起重机等
臂架式起重机。
取物装置悬挂在臂架顶端,或挂在沿臂架运行的起重小车上的起重机如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浮式起重机等。
(2)起重工具。
是吊运或顶举重物的物料搬运工具,一种间歇工作、提升重物的工具如起重滑车、吊具、千斤顶、手拉葫芦、电动葫芦等。
3.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起重作业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等的人身伤害。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年满18周岁以上。
3.高中以上文化
4.按国家有关规定.按上岗要求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从事相应的起重作业项目的工作。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前,须经实际能力考试合格和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起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有效期到期时,必须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位作业,否则,应调离起重作业岗位。
7.起重作业人员(或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从业资格证,不得涂改、伪造。
三、起重指挥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及以上,符合高处作业身体条件。
2.两眼视力各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正常。
3.起重作业安全知识丰富。
4.起重作业技术娴熟。
5.熟练的使用手势、音响和旗语。
6.掌握起重作业方面的基本知识。
7.掌握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吊点的选择原则。
8.了解起重机械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四、起重司机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及以上,符合高处作业身体条件。
2.两眼视力各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正常。
3.熟悉手势、音响和旗语在内的吊运指挥信号。
4.熟悉起重机械构造、性能和电气方面等知识。
5.熟悉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制度。
6.熟悉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安全运输、保养和基本维修知识。
7.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实习l一3个月。
五、起重工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及以上,符合高处作业身体条件。
2.两眼视力各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正常。
3.具有基本的起重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4.具有较熟练的专业技能。
5.具有起重实践经验,熟悉手势、音响和旗语等起吊信号。
6.掌握索具、吊具的安全负荷、使用方法、保养及报废标准。
7.掌握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和方法。
8.掌握有关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二节起重伤害原因
一、违章指挥
1.无起重作业方案,或作业方案错误。
2.组织协调不力。
3.安全措施不落实,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4.指挥起吊程序考虑欠妥。
5.判断失误,错下指挥命令。
6.作业人员动作欠协调。
二、违章操作
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3.安全措施不落实,冒险作业。
4.缺乏起吊经验,造成起重物摆动或脱钩等。
5.无知性超载起重,或图省事有意超载起重。
6.捆绑方式错误或捆绑不牢。
7.作业人员处在危险区域内。
三、设备缺陷
1.起重机械未检验或检验超期。
2.起重机械钢丝绳有断股、锈蚀等隐患。
3.电气保护或操作系统失灵。
4.安全闭锁装置失效。
5.啃轨造成紧固件松动。
6.塔身的倾覆力矩超过稳定力矩,起重机倾倒。
7.吊具失效,重物坠落。
第三节起重机械安全要求
1.检查各部件和零件完好,确保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2.起重链条应垂直悬挂重物,链条各个链环间不得有错钮。
3.严禁超载使用。
4.拉动手拉链时,拉链方向应与手拉链轮在同一平面上,应用力平衡,不得斜拉。
当拉动困难时,要查找原因,不得加力硬拉。
5.使用三角架时,三脚应保持相对间距,两脚间应用绳索联系,当联系绳索置于地面时,要注意防止将作业人员拌倒。
6.起重高度不得超过标准值,以防链条拉断销子,造成事故。
7.吊起重物需中途停止较长时间,要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以防时间过长自锁失灵,中午掉落。
二、电动葫芦的安全要求
1.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凡有操作室的电动葫芦必须专人操作。
3.作业前,检查电动葫芦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制器等完好可靠。
4.起吊物件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不得超负荷起吊。
5.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6.起吊时,物件应捆扎牢固,在物件的尖角缺口处应设衬垫保护。
7.拖挂电缆线及控制开关的绝缘应良好,作业完毕,应将其妥善保管。
8.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终点时,应减速行驶,以防超限位。
三、卷扬机的安全要求
1.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2.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中。
卷筒轴心线与寻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
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有糟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3.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至少应保留5圈。
4.卷扬机作业前应先试车,检查各部件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5.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瓜支住。
6.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板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
7.卷扬机运行中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附近用手扶钢丝绳。
四、千斤顶的安全要求
1.千斤顶使用时底部要垫平整、坚韧。
无油污的木板以扩大承压面,保证安全。
不能用铁板代替木板,以防滑动。
2.起升时要求平稳,重物稍起后要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才能继续升顶。
不得任意加长手柄或过猛操作。
3.不超载、超高。
当套筒出现红线时,表明已达到额定高度应停止顶升。
4.数台千斤顶同时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使起升或下降同步进行。
相邻两台千斤顶之间要支撑木块,保证间隔以防滑动。
5.使用千斤顶时,要注意密封部分与管接头部分,保证安全可靠。
6.千斤顶不适用于有酸、碱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7.使用液压千斤顶时,严禁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以免安全栓射出。
五、卡环的安全要求
1.卡环是一种栓连工具,使用卡环时不得超载。
2.使用卡环前,应检查有无裂纹或变形,保证卡环质量。
3.使用卡环时,应将钢丝绳一根绳环拉在螺栓上,另一根绳环拉在U型环上。
二禁卡环横向受力。
4.使用卡环时,应避开所吊物件的棱角处。
第四节起重伤害防范
一、起重伤害的防范
1.起重指挥人员、起重司机、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二取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2.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确保完好合格。
对于临时装设的起重装置受力点强度必须符合起重要求,整套装置应经过载荷试验。
3.起重作业只能一人指挥,指挥者应使用旗和口哨,不得单独使用对讲机。
4.起重作业下方应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围栏,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作业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交底后方可进行。
6.吊件前,应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满足荷重和安全要求,禁止超载使用。
7.起重司机操作前,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
8.起吊过程中,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入起吊物下,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不得在起吊物下站人或通行。
9.起吊物离地20一30厘米,应停钩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起重机的制动、稳定性,吊物捆绑的可靠性,吊索具受力后的状态等。
发现异常立即落钩,处理彻底后再起吊。
10.吊物悬空后出现异常,指挥人员要迅速判断、紧急通告危险部位人员迅速撤离。
指挥吊物慢慢落下,排除险情后才可再起吊。
11.在无固定围栏的起吊孔处作业,要设置临时安全围栏或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拉动货物时,货物摇摆,将人拽向起吊孔。
12.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监护,保证起重设备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13.起重机正在作业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4.不准解除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
15.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不得起吊。
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16.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6级以上(含6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7.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二、起重作业“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五节起重伤害案例
一、野蛮起吊作业坠物砸死行人
某厂1名非起重人员操作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
导致钢丝绳过卷扬被拉断,吊物坠落,砸死1名途经人员。
【简要经过】
某年12月7日上午,某厂在设备改造中,1名非起重人员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当吊物(重761千克)提升到顶时,钢丝绳过卷扬被拉断,吊物坠落。
因为起重作业点位于通道上,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也未设专人看护,吊物将1名途经人员砸死。
【原因及暴露问题】
1.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
2.擅自拆除电动葫芦的上升限位保护。
3.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4.通道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
5.起吊现场未设专人看护。
【知识点】
1.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起重设备。
2.严禁擅自拆除起重设备的保护装置
3.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制度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DL5009.1一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第10.2.1条规定: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93条规定;“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二、油管上吊重物托架掉落伤人
某厂检修人员用油管道悬吊阀门,油管托架断开掉落,砸伤1名作业人员。
【简要经过】
某年6月6日下午,某厂检修人员用油管悬吊阀门,致使油管托架(重约6千克)从1.5米高处断开跌落,砸伤1名作业人员。
【原因及暴露问题]
违章作业,用管道悬吊重物。
【知识点】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制度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1条规定: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三、检查时松倒链挤断手指受伤
1名作业人员在检查回装情况,另1名作业人员松倒链,不慎挤断手指。
【简要经过】
某年9月26日,某厂作业人员用2个手拉葫芦吊起阀门,进行回装作业,当王某在检查阀门回装情况时,另1名作业人员突然松倒链,阀门窜动,将王某右手食指。
【原因及暴露问题】
1.王某在检查阀门回装情况,未发出调整倒链指令时,另一作业人员突然调整倒链。
2.工作负责人没有起到现场监护作用。
3.2名工作人员是新员工,缺乏现场经验.未考虑到调整倒链有可能导致阀门窜动伤人的风险。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在阀门回装时,调整倒链的人员应听从检查人员指挥。
【制度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75条规定:
“工作负责人应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四、起吊点选择不当槽钢跌落砸伤腰
某厂起吊作业,工作人员被未固定的槽钢落地反弹击中腰部。
【简要经过】
某年8月1日下午,某厂1名非起重作业人员用链条葫芦起吊管道(φ377毫米×10毫米.长5米)。
葫芦悬挂在焊接不牢固的槽钢(14号槽钢,长1.3米)上,且斜拉起吊,当吊物离地面高约1米左右时.悬挂葫芦的槽钢突然掉落,击中1名工作人员腰部。
【原因及暴露问题】
1.选择不牢固的构件作为起吊点。
2.非起重人员从事起重作业。
3.歪拉斜吊。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起吊作业应选择能够承受所吊物体重量的部位作为起吊点。
2.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制度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91条规定: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2.DL5009.1一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第10.1,2条规定: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
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66条规定: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五、吊钩掉落砸伤右手
某厂起吊作业时,电动葫芦钢丝绳过卷扬断裂,吊钩掉下,砸伤作业人员右手。
【简要经过】
某年6月17日上午,某厂1名作业人员用电动葫芦起吊作业时,只注意看吊件.未注意电动葫芦限位,钢丝绳过卷扬断裂,吊钩与吊件掉下,吊钩砸在另l名作业人员右手,造成重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操作工是非起重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
2.电动葫芦超行程限位开关失灵。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起重设备保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定期检查试验。
【制度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66条规定: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2.GB6067一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4.2.5条规定: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93条规定: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六、起重吊耳未焊牢突然断开挤伤人
某厂进行管道弯头对接工作时,临时焊接的吊耳焊口突然开裂,管道弹回挤伤人
【简要经过】
某年10月29日上午,某厂进行管道弯头对接工作,为了吊装管道弯头,临时在管道弯头上焊接了2个吊耳,其中一个吊耳为单面焊接。
在对接管道弯头时,2个吊耳各挂一个倒链,其中一个吊耳焊口突然断裂,管道弯头弹回.将1名工作人员严重挤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1.吊耳为单面焊接,强度不能满足要求。
2.现场工作人员站位不当,未考虑到管道弯头弹回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3.工作负责人未检查吊耳焊接质量,盲目指挥作业。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起重作业,临时焊接的吊耳等构件应焊接牢固,安全可靠。
2.工作负责人或起重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耳焊接质量,不应盲目作业。
3.在起重作业时,作业人员应考虑意外情况下人员躲闪的空间。
【制度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规定: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91条规定: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七、起吊物下站人吊篮滑下砸伤
某厂在吊运过程中,吊篮脱钩,跌落的吊篮将1名工作人员严重砸伤。
【简要经过】
某年8月7日,某厂进行煤仓封堵工作,需将地面物料用吊篮运至30米高的煤仓处。
在吊运过程中,吊篮碰到墙壁发生旋转倾斜,钢丝绳脱钩,吊篮跌落,将1名地面工作人员严重砸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1.严重违章,起吊物下方有人作业。
2.吊钩没有防脱器。
3.起吊路线不畅通。
4.起吊作业未设置临时围栏、警告标志.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起吊作业任何人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更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2.吊钩应有防脱器。
3.起吊路线应畅通。
4.起吊作业应设置临时围栏、警告标志。
【制度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93条规定: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2.GB50278—19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一章第11.0.3条之二规定:
“钢丝绳端的固定及其在吊钩取物装置滑轮组和卷筒上的缠绕应正确可靠”。
八、无证作业经验差起吊调整挤伤手
某厂在起吊过程中,1名非起重人员在扶正吊耳孔中垫物时,右手严重挤伤。
【简要经过】
某年3月9日下午,某厂吊运高压电动机过程中,1名非起重人员左手拿着物,右手摆动钢丝绳,准备扶正吊耳孔中垫物,右手被夹在吊耳与钢丝绳之间,严重挤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无证作业,非起重人员从事起重工作,在起吊过程中,调整垫物。
2.工作负责人未起到现场监护作用。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非起重人员严禁从事起重工作。
【制度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66条规定: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九、起重两人指挥盲目起吊伤手
某厂吊空预器三角板,2人同时指挥卷扬机司机,1人手挤伤。
【简要经过】
某年11月21日凌晨,某厂吊装空预器三角板时,司某开卷扬机.王某、吴某2人吊装指挥。
当三角板快吊装到位时.有障碍物影响了就位。
王某发启升指令,卷扬机动了一下,三角板仍被挡住,王某用手扳动三角板,此时,吴某又发启升指令.三角板摆动.王某手被挤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严重违章,2人同时指挥起吊作业。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
【制度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69条规定: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
十、按钮失灵吊物落护栏砸坏人受伤
某厂1名起重工用过轨吊吊装磨辊过程中,因控制器“停”按钮失灵,造成磨煤机过轨吊和磨辊掉落,砸坏磨煤机平台及护栏,2名工作人员跌落摔伤。
【简要经过】
某年7月6日晚,某厂进行磨煤机检修,起重工姚某操作过轨吊吊装磨辊,当磨辊升至磨煤机壳体上沿约175毫米时,姚某按“停”按钮,但“停”按钮失灵,在磨辊继续上升过程中,起吊用的卸扣卡在磨煤机壳体处,造成过轨吊和磨辊掉落,将磨煤机平台(高度4.3米)及护栏砸坏,平台上作业的2名人员跌落摔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1.起重机械日常维护、检查不到位,控制器“停”按钮失灵,未及时发现处理。
2.作业人员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未检查起重机械是否完好。
3.起重工不掌握“启动停止”磁性条的“紧急停止”作用。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加强起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加强起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3.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械是否完好,进行必要的试验。
【制度规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20条第4款规定:
“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国务院令)第27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29条规定: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人使用”。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91条规定: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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