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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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办法试行
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的管理,适应我省教育信息化特别是基础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信息技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课题:
(一)中央电化教育馆立项的各类课题;
(二)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立项的各类课题;(三)安徽省电化教育馆立项的各类课题。
第三条全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面向全省,突出重点,倡导竞争,鼓励合作,择优立项,保证质量。
第四条全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1—
第五条安徽省电化教育馆(以下简称“省电教馆”)领导全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工作,制定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审批课题,组织各类课题的成果鉴定,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省电教馆下设“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办公室”(简称“课题办”),是组织课题研究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和实施规划、管理办法、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专家团队、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七条组建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实验与研究课题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由课题办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申报评审,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八条各级电教课题管理机构受省课题办委托,管理所属辖区立项课题,开展学术咨询、业务指导、过程管理等。
第三章课题分类第九条安徽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经省电教馆审核推荐,由中央电化教育馆立项的各类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专项课题、青年课题及其它课题);第二类是经省电教馆审核推荐,由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立项的—2—
各类课题;第三类是经省电教馆审批,列入安徽省电化教育馆立项的各类课题。
三类课题一般每个年度组织专家集中统一评审,经省电教馆审核后统一推荐或省级立项,课题研究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条第一类和第二类课题在各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配合下作为省课题办的主要工作目标;第三类课题作为各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目标。
省电教馆将在三类课题中选择对全局性工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作为省级“典型”课题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
第四章课题申报第十一条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面向各级教育部门、电教机构、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或学校、教育工作者个人(简称“申请人”)。
(一)申报课题的单位需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需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相—3—
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任务。
正在承担省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且未结题者,暂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4.为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劳动及知识产权纠纷,申请人申报其它系统的课题时,不得与本课题研究内容雷同。
第十二条申请人为单位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申请人是个人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每年课题申报一般安排在3~5月份,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迟于受理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将不能列入该年度的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课题申报材料均需报送或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给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由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格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或提交到省课题办。
第十五条省课题办受理申报时,收取课题评审咨询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第一类和第二类课题为代收,由中央电化教育馆或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开具发票。
未交课题评审咨询服务费的,一般不列入立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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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课题立项评审与推荐第十六条省课题办负责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与推荐工作。
经省电教馆受理并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将纳入教育信息技术课题研究计划予以立项,符合中央电化教育馆或中国教育技术协会课题立项要求的,省电教馆直接进行推荐。
第十七条课题立项评审与推荐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由省课题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立项评审与推荐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参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其本人申请课题或本人参与申报课题研究的,不安排其参加相关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课题立项评审与推荐程序
(一)资格审查省课题办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对报送的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省课题办制定的课题评审标准,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给出专家意见。
评审组组长结合其他专家评审意见,给出课题评审综合意见。
(三)省课题办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拟定立项或推荐课题进行材料审核和意见汇总,报省电教馆审批。
省课题办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审核和推荐(具体时间另行通—5—
知)。
第六章课题管理第十九条课题管理实行省课题办、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县(区)课题管理机构、课题组四级管理。
省课题办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省课题办委托的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对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课题组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管理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制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报送或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资料。
第二十一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送或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
第二十二条立项课题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撤销课题立项处理。
被撤销课题立项的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
①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②逾期未完成开题;③逾期未完成中期检查;④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交延期申请;⑤课题组研究和管理不力;⑥无特殊情况中止课题研究者。
课题管理机构管理不到位的,视其情况,停止该地区一至三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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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省课题办将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在各市巡回开展课题研讨和培训活动,对各市(省直管县)确立的若干个“典型”课题进行示范性指导,将研讨与培训相结合,指导各市(省直管县)课题研究工作务实、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各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应加强过程管理,课题研究方案的制定与修改、课题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过程数据的整理分析、检测工具的制定与使用等材料(纸质文本与电子稿)要保存齐全。
第二十五条各类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和省课题办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①变更课题负责人;②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③改变成果形式;④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⑤变更课题管理单位;⑥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⑦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七章中期检查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进展到中期时,省课题办将组织中期检查,课题承担单位需报送或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课题中期自查报告。
中期检查以自查为主,省课题办和委托的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检查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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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中期检查内容包括:
研究计划落实情况、课题研究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情况以及课题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第二十八条中期检查分为自查、审查、抽查三个阶段。
课题承担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省课题办负责抽查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课题开展的实际,采取查阅材料、听汇报、听课、召开座谈会、实地考查等形式,了解课题研究状况。
第二十九条中期检查一般采用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
课题负责人须通过电子邮箱或课题管理平台提交课题中期检查材料。
第三十条中期检查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等级为“差”的课题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并重新申请检查,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八章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第三十一条课题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所有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及时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第一类和第二类课题分别按照中央电化教育馆和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的管理办法中研究成果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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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课题至少在正式出版刊物、具有网络出版资质的电子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的论文,或者至少在《安徽电化教育》上发表2篇以上的论文。
第三十三条成果鉴定程序
(一)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均需向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提出结题申请,并报送或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课题鉴定所要求的材料。
(二)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报省课题办,省课题办将根据课题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组成专家组,按照鉴定组织程序按时完成专家鉴定。
(三)在课题管理专栏或课题管理平台上公示课题成果、鉴定结果及鉴定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课题办负责课题研究资料整理工作,报省电教馆批准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四条成果鉴定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成果鉴定一般采用通讯结题鉴定方式;对于一些地区结题课题数相对较多的,经省课题办同意,可采用会议集中结题鉴定方式;对于具有重要价值和效果的课题研究,经课题办审核通过,可采用现场结题鉴定的方式。
(二)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由省课题办从专家库中选定。
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选作鉴定专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9—
人。
(三)采用通讯结题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需登陆课题管理平台,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成果,对照课题预期目标,参照课题成果鉴定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提交个人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鉴定专家组长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在网上提交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等级;采用会议集中结题鉴定方式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分别汇报课题研究成果,并接受专家的质询,由鉴定专家组集体评议,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等级;采用现场结题鉴定方式的(一般指单个课题的现场鉴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省课题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电教馆同意后,由省课题办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结题鉴定。
现场鉴定时,课题承担单位汇报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专家现场审阅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现场专家质询,由鉴定专家组集体评议,在网上提交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的等级。
(四)鉴定所需经费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
(五)首次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在一年内有一次重新申请鉴定的机会。
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九章课题成果的评奖和推广应用第三十五条省课题办、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县—10—
区课题管理机构、课题组,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作用和效益。
第三十六条省课题办将对在课题研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优秀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奖和表彰。
第三十七条省课题办、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县区课题管理机构,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报送相关教育决策部门,或充分发挥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特别是教育界进行广泛宣传,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第三十八条省课题办、市(省直管县)课题管理机构、县区课题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馆。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安徽省电化教育第一类和第二类课题按照各自管理办法并参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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