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区隐患排查与监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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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区隐患排查与监控责任制
运输工区区长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
运输工区区长是矿井安全运输的第一负责人,对矿井的安全运输隐患排查与监控负责,除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矿井运输工作进行管理,逐步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构建本质安全性矿井,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还应组织全体职工开展运输线路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重点隐患进行监控。
一、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职责
第1条:
保证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运输各班组之间的工作,保证其按照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输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达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全员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活动,隐患排查要彻底全面,涉及到提升运输的每个环节,隐患排查要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方法,并有相应的奖罚措施,要建立隐患监控措施,对于现场出现的隐患必须安排人员及时进行处理,针对隐患内容落实监控责任,防范隐患的在发生。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和安全用品。
第6条:
负责组织本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的任务进行运输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材料的运输计划时还应对具体措施进行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输计划,运输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的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的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运输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运输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输工区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措施规范的,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班组组织好安全教育,运输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质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输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区相关措施的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运输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是运输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运输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
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
负责运输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的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5条:
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6条:
定期组织对运输工区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8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9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0条:
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技术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区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对运输工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运输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区相关措施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安全设施的试验,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工区斜巷信号把钩工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在工作过程中要依据本岗位操作标准执行现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容易出现的隐患做到时时监控,发现在提升环节出现的隐患必须做到及时汇报和处理。
一、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按“三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条、必须熟悉信号系统、提升安全设施的结构、原理和正确使用检验、试验方法。
第四条、要经常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熟悉工作范围隐患类型和正确的排除方法,对岗位施工中隐患发生规律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处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车辆的装封车标准,杜绝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进入提升环节,必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轨道上山“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严格遵守信号的收发规定,禁止使用非标准信号。
第七条、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制度和措施,制止三违人员,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要准确判断处理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对发生的重大故障及时汇报领导并协助处理。
第九条、岗位人员之间要密切合作,做到自主保安与相互保安,切实做好岗位操作安全。
第十条、做到文明生产,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完成本班次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和本班发现处理的隐患,对于容易出现的隐患要交接监控和防范措施。
十一条、交接班要检查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设备不完好和存在安全隐患禁止提升作业,必须处理合格后方准作业。
十二条、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十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安全意识及业务技术水平。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信号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隐患未排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条、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信号把钩工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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