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法学级《婚姻继承法》试题A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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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法学级《婚姻继承法》试题A及答案
郑大法学专业《婚姻继承法》课程试题(A卷)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2007级)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分
分数
合分人:
复查人:
一、名词解释题:
(每题3分,共15分)
分数
评卷人
1.婚姻
2.亲属
3.离婚
4.重婚
5.法定婚龄
二、单选题:
(每题1分,共10分)
(说明:
将认为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每小题后面的括号内)
分数
评卷人
1.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
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B.禁止家庭暴力
C.禁止重婚D.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
C.强迫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
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当事人的近亲属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当事人的所在单位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4.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
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
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
A.可以结婚B.不能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5.胡建国的祖父与何美玉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建国与何美玉为
()
A.八亲等旁系血亲B、七亲等旁系血亲
C.六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
6.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
()
A.由男方负责清偿B.由男女各清偿一半
C.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D.由双方协议清偿
7.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中,概括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所用的概念是()
A.行辈B.亲等C.服制D.世代
8.甲的生父及与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均于1998年死亡,依法规定,甲()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
A.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关系都消灭
B.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关系都不消灭
C.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自然血亲关系不消灭
D.权利义务关系不消灭,自然血亲关系消灭
10.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
A.双方共同选择的一方本国法B.当事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
三、多选题:
(每题2分,共10分)
(说明:
将认为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每小题后面的括号内)
分数
评卷人
1.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
C.弟妹未成年D.弟妹虽已成年但尚未就业
2.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下列哪些权利义务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有规定的?
()
A.计划生育义务B.贞操义务
C.姓名权D.同居义务
3.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包括()
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
C.婴儿发现地的派出所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
A.女方在怀孕期间的B.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的
C.女方没有生育能力的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
5.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
A.因双方协议终止B.因一方被收养而终止
C.因一方要求而终止D.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四、判断说理题:
(每题2分,共10分)
(说明:
判断“正确”或“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数
评卷人
1.依照我国法律的精神,婚约既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订立,也须经当事人双方协议方可解除。
2.配偶因婚姻关系而形成,因而也是姻亲。
3.继子女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事人不得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抗法定夫妻财产制。
5.凡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以上,经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均应判决离婚。
五、简答题:
(每题8分,共24分)
分数
评卷人
1.简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3.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
六、论述题:
(共15分)
分数
评卷人
试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七、案例分析题:
(每题8分,共16分)
分数
评卷人
1、家住汉阳的李琳(女)1998年与陈建斌结婚,次年生下一女,一家三口日子倒也过得和睦。
今年“五一”长假,李琳在为老公整理衣物时,无意间发现了一日记本,她翻开一看,上面记载的竟是老公与一名女子长达3年的婚外情。
她悄悄将日记本藏了起来,随后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陈建斌辩称,李琳在收集其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该日记本不能算有效证据。
对此案的处理,法官们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李琳所举的日记本证据是以侵害他人隐私权方式取得,来源不合法,证据无效;另一观点则认为,李琳有知道老公对婚姻是否忠诚的知情权,所以其举证可以采纳。
问题:
(1)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
(2)李琳的举证是否可以采纳?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2、上海的季先生和倪女士同住在浦东福山路的一套房子里,房子是两人婚后所买,但产权登记在季先生一人名下。
不久两人感情不和,季先生诉之法院,要求与倪女士离婚。
然而,离婚官司还没打完,却突生变故:
房子竟被季先生私自低价卖给了别人。
倪女士得知大吃一惊,亲戚朋友寻了半天,均不见季先生的踪影。
倪女士转回头找买房人理论,对方理直气壮地拿出了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已经过户的产权证,并惊讶倪女士为何还不知丈夫卖房之事。
倪女士有口难辩,没想到婚未离成,自己却落得个无家可归。
无奈之下,倪女士找到法院,强烈要求对季先生采取强制措施,惩治他的这种行为。
难题一下子推到了法官的面前,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院对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是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的。
倪女士没有依法行事,结果遭此变故。
问题:
(1)倪女士的丈夫背着妻子卖房,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2)倪女士又怎样依靠法律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学专业《婚姻继承法》课程试题(A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每题3分,共15分)
1、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的社会形式。
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2、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4、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
5、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允许男女公民结婚的最低年龄,它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下限,是婚姻合法与违法的重要界限。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妇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单选题:
(每题1分,共10分)
1、B2、B3、B4、B5、A6、D7、D8、C9、C10、C
三、多选题:
(每题2分,共10分)
1、ABC2、AC3、ABD4、ABD5、BD
四、判断说理题:
(每题2分,共10分)
1、错。
婚约没有法律效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律手续。
双方要求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约,只要通知他方即可。
2、错。
配偶是亲属分类中的一种,不是姻亲。
3、对。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后,并不能消除他们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
4、错。
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
5、错。
只有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以上并且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可判决离婚。
五、简答题:
(每题8分,共24分)
1、
(1)民法属于财产法的范畴,它反映商品关系的客观要求,调整以商品关系为特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法则属于身份法的范畴,它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要求,调整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婚姻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婚姻,血缘,和收养等)而产生的,并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转移,在婚姻法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
而在民法中,财产关系却是主要的,虽然民法也调整人身关系,但却是为调整财产关系,为适应商品关系的客观要求而设立的;
(3)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混同一体的,很难把他们划分清楚。
而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则是划分的十分清楚的,不能混同。
(4)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具有深刻的人身伦理性质的财产关系,不是民法中的商品关系或债权债务的关系,因此婚姻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而是按照平等互助,养老育幼,促进家庭团结和睦的伦理原则进行的;
2、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
(2)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3、
(1)总则。
补充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结婚。
结婚条件略有修改;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3)家庭关系。
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修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重大补充等。
(4)离婚。
补充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志;增补了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价值评估的规定等。
(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六、论述题:
(共15分)
(1)概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
(2)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4)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
七、案例分析题:
(每题8分,共16分)
1、陈建斌的婚外情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
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准予两人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规定: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而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同时也规定:
“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
一旦房屋买卖行为完成,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倪女士不能起诉买房人,只能以转移、变卖共同财产而起诉丈夫季先生,而法院一般只能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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