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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艺术事业,促进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
研究水平,推动我省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
,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哲学社科
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科学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
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省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
践,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
第三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创造性
1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
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组织成
立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
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与协
调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
设在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公室委托,具体管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
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省艺规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组织和
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发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
划项目及课题指南;
(三)负责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
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制定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
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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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体承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
省艺规办负责建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
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注重突出我
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
、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及艺术发
展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注重基础研究、新型边
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艺术理论创新
。
第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
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事关云南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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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发展所急需的重要项目研究,以省艺规办特别委托
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
特别委托项目主
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
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省委、省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
究项目等。
自筹经费项目作为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补充,纳入
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范围,
项目经费由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筹集,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
资助证明。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由省艺规
办统一管理,在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后,在规定时间内
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一般为40天。
对于符合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
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研究机构和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省艺规办的指导下,负责
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做好申报动员和辅导、材料接收、统计
汇总、数据录入、资料审查等工作。
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
艺规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
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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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
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
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
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
的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
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全日制在读研究
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
作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
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
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我省艺术发展实际
,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立足国内
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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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
课题实行负
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
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每
位课题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以课题组成
员身份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
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
课题的申报。
在研的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重大或重点人文社会
科学类项目负责人,3年内被终止研究和被撤项的国家社科
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省哲学社会科学各类项目责人,在研
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逾期未结项的负
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的结项时间均以
结项证书日期为准。
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需遵守各项承诺,
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鉴定为不合格
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审核。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
见,报省艺规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责任及信誉保证。
省艺
规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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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
审的具体工作。
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
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各
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
评审
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评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
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
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
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
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
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结果通过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交省艺规办审核,省艺规办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
批。
第二十条
省艺规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在
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艺规办提出
实名书面意见。
省艺规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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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行
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批准立项的项目,
由省艺规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
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完成时限基础研究、综合
研究一般为2~3年,应用研究一般为1~2年,以《立项通知书
》确定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下列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
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的,不
得参与本年度的项目评审;
(三)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
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四)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
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五)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
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
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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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
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省艺规办批准,无特殊情
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
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
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
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
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艺规办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
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艺规办检查。
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
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
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
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
省艺规划办应当对各单位项目年度
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向云南省艺术科学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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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纳
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
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
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
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艺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
意报省艺规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
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七)完成时间延期的;
(八)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的;
(九)中止项目协议的;
(十)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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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扣除结项鉴定
费后,一律采用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
办法。
第三十条
立项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
独立账,专款专用。
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
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
项目负责
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
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
导下按预算科学合理使用经费,超出预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
自行承担。
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省艺规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
经费使用范围及科目按《云南省哲学社科研究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
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行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项目
者,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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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
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
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
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
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
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艺规办对管理范围
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
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
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
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和项目结项申请。
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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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
出版。
第三十八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专家的选
定:
(一)省艺规办负责建立鉴定专家库。
鉴定专家应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项目负责人及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
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三)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
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四)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
内容严格保密。
鉴定结题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
鉴定的项目,由省艺规办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
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鉴定审
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
同最终成果报送省艺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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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艺规办组织鉴定专家对《结项鉴定审批书》和最
终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
请的设计标准。
(三)鉴定根据参与鉴定专家的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
成果等级。
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下为未通过鉴定。
对未通
过鉴定的,项目组可在1年内对该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
鉴定。
重新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二)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三)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结项鉴定审批书、课题最终成果及有
关材料。
验收合格后,报送省艺规办,由省艺规办发给《云南
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艺规办给予
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艺规办作出撤销项目决
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
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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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原则:
(1(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
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艺规办作出
撤销项目决定,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
1(不按照《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
术不端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
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
能通过的;
4(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
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5(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
严重政治问题的;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2(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
监督整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艺规办作出终
止研究项目决定,退回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
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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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2(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的;
3(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4(应用性研究课题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
础性研究课题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5(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7(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8(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五条
省艺规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
批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
据。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中期实施情况
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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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配合省艺规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
为的;
(六)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四十八条
省艺规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处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九章 成果出版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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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
成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管理办法,
应当注明受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
对外公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艺术科学规划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省艺规
办应加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
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也应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10日开始施行。
最终解释权属云南省艺
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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