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改革郭石畔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
- 文档编号:2874258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35KB
三变改革郭石畔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
《三变改革郭石畔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变改革郭石畔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变改革郭石畔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郭石畔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郭石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及其《施行细则》[2000]第96号,以及榆林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郭石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郭石畔村
第四条本社由张春平、赵双娃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横山区人民政府登记。
经营期限为:
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股份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
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股民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余兴庄办事处和横山区农业局批准,在横山区人民政府登记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
(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十二条本社登记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的村民及其家庭成员人口设“人口股”。
2、按原村民在本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年限设“历年贡献股”,即农龄股。
3、按村民承包的耕地设“耕地股”。
4、按个人投入的资金贡献率设“资金股”。
5、按照个人旧房产的种类、数量设“旧房产股”。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占22%,农龄股万元,占5%,耕地股万元,占38%,资金股万元,占23%,,旧房产股万元,占12%)。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的股民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将旧房产交回合作社使用,发展农家乐;
2、将承包地交回合作社,统一管理;
3、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4、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5、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6、量化股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
7、现金股不得提现。
8、耕地股不得收回耕地。
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耕地股、资金股、旧房产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⑴本村村民及子女。
⑵本村村民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战士。
⑶本村村民及子女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和本村大学生毕业、未正式落实工作、户口迁回原籍的大中专学生。
⑷原本村村民及子女,已办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在基准日前迁回本村的。
⑸已在本村落户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纯女户可享受一名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办理有关手续证件)。
⑹户籍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被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招工的失业人员。
⑺本村村民正在劳教和服有期徒刑的人员。
享受比例为:
22%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按村民从事生产的年限设“历年贡献股”,即农龄股。
从1956年1月1日开始到基准日之内的在册全部社员。
农龄年限的确定以其在本村实际劳动年限进行计算。
农龄股计算从16周岁开始,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男最高不超过45年,女最高不超过40年。
农龄经综合折算后,不足一年的以月进年。
具体界定如下:
(1)现役义务兵及退伍军人,按军龄计算农龄。
(2)在村办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农民身份计算农龄。
(3)现在大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招工前计算农龄,招工后不计农龄。
(4)户籍在本村的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失业的人员应扣除在岗时间后计算农龄。
(5)正在劳教服刑及刑释解教人员,按扣减服刑和劳教时间后计算。
(6)婚嫁迁入人员,按户口迁入之日起计算农龄。
(7)婚嫁迁出人员,按户口迁出前计算农龄。
(8)婚嫁后户口保留人员,从结婚之日起不再计算农龄。
(9)在集体生产时参加过生产队劳动或交过公共积累视作社员计算农龄。
(10)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及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再计算农龄股(包括已退休人员)。
(11)户口转非(本村土地征用农转非除外)或户口迁出本村以后,不计算农龄;原本村村民因农转非迁出本村,现又因非转农迁入本村的,迁出之日至迁入之日不计算农龄。
享受比例为:
5%
耕地股享受对象及份额: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以各组原有土地比例为依据,各组以各农户二轮承包地登记面积为基数。
根据清产核资的耕地登记结果,以现有耕地入股。
享受比例为:
38%
资金股享受对象及份额:
原红雨农业有限公司投入的股资,在合作社分红时首先支付这些股资的本金,然后按原有入股资金额计算股份。
享受比例为:
23%
旧房产股享受对象及份额:
村民可用旧房产入股,具体估价为:
旧土窑:
100元/孔;新土窑:
300元/孔;老石窑800元/孔、石窑接口子、砖窑接口子500元/孔;出面石窑、拉壳子砖窑1500元/孔;楼板窑2000元/孔。
享受比例为:
12%
上述股份合作社将建立股份清册,详细列出股东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登记量化的股数和股份额及其变更情况。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本合作社的股份为永久固定股,不得增减。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村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董事会同意后,由余兴庄办事处产权交易所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股份的调整情况,应当在股份清册和股权证上对应登记。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股东代表按全体股东总数的10%确定)。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本社股东代表由股东按原村民小组、按门坡家族以推进方式产生,每10名股东推荐1名代表。
具体代表名额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
经董事会、监事会或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
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改革 郭石畔 股份 经济 合作社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