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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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票”)的管理,防范电子银票操作风险,提高电子银票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股份公司”和“子公司”。
合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销售部门职责
1.销售部门在定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树立“现金流”意识,电子银票要视同纸质银票实行差别定价。
2.负责向客户推广和宣传电子银票,重点向纸质银票收取比例较高的(“一对一”推广和宣传)客户介绍电子银票收取原则,合理收取电子银票。
3.驻外市场部(包括统销及地销市场部)负责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审核签收客户电子银票,与财务部门核实电子银票金额,并做好书面交接签字。
4.负责客户退(转)款以电子银票(或银票)方式的审核办理,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已办妥手续送交至财务部门。
5.负责协助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供应、装备、机电保全等业务部门职责
1.充分考虑资金成本,鼓励对外付款时使用电子银票,积极引导供应商开通电子银票系统,提高票据变现能力,增加资金的流动性。
2.以电子银票方式付款的,业务部门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办妥申请汇款手续至财务部门,并确定电子银票支付金额,电子银票支付前,要与财务部门做好书面签字确认,并负责联系供应商签收。
3.负责协助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
1.负责对电子银票进行审核签收,对不符合收取原则的电子银票应予以拒收。
2.负责电子银票日常登记、保管、月末盘点工作,做好电子银票的背书转让、贴现及托收等事宜。
3.负责协调处理电子银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审核以电子银票(或银票)方式的付款。
5.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电子银票的电子签名、密码和key钥,并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章电子银票系统开通审批流程及权限管理
第七条电子银票系统开通审批流程
根据业务需要,子公司须通过网上银行开通电子银票系统,须拟写开通申请报告,明确办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开通电子银票业务要协调银行免除相关费用,不得开通网银系统中其他功能。
开通审批流程:
“子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区域管理委员会审签→股份财务部审签→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子公司财务处开通”。
第八条电子银票系统权限管理
电子银票业务操作员权限至少由三人组成,分别为经办会计、出纳、财务负责人。
电子银票业务操作员权限的新增或调整,由子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报股份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实务操作,权限设置要严格执行“收取(或支付)→审核→复核”的审批流程,严禁一个岗位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电子签名、密码和key钥的管理,密码要定期更换(至少60天修改一次),在相关岗位变动或出差时,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要立即更改系统登录密码。
第四章电子银票收取管理
第九条电子银票收取原则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销售货款前,应优先考虑收取现款(包括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
2.子公司在销售政策制定方面,电子银票要视同纸质银票实行差别定价。
(具体按照股办〔2015〕11号关于下发《银行承兑汇票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3.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电子银票交易时,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4.电子银票原则上只允许收取“四大”国有银行和以下列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四大”国有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徽商银行、上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汇丰银行。
5、特殊原因收取非上述银行开具的电子银票,子公司要参照以下几点对出票行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建议,以特殊销售政策的形式经区域审核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1)出票行前十大股东必须包含大型国有企业,且国有资产总持股比例需达到10%以上。
(2)确保出票行在子公司开户行可贴现名单中。
(3)参照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及最近一年出票行财务报告,审查出票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贷款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等风险指标。
其中:
①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②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③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
④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⑤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
⑥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
注:
出票行财务报告中无法获取的风险指标可以由出票行提供盖章的证明材料。
(4)出票行开业不少于5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5)其他可以证明出票行资质优良、信用风险较低的材料。
6.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电子银票时,要重点对如下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收取。
(1)核查票据类型是否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谨防误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审核票面要素关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
出票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是否填列完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出票日、到期日书写是否准确、规范;承兑行全称、开户行行号等是否完整填列。
(3)审核票面出票人开户银行与承兑人信息中的全称、开户行名称是否一致。
(4)审核票面是否明确标记为“可再转让”字样,若标记“不可再转让”字样,应予拒收。
7.为便于对外支付,各子公司在收取电子银票时,不允许收取票面金额大于壹仟万元或剩余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电子银票,电子银票政策参照批准后的银票政策执行。
8.特殊原因收取剩余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电子银票,子公司要考虑资金成本,体现价格差异,明确超六个月电子银票收取比例并写明收取原因,同时以特殊销售政策的形式经区域审核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9.以电子银票方式支付货款的客户必须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责任和义务。
10.股份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电子银票方式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11.鉴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存在到期无法承兑风险,未经股份公司审批,子公司不得收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电子银票的收取管理要求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电子银票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要在网银系统中打印的电子银票清单上签字确认,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财务部门复审。
2.电子银票收取实行二级复核制度,加强电子银票收取环节审核,杜绝签收不符合收取原则的电子银票,防范资金风险。
各子公司收取客户支付的电子银票,要严格执行“经办会计收取→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的流程。
3.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电子银票时,严禁收取不符合收票原则的电子银票。
4.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收取审核电子银票后,由资金录入人按照有关要求,须在销售发运信息系统中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逐笔、准确录入金额,并在备注中注明该电子银票的主要信息(包括票号、金额、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等)。
5.凡是流入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的电子银票,该电子银票的风险第一责任单位为最先接收电子银票的公司。
第五章电子银票背书贴现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银票的背书使用原则
1.原则上,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对外部单位货款支付银票时,优先选择纸质银票,减少纸质银票库存,降低纸质银票保管风险。
2.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调剂银票,原则上首先以电子银票为主,以减少在途纸质银票的资金风险和运送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3.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将电子银票背书转让给外部单位时,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通知签收确认。
第十二条电子银票的背书贴现及使用管理要求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背书电子银票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要在网银系统中打印的电子银票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外部单位签收确认。
2.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电子银票背书和托收过程中实行二级复核机制,要严格执行“经办会计制单→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的流程。
3.电子银票到期托收,股份公司及子公司要提前7个工作日办理托收手续,并做好后续跟踪。
对于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应及时联系电子银票业务办理银行,协调予以解决;同时对于月末结束仍有逾期未到账电子银票,填列在《已托收未到账银票统计表》中。
4.原则上子公司电子银票不允许贴现,特殊情况下需要贴现的须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办理。
第六章电子银票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电子银票业务是网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接入,只能在财务办公电脑上安装使用,且要进行上网行为控制,只能登录相应银行网站。
使用电子银票业务的电脑,只能安装日常办公处理所需办公软件及财务软件,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电脑操作系统与防毒软件要定期升级。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电子银票后,除了在用友NC系统收票登记外,还需登记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中,详细记载电子银票的主要信息(包括票号、金额、出票行、收款人、付款人、出票日及到期日等)。
第十五条每月末,财务部门资金会计须在财务主管监督下,对库存电子银票进行盘点后形成书面盘点记录,并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由盘点人、监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留存,确保电子银票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每月三号前,子公司要填制《电子银票收付情况统计表》报股份财务部。
电子银票要视同纸质银票纳入区域、子公司年度核定银票收取比例进行控制。
子公司收取的电子银票,需及时背书给外部单位或调剂给股份公司,减少资金占用。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条若发生停电等事故造成电子银票不能及时签收或背书,应及时联系电子银票业务办理银行处理。
第十八条若发生已收取电子银票涉案被诉讼事件,销售部门应暂停对应客户的发货,并从账面扣除相应金额货款,不足部分应通知客户予以补齐,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若发生上述或其他电子银票风险事件,各子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股份财务部;若需寻求法律援助,应以书面形式报法律事务室,并在法律事务室指导下处理。
第八章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股份财务部为子公司电子银票管理的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子公司电子银票业务进行检查,对子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的行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因收取审核不严、电子签名保管不善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股份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电子银票涉及退(转)款业务参照股办〔2011〕19号《水泥、熟料客户退(转)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转化下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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