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合 同 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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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一章合同法
法律依据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1999]19号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ØN.2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Ø自1999年10月1日起,《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
Ø其他法律法规也调整合同关系,如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
Ø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Ø1、平等自愿原则
Ø2、公平原则
Ø3、诚实信用原则
Ø4、合法原则
三、合同的种类
Ø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借款合同
Ø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房屋租赁
Ø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15种
Ø主合同与从合同——贷款、担保
Ø诺成与实践合同——赠与合同
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保管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主体
二、合同的形式
Ø1、口头;
Ø2、书面,包括数据电文等;
Ø3、其他。
推定形式
Ø用行为代替意思表示作为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虽然当事人既未用口头形式,也未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行为来表示承诺的,该合同仍然成立。
Ø例如,某商场设置自动售货机,故可将符合要求的货币投入售货机内,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N.12
Ø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Ø2、标的
Ø3、数量
Ø4、质量
Ø5、价款或者报酬
Ø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Ø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条款:
“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三倍赔偿之。
”但当顾客李某以其价值3000余元的毛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却只赔偿三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多元。
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
Ø于是发生争执。
经双方协商,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ØN.39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ØN.40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判断:
Ø“患者家属同意手术,承担手术后的一切风险”?
ØN.5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求:
内容具体明确;
一经承诺,即受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到达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实质性变更——
判断:
Ø换包装?
————非实质性变更
Ø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新要约
Ø1、打的——亮红灯、招手、停下、上车、减价
Ø2、招投标——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发中标通知、更改竣工日期。
Ø商业广告是要约吗?
ØN.15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四、缔约过失责任N.42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订立合同的费用
信赖利益损失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
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Ø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正确表述是()。
Ø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Ø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Ø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Ø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ØAC
Ø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Ø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Ø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Ø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Ø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ØB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Ø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Ø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Ø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Ø(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N52
Ø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Ø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Ø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Ø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Ø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Ø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Ø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Ø3、合同无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Ø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Ø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思考
工商局有权认定合同无效吗?
Ø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
乙方一再催讨无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Ø认定该合同无效。
因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Ø判决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上缴国库。
同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N54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N.55
除斥期间
Ø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享有撤销权。
Ø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Ø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此合同应撤销吗?
Ø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熟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Ø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于是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但是,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轿车买卖合同。
Ø回答是否定的。
Ø因为在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物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但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因为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生效。
N.47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
Ø
(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才生效。
Ø“表见代理”除外,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N.49
Ø王某是某瓷砖厂的业务员,因推销瓷砖不力被辞退。
2001年4月,王某利用原有的空白合同,以瓷砖厂的名义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瓷砖购销合同。
约定瓷砖厂于当年12月底以前向贸易公司供应白色瓷砖10万块。
Ø合同签订后,王某立即将签定合同的情况通知了瓷砖厂,但瓷砖厂未置可否。
合同到期后,贸易公司未见送货,便派员前去催货。
瓷砖厂见合同约定的价格较高,对自己有利,便同意供货,但表示目前正在检修设备,遂要求到次年4月前交货,贸易公司表示同意。
Ø2002年4月初,贸易公司仍不见对方交货,便再次派员到瓷砖厂催货。
瓷砖厂表示王某不是本厂的员工,其所签合同对瓷砖厂没有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向贸易公司供货的义务。
Ø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瓷砖厂供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Ø王某XX而以瓷砖厂的名义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但是,王某利用瓷砖厂的空白合同签约,某贸易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了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Ø况且,双方已就延期交货问题达成了协议,可视为瓷砖厂对王某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瓷砖厂应依约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
催告期: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默示视为拒绝。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应以通知形式。
思考:
1、无效的合同自何时起无效?
2、被撤销的合同自何时起无效?
3、无效的合同是否全部条款均无效?
4、被撤销的合同是否全部条款均无效?
5、终止的合同是否全部条款均无效?
6、合同被认定无效,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案:
ØN.56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ØN.57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Ø支付违约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Ø全面履行原则;
Ø协作履行原则;
Ø经济合理原则;
Ø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时如何履行
ØN.61协议补充;
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Ø仍不能确定的,按照N.62规定履行
质量:
按国标、行标。
无国标、行标,按通标或特标
价款或报酬:
订立时履行地市价或政府定价、指导价。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
地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在义务方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期限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义务方负担
三、政府调价时如何履行N.63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和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权
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N.73
甲(甲欠乙10万元)乙
丙
(丙欠甲20万元)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对赡养费、抚养费、工资、保险金、抚恤金、安置费及人身伤害赔偿金等的请求权。
(二)撤销权N.74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注意除斥期间
N.7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保证
Ø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人
Ø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
Ø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
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主体不得作保证人:
Ø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Ø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Ø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Ø《担保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保证方式
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
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
二、定金
Ø
(一)定金的性质
Ø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是一种担保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Ø“订金”是预付款。
(二)定金的最高限额
《担保法》N.9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三)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四)定金罚则
Ø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Ø一、合同的变更
Ø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或增减的法律行为。
思考:
1、合同的变更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无溯及力?
答:
无。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怎样履行?
答:
N.78推定为未变更。
Ø某大学教授胡某外出讲学,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贵阳直飞厦门的机票,在购票时并未获知该航班将绕航飞行。
当他于当天13时30分通过登机口时,听到广播通知:
自贵阳到广州的乘客一同乘坐该航班。
经询问工作人员,才得知该航班将绕道广州再抵厦门。
Ø由于绕航,该机抵达厦门时,比原定时间晚了90分钟。
胡某原定的授课计划被迫取消。
胡某多次找航空公司交涉未果,遂以航空公司未告知乘客航班绕航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30元。
Ø胡某购买机票,与航空公司之间即成立了运输合同。
ØN.291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Ø该航空公司擅自变更航线、延误了时间,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注意:
N.8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Ø1998年,某书店与一家教育出版社曾签订了一份教育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教育出版社向该书店提供1999年秋季和2000年春季的录音教材。
之后,教育出版社依约供货,该书店付了部分货款。
截至2002年4月,该书店还拖欠教育出版社83万余元。
Ø2003年初,教育出版社将剩下的债权转让给了某音像出版社。
Ø同年5月,该音像出版社将书店告上了法庭,但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ØN.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Ø音像公司应该在被驳回后,让教育出版社正式通知书店债权已经转让,然后再到法院来提起诉讼。
注意:
连带责任N.90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及事由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结,即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N.91事由:
Ø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Ø2、合同解除;
Ø3、债务相互抵销;
Ø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Ø5、债权人免除债务;
Ø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Ø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
N.92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依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但当事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判断:
合同终止意味着所有的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都终止了。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解除
Ø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Ø1、约定解除
Ø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N.94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解约
Ø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Ø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ØN.15根据《合同法》N.94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Ø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Ø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违约责任
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Ø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Ø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
Ø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注意:
N.108“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Ø我国《合同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的普遍归责原则。
Ø而后通过一些个别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违约责任的例外原则,即在个别情况下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对无过错原则的补充。
如N.303“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Ø
(一)继续履行
Ø
(二)采取补救措施
Ø(三)支付违约金
Ø(四)赔偿损失
Ø(五)返还定金
(一)继续履行
除外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支付违约金
Ø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Ø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Ø《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16
Ø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四)赔偿损失
Ø可预见原则
Ø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Ø《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17
Ø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Ø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Ø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双倍赔偿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注意:
Ø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Ø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返还定金
Ø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Ø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共用。
四、免责事由
Ø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
Ø——不可抗力。
N.117、118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
Ø1997年1月30日至2月4日,××等16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四飞六日游”。
按日程计划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当天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保证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到北京的航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回昆明,但与游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Ø游客坚持按原约定乘飞机赴昆明,以致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买到机票后才返程。
游客投诉该旅行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等。
Ø航空公司遇大雾和雷雨天气不能起飞,属不可抗力,具有法定免责事由。
旅行社已采取了补救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大巴返回昆明,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退机票与汽车票之间的差价即可。
而游客坚持按原定计划乘飞机返回昆明,以至滞留昆明4天。
Ø导致损失扩大的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等应由游客自行承担。
注意:
Ø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Ø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Ø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ØN.53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免除自己责任的,此条款也无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协商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讨论题一
合同约定甲将50万只瓷烧瓶卖给乙,但后来甲以高价将货卖给别人。
乙已交定金4万元,合同中约定违约金3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问:
Ø1、乙应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
为什么?
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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