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招生指标制度的合宪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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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招生指标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中国大学招生指标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张千帆,知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发表于《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篇幅所限有删节。
一、大学招生指标的合宪性质疑并非任何差别对待都构成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因而首先需要论证的问题是,造成录取标准地区差异的大学招生制度是否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大学招生有许多环节,任何环节都可能涉及平等问题。
如果试题不统一,那么全国考生就失去了平等比较、衡量与选拔的基础;如果各地在统一的试卷和评分标准下录取分数线不同,那么同样考分的考生就受到了不同对待;如果招生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袒护本地考生、人为降低录取标准的不规范行为,那更是显然侵犯了外地考生的权利。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将焦点集中在问题最严重的录取标准。
至于招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本来是行政执法问题,在此不赘述。
无论是国家、各省还是高校掌握具体招生大权,都可能违反平等原则,招生主体的性质并不决定招生行为。
即便高校单独招生,也完全可以在原则上对各地考生采取同样的录取标准;即便国家统一招生,也不必然意味着中央对全国各地规定统一的录取标准。
事实上,1950年代以后实行的“统一招生”制度也同样采用地区配额制;虽然具体名额分配有所不同,但是本质和现在的高校单独招生并无差异。
目前,招生体制问题最严重的不是不同主体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平等,而是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平等,而大学录取的地区配额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继承而来的一以贯之的做法。
因此,要从源头上根除招生制度的不平等,最终必须从直接针对各地考生的录取标准入手。
由于长期实行地区配额制度,各大高校都按照各省录取指标划定录取分数线,因而虽然到2001年为止,全国高考试卷统一(上海除外),但是同一所高校在各省的录取分数线相差很大,因而显然对不同地区情况(考分)类似的考生给予不同待遇,尤其本地考生的录取标准明显低于外地考生,从而构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当然,平等不是绝对的,也允许例外,但是对平等原则的偏离必须具备正当目的,而且所主张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必须具备合理联系。
以下主要探讨大学招生地方保护的可能理由及其正当性,以及按人口比例分配指标和纠偏行动等措施的合宪性。
1.大学招生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一种颇为流行的论点是否认大学招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这种主张有几个不同版本。
其一是考生素质论,至少在京、沪、津等大城市相当流行。
这个主张承认录取分数线对本地更有利,但是认为这些城市的考生文化素养高、见多识广、知识结构全面;总之,大城市的考生素质要比偏远山沟里出来的考生更优越,而这种素质未必体现在高考试卷上,因而降低本地录取标准只是对本地考生素质的一种补偿,因为考分不应该成为衡量考生的惟一指标。
这个论点并不见得错,考分确实只能衡量考生的一个方面,一个合理的大学录取机制也确实应该结合其它方面的指标,更全面地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
但是问题在于,“素质”究竟是什么?
如何定义与测量?
在没有任何定性或定量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大城市的考生素质更优越?
是否可能证明在考分类似的情况下,所有大城市考生的素质都比农村考生高?
显然,法律辩护需要证据。
如果确实有实实在在的调查证明考分类似的学生入校后,城市学生比农村学生显示出更大的潜力,那么考生素质论或许可以成立。
然而,在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这些只是不足采信的自说自话,而以虚无缥缈的“素质”来弥补考分的不足实际上只能纵容赤裸裸的地域歧视。
更何况“素质”并不是天生的,农村或城镇学生进入大学之后也完全可以提高原先不具备的某些“素质”。
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学生在教育资源远落后于大城市的情况下还能考出至少和大城市考生同样的成绩,恰好说明他们的能力或“素质”并不差。
因此,笔者赞同改革高考试题、全面衡量素质的主张,但是在缺乏更可靠的替代手段的情况下,高考仍然是衡量考生“素质”的最可靠和最重要的方式,而如果各大高校仍然主要根据成绩决定是否录取,那么录取标准在原则上应该各地统一。
非京籍家长与京籍家长在国家教委前发生冲突。
图片来自凤凰视频。
另一个与此相关的论点是城市让步论。
这种似是而非的主张也承认招生指标的地区配额制对本地考生有利,但是认为现在看似对大城市有利的录取制度其实是对贫困省份的最好保护,原因是京、沪和江浙一带教育资源雄厚,和其它省份相比更强调素质教育,而目前这些地区的高考和录取成绩之所以相对较低,恰恰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学校没有严格按照应试教育;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地方实行的素质教育是在考分上对相对贫困地区“让步”,而配额制只是对这种让步的补偿。
一旦各省采取同样的录取标准,这些省份失去了配额制的保护,那么当地学校势必将全力追求考试成绩,结果不仅是全国丧失这几个坚守素质教育的孤岛,全军覆没于应试教育的汪洋大海之中,步调一致地为高考“指挥棒”所牵引,而且这些地方将教育资源全部投入应试之后将远超过贫困地区,考生考分将远超过其它地区的考生;到那时候,北大将更是“北京市的北大”,外地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考生将更无缘入门。
这个“故事”不可谓没有想象力,但问题是和素质论一样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因而目前至多只能作为一种在逻辑上可能的猜测而已。
更何况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这些地方的教育模式真的比其它地方更强调“素质”吗?
即便如此,如果各省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平等,这些地方的应试教育机器全面启动,这些地方的考生考分就会大幅度提高吗?
这些都是在没有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回答的问题,而单凭危言耸听的猜测显然不足以为地区配额制及其衍生的录取标准不平等提供正当性。
事实很可能恰好相反:
正是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北京、上海等省市的地域歧视导致山东、河南、两湖等考生大省的录取名额相对过少,而当地也没有足够的高等教育资源像京、沪等大城市那样通过歧视实行充分的自我保护,大量当地考生不得不申请外省高校,从而面临这些高校歧视性的录取标准,进而加剧本省考生之间的竞争。
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这些地方不得不采取“应试教育”,或至少是加剧了“应试教育”的程度。
当然,各省配额招生有助于将“应试教育”控制在考生大省内,而不至“殃及”高等教育资源最集中——也就是招生地方保护主义最严重——的省市,但主张这种做法的人恰恰忽视了,招生地域歧视本身就是“应试教育”的祸源。
退一步说,即便地域歧视确实通过减轻大城市考生的竞争压力而促进了他们的“素质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又有什么正当性与合法性呢?
在揭去“素质论”、“让步论”等一系列主张似是而非的神秘面纱之后,各地不平等的大学招生标准只剩下赤裸裸的利益上的地方保护主义。
最后,近年来全面推广实施的“自主命题”政策掩盖了各地录取标准的实际不平等;既然各省试卷都不一样,不同地区的高考成绩自然有所不同,全国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各高校录取标准平等与否似乎成了一个无所谓的问题。
事实上,一个颇为奇特的主张是北京高校的录取分数线其实对各地来说差别不大。
笔者不清楚这种主张的依据何在,但是就2000-01年的高考来看,事实显然恰好相反,而这两年的高考都仍然实行全国一张卷子(上海除外),因而尽管少数省份采用了标准分,高考成绩和分数线在原则上是全国可比的。
如上所述,2000年北大录取的北京考生的最低成绩远低于山东、河南、陕西等省。
2001年,北大录取的文理科分数线分别为571和615,为全国倒数第二,仅高于上海(分别为509和524)与河南(两科都是517)。
相比之下,北大在山东的文理科录取线分别为640和664,在湖南分别为640和645,在浙江分别为620与668,均远高于在北京的录取分数线。
2002年之后,越来越多的省市相继实行“自主命题”,因而高考成绩失去了统一衡量标准。
然而,高考的各省为政并不能掩盖地域不平等继续存在的事实。
事实上,大学录取的地区配额制并没有改变,各地配额仍基本照旧。
北京大学2001-07年的招生总量清楚表明北京和其它地区的招生指标完全一脉相承,2002年以后各年的指标基本上延续了2001年及往年的分配比例。
2001年,北大录取的北京考生占全部考生数量的16.7%,而这个比例的7年平均值为16.5%,均方差仅为4.4%;也就是说,北大历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量占总量之比只是在5%以内的范围浮动。
其它各省的配额比例的历年变化和北京类似,例如北大在福建省的招生量和总量之比平均为3%,浮动范围也是5%左右;上海、广东、新疆、云南等地的招生比例浮动范围稍大,达到15%左右,但是即便如此,这个变化幅度完全没有打破确定的各省配额格局。
且据初步调查,其它重点大学在这一点上和北大十分类似。
这说明“自主命题”除了消除统一的衡量标准之外,完全没有改变录取标准的地区配额性质。
如果说2001年以前,各大高校采用配额制导致各地录取分数线显然不平等,那么2001年之后,地方配额制仍如出一辙,只是这种不平等失去了严格的可比性而已。
换言之,在地区分布类似的配额制下,假如回到全国一张卷的做法,那么我们将仍然看到具有可比性的各地录取成绩相差巨大。
因此,各省“自主命题”不能掩盖地区配额制和录取标准不平等的实质。
其实单凭“高考移民”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事实就足以证明,各地录取标准不平等状况完全没有改善。
由此可见,不论高考成绩是否具有可比性,大学招生指标仍然以地区配额制为轴心,高等教育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2.高等教育地域歧视的可能理由既然大学招生标准的地区不平等在事实上存在,那么要和宪法平等原则相协调,不平等的录取标准必须至少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具备正当目的,二是符合比例原则,也就是对于实现正当目的而言构成必要与适当之手段。
所谓“适当”,在此是指不平等政策必须能有效实现正当目的;所谓“必要”,在此是指不平等政策必须是所有可能选择的手段中歧视程度最小的;换言之,如果存在非歧视或不平等程度更低的手段,那么就不应该维持目前歧视程度更高的手段。
面对社会非议,有关部门也为现行招生考试体制提出了种种理由,但是以下讨论表明,这些理由并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所要求的上述条件。
首先,笔者课题组在访问有关大学招生办过程中,发现大多数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现行招生制度的目的,回答一般只是“没有理由的理由”,譬如“这是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等等。
然而,正如霍姆斯在批评普通法盲目遵循先例的传统时指出:
“如果一项法律规则除了是在亨利四世的时代制定的之外就没有更好的理由,这是令人难以忍受的。
如果制定这项规则的理由早已消失,且规则的继续存在只是来自对过去的盲目模仿,那就更难让人忍受了。
”且不说中国并不存在普通法国家的遵循先例传统,即便在普通法国家,“传统”也不能成为违反宪法或理性的挡箭牌。
如果不涉及重大宪法问题,传统当然可以作为历史理性的代表而指导实践,从而节省摸索的成本;然而,一旦传统涉嫌和基本宪法原则相抵触,那么显然不能再以传统为由盲目抵制必要的改革,否则就等于在纵容违宪。
在1957年之前,由于各地考生普遍供不应求,加上当时交流和交通不便,各大高校都招不满学生,因而实行区域名额分配制度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不至于在实际上对各地考生产生严重歧视。
但是事过境迁,1957年之后,考生供不应求的情况不复存在,以后连年在数量上供大于求。
在这种情况下,招生指标分配制度必然产生各地不同分数线,从而对某些地方的考生受教育机会产生任意而严重的限制;对于同样的试卷和成绩,大学招生制度设置了完全不同的“门槛”,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待遇:
青岛考生在山东只能上非重点大学,但是如果户籍改为北京却够资格进北大;甚至在山东省内,青岛和济南的考生则还能享受其它地区没有的特权。
这种完全任意的偏袒显然不是“传统”或“习惯”二字就能解释的,这些“前现代”(或“后现代”)法律话语根本经不起现代宪法标准的检验。
当然,各大高校在各地的招生指标并非完全因循守旧,而是或多或少考虑了某些社会认同的因素,或至少表面上如此,但是这些因素很难为现行招生考试制度提供充分理由,因而往往听上去更像是冠冕堂皇的托词。
据笔者课题组对北大、清华、复旦、人大、兰州大学、山东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七所院校的有限调查发现,这些学校主要考虑了以下四个因素:
各省平均教育水平、以往各省的生源质量、从各省人事厅沟通过程中获悉的各省发展需要以及各省应届考生人数,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各省生源质量。
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各省“生源质量”?
往年考试成绩能作为判断今年考试成绩的标准吗?
难道高考成绩本身不正是“生源质量”的最简单、最直接甚至最准确的衡量标准吗?
更何况即便各地“生源质量”(考试成绩)在全国的排名相对稳定,高校似乎也并非真正以此为主要衡量标准。
例如不少高校认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的整体“生源质量”相对优秀,但是北京高校对江苏、浙江、四川地区所设置的录取标准却高于其它地方。
看上去,似乎“生源质量”理由只适用于北京、上海本地:
因为本地“生源质量”高,所以“适当照顾”本地考生似乎也理所应当。
但是这种逻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本地生源确实质量高,那就应该体现在高考成绩等客观因素上,而不需要通过地方保护获得特殊照顾;换言之,录取标准上的特殊照顾不可能是“适当”的,平等的录取标准正是公正衡量考生质量的惟一途径。
至于各地教育水平、发展需要和考生人数,则很可能是高校不应该考虑的不相关因素——谁来决定地方“发展需要”?
地方教育水平低说明什么——“生源质量”更低还是“发展需要”更迫切?
教育水平低的地方不正需要高等教育的特殊照顾吗?
一个省为什么因为人口或考生数量多,就要在大学录取标准上受到歧视?
难道一个人口大省只有分割为两个省才能在大学招生标准得到优惠吗?
一旦细究起来,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立刻显得捉襟见肘、破绽百出。
如果向教育部工作人员咨询,我们则发现有关部门完全将责任推给各大高校,自己做起一身轻松的“甩手掌柜”起来。
关于高校在各地录取名额的分配,教育部门的一般答复是这属于“学校招生自主权”。
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答复和“传统”一样不合格,因为虽然学校确实享有一定的招生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显然不是无限的;既然公立学校都有义务遵守宪法,高校显然没有违反平等或其它任何宪法原则的“自主权”。
事实上,不但高校没有自主权通过地域歧视积极违宪,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也无权将不该下放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或高校,并对如此普遍的地域歧视置若罔闻,从而构成消极违宪。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逐步将大学招生和命题权力下放给地方和高校,但是如上所述,高等教育涉及国家竞争力、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等重要国家利益,因而教育部在这个领域具有不可旁贷的宪法责任。
当然,教育部对各大高校的招生总量、地区分布、招生程序等事项都规定了指导性原则,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教育部显然没有对保证各地区考生的平等权利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尤其是下放命题权本身就取消了统一的衡量与录取标准,直接助长各大高校随意划拨地方名额,增加大学录取的不平等和任意性。
为了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权利和重要的国家利益,教育部有必要收回命题权,并有义务通过有效措施促使各大高校对各地考生的受教育权给予平等尊重。
其次,笔者在和不同意见交流过程中,发现社会上普遍将大学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纠偏行动混为一谈。
这种混淆的一个变种是认为目前的招生地方保护主义为不发达地区保留了部分人才,因为发达地区的地域歧视排斥了某些不发达地区的考生,使他们留在同样实行地域歧视、照顾“地方子弟”的当地高校;如果在全国实行统一录取标准,那么由于发达地区集中了更多的名牌大学,后者将吸引更多的不发达地区的优秀考生。
换言之,既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都对山东考生实行地域歧视,致使山东考生被这些全国名校录取的人数比全国统一标准下的录取人数更低,因而部分山东考生只能留在山东本地上学。
且不说山东考生因此而被限制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不论全国教育资源遭到错误配置,即便对于山东地方利益来说,这种论点也是近乎可笑的。
这种逻辑在根本上与市场保护主义完全一致:
一旦实行贸易壁垒之后,一些当地的优质产品就不会“流失”到外地了;但是这种论点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也就是贸易壁垒也将外地的优质产品拒之门外。
事实上,无论是北京还是山东的招生地域歧视,都无法避免山东当地的文理科状元等优秀考生被“挖”到清华、北大;而一旦大学招生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确实会有更多的优秀山东考生去外地上学,但是难道不会有更多优秀的外地考生因为得不到地方保护而到山东就学吗?
最后,大学招生地域歧视的惟一可能正当的辩护是作为纳税人的地方居民对于维持当地学校作出的贡献。
即便是超脱于地方行政和财政关系之上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一个设置在某地的实体存在,因而免不了和当地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地方性高校更是仰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甚至可以说就是地方纳税人供养的。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从招生计划中多拨给当地考生几个名额,似乎是顺理成章之事。
然而,虽然回报当地居民的贡献可以说是一种正当目的,而增加当地录取指标也是一种回报手段,但是这种手段对于目的来说并不是必要的。
如上所述,高等教育歧视对于考生权利、大学和教师的利益、社会竞争力和国家统一都具有严重的副作用,因而除非当地回报这个目的极其重要,而且没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实现这个目的,那么增加指标才能被认为是一种必要与适当手段。
但是地方歧视程度更小的政策是存在的,譬如地方高校完全可以对本地和外地考生维持统一的录取标准,而在录取之后给予本地学生减免学费的优惠待遇。
事实上,如果当地居民对高校的主要支持体现在纳税方面,那么学费减免可以说是“投桃报李”式的最适当的回报方式,也体现了对纳税人贡献的充分承认,因而增加当地指标并不能被认为是回报地方贡献的必要与适当手段。
在搜寻正当理由未果的情况下,笔者只能发现维持大学招生歧视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及其所衍生的可能无形的行政压力。
归根结底,地方保护主义是大学和其所在省市之间的利益合谋之结果。
尤其是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央在加大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求地方配套投入,因而变相加剧了高校对地方的依赖程度,而高校生源地方化倾向也正是从那个时候不断加剧。
无论是“985”还是“211”工程在本质上都是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而不言自明的共识是,既然地方对大学建设有贡献,似乎大学理应在招生指标上有所“回报”。
有的省份更是在地方共建协议中明确要求增加本地招生,例如虽然南京大学本身更愿意在生源质量好的其它省份增加招生名额,但是面对江苏省的财政支持也不得不以照顾本地考生的优惠录取政策“投桃报李”。
目前,招生指标普遍成为高校争取地方财政、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的交易筹码;几乎所有大学都需要地方政府在财政资助和土地审批等事项上给予支持,而地方政府则需要大学尽可能多地录取当地考生以促进当地教育和就业。
即便得到国家重点投资的北京大学也为了扩建校园、修建教师与学生公寓等目的,需要北京市政府在土地审批和出让上给予优惠政策。
虽然在原则上城市土地属于“国有”而非北京市所有,但是北京市政府控制着土地管理权,而在所有权虚置的情况下,土地“管理者”便成了代位的土地“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十分可以理解的是,北大需要用地就不得不满足北京市政府的要求,至少不能随便减少北京考生的招生指标。
因此,曾有北大学者振振有辞地反问:
如果北大减少北京指标,北大还能得到政府的免费批地吗?
至于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的地方性高校及其它重点院校的状况,就更可想而知了。
3.招生不是选举——为什么不应按各地人口分配招生指标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改革了其招生计划,各省指标在原则上按人口比例分配。
这一措施部分纠正了以往招生指标分配不均的现象,政法大学在山东、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的招生人数首次突破100人;北京市招生指标则从上一年的185名减少到160名,生源所占比例从9.25%下降到8%。
虽然北京市生源比例仍然远高于北京市人口比例(不到1.5%),但不能否定政法大学招生改革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各省的高等教育资源和就学机会差异已经扩大到难以容忍的程度。
据2005年统计,北京地区有985高校8所,211高校23所;上海分别有3所和9所,而考生人数最多的山东则分别只有2所和3所。
在考生数量上,北京不到10万人,上海11万人,而山东高达67万人。
以985和211高校的数量和当地考生人数之比来衡量,北京地区分别是山东的27倍和58倍,上海则分别是山东的9倍和20倍。
如果任由各地高校优惠“地方子弟”,那么山东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必然远小于北京和上海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发达地区。
在这个意义上,政法大学招生改革将打破地域歧视。
如果各地高校都严格按照各省人口(或考生人数)比例分配指标,那么诸如山东这样人口众多而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高考大省将不再受到歧视。
但是细究起来,即便严格按照人口比例的招生方案加以实施,政法大学的招生改革仍不无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也是最明显的,各省按人口比例招生虽然改善了招生指标的地域不平等,但是从根本上仍然延续了指标配额制,因而也必然继承了配额制的宪法问题。
换言之,只要各地仍有招生指标,那么各地录取标准就不可能统一。
同样对于政法大学来说,除去受特殊政策照顾的考生之外,各地考生所面临的录取标准仍然是不平等的,只不过以前的指标分配纯粹沿袭往年方案,而2006年招生方案则根据各地人口比例而已。
当然,如果各地考生占当地人口的比例大致相同,而在统一标准衡量下素质和发挥都在整体上大致相同,那么按人口比例确定招生指标的做法问题不大,因为在这种特殊条件下,各地考生按同样标准进入政法大学的人数本身就大致和地方人口成正比;换言之,如果上述假定成立,那么按人口比例划分指标的做法只是在效果上和不设指标、平等竞争的结果一样。
问题在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假定在事实上成立,而如果各地考生的整体素质或发挥水平有所不同,那么特定地方的考生在统一标准下应该获得录取的比例和人口比例并没有什么关系,既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当地人口比例,因而各地人口比例仍然是一个任意标准。
或许有人认为,按地区人口分配指标也体现了一种地域平等。
但应该澄清的是,所谓“地域平等”并不是指各“地区”获得某种平等待遇,而是指在各地区生活的相关人群应不分地区享受平等待遇,因而地域恰恰不应该作为相关的考虑因素。
不错,在实行“一人一票”的宪政国家,选区必须大致按人口划分;假定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名议员,那么中央议会中某管辖区域的代表确实和该区域人口成正比。
然而,选举和招生显然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虽然两者都必须符合宪法平等原则,但是两种平等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选举之所以必须实行“一人一票”,是因为议员代表选民,而各地选民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因而他们在议会当中的代表比例也应该大致相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首创“一人一票”原则的判例中指出:
“立法者代表人民,而非树木或田亩;立法者被选民所选举,而非农场、城市或经济利益。
”因此,对于选举而言,地域平等的表现形式是“一人一票”,因为所有选民都有权利获得平等代表。
但是对于大学招生而言,地域平等的表现形式恰恰不在于各地区按比例分配指标,因为考生并非议员,他们的任务不是去某个全国性大学代表当地的利益,而是按照考试成绩体现出来的资质接受适当的高等教育,因而他们所享有的平等权只是体现为高校不分地区的统一录取标准。
和选举不同的是,地方选民并没有权利让任何大学的录取按人口比例获得本地考生;这并非平等权的题中之意,地方人民也不是招生平等权的适格主体。
换言之,如果以“类似人群应该获得类似待遇”的准则理解平等权,那么选举中的“类似人群”是全体选民,而大学招生中的“类似人群”则只包括考试成绩类似的考生。
平等权的错位看上去是保护“地域平等”,实际上是以“地域平等”之名行地域歧视之实。
事实上,各地区按人口分配指标的做法和“大锅饭”颇为相近,其后果也是削弱各地的基础教育竞争;既然各地区不论基础教育质量如何都可以按人口比例获得录取指标,那么基础教育质量比较高的地区显然可能因此而失去部分激励和动力。
归根结底,招生不是选举,因而不需要也不应该实行“一人一票”。
这种制度看起来更平等,但是实质上并不完全公平。
4.“纠偏行动”与“高考移民”和混淆视听的说法相反,高等教育平等并不要求取消高校针对特殊地区的优惠政策。
虽然平等是原则,但原则不是没有例外的。
如2003年的“密西根法学院录取案”所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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