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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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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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一、作家刘某受作协委托,以本地知名人士张某为原型创作小说,在小说创作期间,刘某曾多次采访张某,张某还把自己当年的日记交给刘某参考。
小说出版后,在情节上有张某的初恋情人及二人情感的内容,都属首次公开,张某的妻子女儿也都是首次得知,家庭关系大受影响。
张某因此起诉刘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判断法律责任问题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答:
本案涉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任何人未经权利人本人同意而披露权利人的个人秘密或干涉权利人的私生活,都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即使没有造成权利人名誉的损害或其他财产上的损害,仍然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虽然隐私权尚未被法律明确确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是我国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予以明确的保护。
本案中张某的初恋情人及二人之间的情感经历都是张某的个人秘密,构成张某的隐私,任何人未经张某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所以本案的焦点就在于,作家刘某在小说中披露张某的初恋情人及二人的情感经历是否获得了张某的同意。
一种情况是,如果刘某在小说创作完成后发表之前将小说交由张某阅过或者在采访时向其表明将这些内容予以发表,张某对该部分内容发表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视为张某已经同意将该部分内容发表,则刘某并没有侵犯张某的隐私权,法官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刘某在创作完成后未交张某阅过就发表了且在采访时也未向张某表明将发表这部分内容,则认为其公布张某的初恋情人和二者的情感经历并未获得张某的同意。
法官则可以认定刘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并给张某带来了损失,应当向张某赔礼道歉,将小说该部分内容删除,并给张某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
但丙未支付价金。
丙起诉甲,要求交付房屋,甲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
丙要求甲交付房屋依据的是其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依法有效,甲的反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但是甲可以丙并未依据买卖合同支付相应的价款为由进行抗辩。
本案中,甲与乙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
虽然甲交付了房屋,乙支付了价金,但由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导致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其所有权自登记时起发生转移,因此虽然甲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仍由甲享有,其仍有权处分该房屋。
甲后来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因此也依法有效。
甲依据其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从而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丙,丙成为该房屋的所有人。
依据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不仅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还有实际交付房屋的义务,所以丙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
但是,由于丙并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下支付购房价款的主要义务,甲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丙支付价款,若丙不支付价款,则甲可以拒绝交付房屋,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三、甲公司经过联系,与乙公司达成关于购买进口红松原木的合同,约定价格1400元每吨,购买1000吨,并商定了其他相关事宜。
甲公司按合同在约定日期支付乙公司140万元,乙公司也按时发货。
但甲公司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时,发现是国产原木,质量要低些,市场价格大约1200元每吨。
但考虑到国产原木也能进行生产,于是只想要回自己20万元差价损失,于是向你进行咨询。
你会给他提供什么样的建议?
甲公司认为乙是不当得利,你认为呢?
并给出理由。
答:
我将建议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减价,即将木材的总价款由140万元减至120万元,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20万元。
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应当交给甲公司1000吨进口红松原木,作为对价,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140万元。
但是由于乙公司发给甲公司是质量要低于进口红松原木的国产原木,违背了其质量担保义务,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减价,价款减少的数量应当是国产原木与进口红松原木之间的差价,在本案中即为20万元。
在本案中,该20万元对乙公司并不是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其中,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在社会交易中,任何利益的取得都应该有合法的根据,或是直接依据法律,或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
在本案中,该20万元是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货款的一部分,乙公司是依据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获得该2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乙公司获得该20万元是有合法根据的,该20万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当然如果该买卖合同由于违法被确认为无效,乙公司取得该20万元就没有合法根据,该20万元对乙公司来说就属于不当得利。
四、甲乙是夫妻,共同投资建房,后在房屋登记时,工作人员误只将甲登记为所有权人。
后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以为甲就是所有人,丙搬入房屋,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丙为了确定,去查阅了房屋登记,房屋确是在甲的名下。
半年后,乙起诉,要求确认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
请回答:
(1)甲丙之间合同的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在甲乙丙三方关系中,丙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
(1)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不管甲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该合同都是有效的,甲丙双方都应该受其约束。
(2)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虽然甲丙之间的合同依法有效,但是合同仅涉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尚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即不涉及物权的变动。
虽然丙在与甲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但当时并不涉及物权的变动,所以尚不适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由于在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乙已经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确实登记错误从而有权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丙便不能信赖甲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因此其就不能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案例一
2007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O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
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
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
(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 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l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
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并说明理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
并说明理由。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
(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民法案例二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
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案例三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于签订借款合同。
该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低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
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
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
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
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
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
《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的实际借款不应为2亿元,扣除预先偿还的利息,即2亿元×5.8%×2.5=0.29亿元,则实际借款数应为2-0.29=1.71亿元,并应按此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与B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A公司应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支付利息9918000元,第三年则支付6个月的利息4959000元,并返还借款本金。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担保法》规定,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虽然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C公司做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5)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B银行在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任保证人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司,可以作保证人,C公司虽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提供担保并非董事、经理等的个人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
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案例四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该合同约定:
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
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
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
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
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
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或:
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
A公司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案例五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钓束。
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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