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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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
恒丰银行分(支)行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以下称“借款人”)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出质给质权人的应收账款总额为(币种)(大写金额),且用于质押的所有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早于主合同债务人对质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后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质押应收账款
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号
合同名称
应收账款金额
币种
付款方式
到期
付款日
应收账款债务人名称
1.3本合同质权的效力及于上述应收账款本金,还及于所有的担保权利,以及逾期还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切从权利。
1.4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质押登记
2.1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2.2质押登记由质权人负责办理。
2.3出质人应在本质押合同签订之同时与质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保证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如应登记部门要求需要了解出质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的,出质人负责提供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的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业务发票等。
以上资料包括出示原件和提供复印件。
2.4质押初始登记期限为五年。
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2.5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的登记必备内容外,双方约定以下亦为应当进行登记的内容:
(1)主债权金额;
(2);
(3);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如涉及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出质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之内将相应变更事项和最新有效资料交付给质权人。
2.6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就展期、变更事项重新签订相应的协议。
2.7质押登记证明文件、质押权利证书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2.8本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费用纳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范围。
2.9办理登记过程中如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由此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3.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币种)(大写金额);到期日年月日。
3.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用、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监管
4.1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以下称“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2应收账款支付方式:
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约定向出质人支付相应款项,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应款项支付至出质人在质权人处设立的专用账户内。
出质人同意将上述专用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质权人的债权,具体划款时间、划款金额由质权人按主合同约定操作。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擅用或挪用该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4.3质权人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质权人有权定期检查专用账户内资金收支情况,出质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有权管理部门同意出质的批文、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承诺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下列情况:
(1)应收账款依据的合同无效或不真实;
(2)应收账款依据的合同条款中存在影响追索权的条款或风险;
(3)承租人已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
(4)账龄超过天;
(5)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
(6)企业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账款;
(7)提前开票或已开票未发货的应收账款;
(8)虚构应收账款;
(9)对消账款。
5.5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债权和处分权。
若应收账款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和批准。
5.6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等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应收账款出售、赠与、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
6.2应质权人要求,提供财务报表,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专用账户的检查和监督。
6.3履行维持本合同第1.3项下质权所及范围内所有权利有效存续所必须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在保证期间内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及保证人积极主张权利;保证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等情况。
6.4应收账款的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时,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将设质债务款项支付至专用账户、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抗辩等情形,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5将要或已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分立、合并、歇业、减资、重大不利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财产被保全或强制执行及其他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情形的,出质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6在借款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7质权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须经出质人书面同意,同时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由此产生的变更登记等一系列费用都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出质人未按第6.4项、第6.5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二条约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或导致质押登记无效的;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因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用、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质押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质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等情况下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时,则视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届满,质押期间相应提前。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质押期间也应分期计算,出质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主合同债务人烟台远征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之日。
质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应收账款的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情形;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 日 签署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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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 账款 质押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