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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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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待遇
城管协管员待遇
城管协管员心得城管协管员心得此次实践亲临执法第一现场,听了很多,看了很多,经历了很多,可谓心得体会颇多。
首先,是对城管这个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进一步的了解。
因为以前都是通过媒体来了解这支队伍的且大多都是不好的报道,如今深入他们之中,以一个同行的身份来看待他们和他们的工作确实得到了很多不同的体会。
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绝对不是很多人说的强盗、流氓!
我试着将这支队伍分为三类:
素质差、脾气暴躁、对行政执法事业没有真正认识的一类。
他们主要是一些协管和雇佣临时协管员(国务院已下发批文,命令禁止行政执法部门聘任临时执法人员,对已聘任人员应予解聘和调离,这对优化执法部门人员配置,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社会公信力有巨大的帮助)他们往往行事急躁,易走极端,行为不知检点,没把自己当作一个国家执法人员看。
对于这类人执法部门内部甚至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应给予大力整顿,从制度上杜绝这类人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从制度上教育执法队员不要成为这类人。
而对于我们老百姓,对这类人也应该大胆检举接发,但要保持克制,深知以暴制暴于己于人都不利。
国家刑事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制裁。
我们所谓的映像不好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即亲眼所见和媒体报道。
我们亲眼所见的就是这类城管败类,但这类毕竟不是大头,只是极少数人,我们不应以片盖全,看到一两个败类就全盘否定整个行政执法队伍,这不符合辩证法的要求,也显然是错误的。
而媒体喜欢报道什么?
当然是新闻,越爆炸越好,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个管理社会日常小事的执法部门,没什么大新闻可以报道的,唯有那样的暴力新闻才够爆炸,它毕竟是国家执法部门,国家执法部门和暴力挂上钩当然会引来巨大的关注。
也可怜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平时工作的都是不起眼的小事,唯有到出事的时候才够资格上一回新闻。
以城管为业,只是在其位谋其政平平凡凡工作的一类。
此类是行政执法队员中的大多数,像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数人都是属于这一种人。
他们或是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或是深知这一行的难处和危险所在,只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他们深知自己是国家执法人员,代表着政府,是纳税人养着他们,城管是他们的职业,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对得起政府,对得起纳税人,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依法执法,违法必究。
但同时他们也深知他们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在社会的最基层,直面矛盾,如果处处和这矛盾对抗于己于人都不好,所以他们懂得变通,懂得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灵活机动,以理服人,尽量不让矛盾激化。
显然这一类人占据了城管人员的大多数,从本质上看也不难理解。
无论是城管还是公安、军队都是国家机器维护部门,其人员也是由平平凡凡的人组成的,并没有那么神秘。
第三类,就是那些刚正不阿,完全按章办事且具活力,积极创新的人。
这类人主要是刚进这一行的高学历年轻人,怀着一腔热情和性格刚直的人。
他们其实是城管届的精英,但将他们放在基层的话,因为直面现实的矛盾和周围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其中的大多数人会被同化成第二类人,一小部门被同化成第一类人。
由上可见,城管部门绝不是什么土匪、强盗,却也存在这一类人。
城管内部有这么一种说法,就是讲城管分为两类,即鸽派(被人打和砍的)和鹰派(打和砍别人的),虽然有点极端和不全面性,但也足见这行人的无奈。
其次,是对政府部门尤其是国家执法部门工作流程、工作生活状态、处事状态及经验等有了进一步直观的了解,消除了对它们的神秘感。
我是学行政管理的,而这一行对经验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考MPA还要有三年的工作经验,考公务员也是。
所以能在政府部门实习那对我这个专业的人来说是极其宝贵机会,对学习和将来的工作都有很好的帮助。
这次实践让我了解到政府部门及执法部门也是一个普通的单位,并没有那么神秘,唯一不同的只是国家是它们的后台,法律是它们的纲领,纳税人是它们的衣食父母。
每一个公务员也只是普普通通的工薪阶层,他们也是拿工资办事的,并不是公家的强盗。
我们说官员要理解百姓,但将心比心,百姓也应理解官员,大家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考虑相互的利益,但这个在现阶段的我国还比较难做到,因为官本位意识还太浓。
当然在其位谋其政,公务员毕竟是国家权利的代表,是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执行者。
他们应该切实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以法律法规为行事准则,开展自己的工作,在满足国家和人民利益后适当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也是敬业。
其实本质上政府部门的工作就是这样的,国内外都一样,只是我们把它理论话,升华了,且经常挂在嘴边,形成一种精神学习。
在升官这个问题上我到比较欣赏我几个同事的看法,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出了成绩想不被提拔也难(当然特殊条件除外),我还是比较赞同这种道家功到自然成的无为主义名利观,当然其它方面的主观能动性还是要发挥的,但绝不能失原则。
最后,是对基层矛盾和处理群众事务的初步了解。
我们经常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对外讲话中听到诸如停车难、看病难,看病贵等基层社会问题。
以前也只是听听,知道有这些矛盾,但你不真是接触这些矛盾是很难真正体会到这些矛盾的存在尤其是它们给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的影响。
因为是在处理百姓日常琐事的城管部门当然要直接面对这些矛盾。
比如这个停车难问题,我们的一个任务是在沿街人行道上抄车,但其中有些司机也很无奈,百姓也纷纷向我们反应,因为没地方停,没有专门的停车位,只能停人行道上。
这核心是城市初始规划的问题,但在老城区很早就建好的,那时哪有那么多的汽车啊,所以这个矛盾没法解决,而我们却要直面这个没法解决的矛盾,成为冤大头。
处理群众问题绝对是一件超高难度超大挑战的工作,因为群众通常是构成复杂,性格各异,利益关系复杂的群体,要处理得恰到好处,基本做到平均利益,让每一方都满意,这不仅需要技术更需要艺术,所以我们强调培养干部要先到基层锻炼,确实这是主要的原因,能很好地增强领导人员的能力。
在本次实践中,我也初步体会到了处理群众问题的难处,这也只有在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才能体会到的。
比如说让我们很头疼的一个老大爷违章在人行道修车问题,如果真要管这个事那真的是有难度的。
老人年纪大了在这儿摆个车摊也不容易,很多人都报以同情,而且这是附近唯一的修车点,给附近居民带来了切实的利益,老百姓离了他还真不行。
所以我们在劝离过程中面临的不仅有老人本身的压力更多的是周围群众的压力。
我们的公开行为通常会引来一大堆的群众的围观,他们各抒己见,什么好听不好听的话都有,大多数都是与我们对立的,人多肯定不好协调尤其是一群百姓在一起的时候,那真是喊破嗓子也得不到一个答复。
到最后,就一出城管的闹剧或者说笑话,如此循环城管的名声想好那真是异想天开。
在经历了许多这样的群众性事件中,不仅让我了解了群众的特点和群众性的矛盾,也让我学到了处理甚至是解决群众性问题和矛盾的方法和技巧,队员们都是打熟交道的有较丰富的经验,从他们那儿也能学到很多。
处理群众问题一个基础就是要放得开,肯说话,会说话,这也是一门艺术,对于现在的我来说还有一定难度。
城管协管员用工协议书聘用城管协管员协议书甲方:
XX市城管执法局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市区环境,明确责任,经与雇佣协管员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做好每天基本管理工作及上级领导交代的其他临时任务,月基本工资1200元。
二、乙方要求身体健康,在工作期间,应本着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好本职工作。
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工作期间伤、病及其他一切意外事故责任。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履行职责、达不到甲方工作要求、不服从管理或行为失范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甲方可给予警告或直接解除用工合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自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
XX市城管执法局乙方:
2014年10月14日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一、思想部分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
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
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
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
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
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与行政相对人应遵循回避原则。
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
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
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
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等)。
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
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
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
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
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
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
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
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
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
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
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由机动组班长、副班长检查考情情况。
2、调休的,原则上禁止跨工种(如司机只能与司机调休、班长不能与队员调休、试用期队员不得调休)。
3、班长、副班长严格控制人员的请(休)假,确保每天正常在岗的人数比例。
4、其他病假(需要市级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婚假、丧假(仅限直系亲属)等,统一按照《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无正当理由一般不批事假,如需请假优先使用年假。
)五、仪容仪表1、着装原则上需参照《解放军内务条令》。
2、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
3、如有纹身的,必须确保穿着制服后纹身图案不外露。
4、冬季执勤时,穿着大衣内必须穿着制服。
5、须配黑色皮鞋,如特殊情况不能穿着皮鞋也可暂时穿着全黑色的其他鞋临时代替,但必须全黑色。
6、任何制服及其他配件,如在发放日算起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的,需由本人自费购买。
注:
1、第二部分(除第3点)、第三部分任何一条,在一年内累计违反3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2、第四、五部分根据《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赤岗街城管辅助队考核管理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计算。
在每年年终总结时作为奖惩的准则。
3、任何人员在每个季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次,不考虑任何评优评先。
4、任何评奖人员必须具备第一部分的2点以上。
赤岗街城管执法队城市市容街道执法协管员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和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以下称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厘清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工作关系,现对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和社会组织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遵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关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各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本辖区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备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把好进出口关。
三、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在辖区内行使市容秩序管理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在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的市容秩序管理权直接让渡和变相让渡给社会组织。
四、街道办事处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社会组织只能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包括巡查辖区市容秩序情况、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
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合同中与社会组织约定其未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扣分扣款条款,但不得以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区域的管理成效直接考核社会组织,并实施扣分扣款。
社会组织如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工作职责,其可以履行了工作职责为抗辩扣分扣款的理由五、街道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的内设部门,是区城管执法局的派驻机构,承担辖区市容秩序管理的具体责任。
街道执法队负责对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协管员进行统一调度和日常管理,对协管员巡查发现和报告的违反市容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不得以社会组织承担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由为由放弃管理责任。
六、街道执法队按照合同约定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包括社会组织派遣协管员数量,是否按执法队安排巡查辖区市容秩序、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是否及时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
七、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分级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社会组织和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协管员的相关信息。
八、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职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条件招录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并统一交由街道执法队管理和调度。
九、社会组织应当与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协管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协管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协管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十一、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协管员进行考核,发现协管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补充人员。
十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街道执法队安排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并交街道执法队备案,包括:
(一)派遣协管员名录和工作职责;
(二)根据工作安排制作工作日志,包括巡查情况、驻点情况、发现和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况,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三)年度和月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工作情况。
十三、社会组织及其派遣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对当事人行使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制作法律文书;(三)充当违法当事人的保护伞,收取保护费;(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五)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六)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处置市容秩序管理纠纷;(七)侵犯个人隐私或泄漏在辅助管理工作中获知的应当保密的信息;(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规范全市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协管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并督监督检查本局下属部门协管员的管理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协管员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严格按照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确保协管员依法正确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协管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章区城管执法局对协管员的管理第五条区城管执法局应对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考试合格的协管员核发上岗证。
协管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全市统一式样的上岗证。
上岗证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式样制作、核发。
第六条区城管执法局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对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对协管员的管理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协管员:
(一)上岗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城管协管工作的;(四)有不宜从事城管协管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城管协管工作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四)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协管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将本街道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名录及其变动情况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将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交由街道执法队统一管理和调配。
街道执法队必须严格按照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要求,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确保协管员仅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交由协管员行使,或放任协管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强制权。
第十三条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市容秩序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市容秩序管理情况实行动态巡查;(三)主动劝导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导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协管员在履行协管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在非履行工作期间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协管员制式服装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式样制作、核发。
第十五条街道执法队应将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细化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协管员参加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党、团及工会活动。
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如实记录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协管员解聘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收回。
第四章协管员的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协管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
上岗培训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组织应派专人配合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做好上岗培训相关工作。
在岗轮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在岗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
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五章协管员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和安全防护条件;
(二)获得相应的工作津贴补助;(三)参加履行职责必需的培训;(四)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干扰;(五)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享受请(休)假;(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四)遵守证件、标志管理规定;(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七)接受培训、考核和监督;(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制订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二十六条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触犯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障,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协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协管员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和社会组织应当关心爱护协管员,努力创造有利于协管员的工作条件,调动和发挥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协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阻挠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协管员的,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岗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管理,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协管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聘用。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上岗、在岗和离岗管理均应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上岗管理第四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三)原则上具有四川户籍。
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或无法满足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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