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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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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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项目发包流程
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计算项目成本,提出合理承包价建议
领导小组议定发包方式:
直营或联营
董事长确定承包价基数
项目负责人投标
报董事长同意后
合理价中标
跟中标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司形象,树立公司品牌效应,增加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同时争取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培养高绩效的项目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资格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管理经历或项目承包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现金或房产或有价证券或实力公司信誉等形式的担保,直营项目负责人担保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联营项目负责人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经营模式
第四条直营项目经营方式
(一)直营项目管理团队以技术入股,公司出项目和资金入股。
(二)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出来的成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出公司利润点数8~25%;以合同价下浮公司利润点数后的金额,作为项目管理团队承包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三)项目负责人第一次跟公司合作需交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10~100万元,在签订责任状后一个月内,主动交到公司财务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返还)。
(四)进度款支付:
项目部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按审核通过的月资金计划,即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到项目部账户。
如公司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应承担由此给项目部带来的一切责任。
(五)项目部合同(劳务分包、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在签订前,须报公司成控部或法律顾问审阅。
第五条联营项目承包方式
(一)联营项目负责人以资金入股,公司出项目入股。
(二)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出来的成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出公司利润点数8~25%,以合同价下浮公司利润点数后的金额,作为联营项目负责人承包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三)项目负责人第一次跟公司合作需交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10~100万元,在签订责任状后一个月内,主动交到公司财务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返还)。
(四)进度款支付:
公司收到进度款后,应在扣除公司利润点数、证件使用费、税金后即时拨付工程进度余款到项目部账户。
如公司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应承担由此给联营项目负责人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项目部组成
第六条直营项目部组成
(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工程规模组建5~7人的项目管理团队,团队中质安员、资料员、出纳由公司派人担任,其他团队人员和各工种承包班组由项目负责人选聘。
(二)项目团队人员和各工种劳务班组原则上在公司劳务公司选聘,如项目负责人在外选聘,应在团队人员、班组录用后,即时按公司规定将录用人员或班组人员资料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团队人员(包括自己)按规定缴纳社保金。
第七条联营项目部组成
(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至少安排一人参与项目管理,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司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项目团队人员和各工种劳务班组原则上在公司劳务公司选聘,如项目负责人在外选聘,应在团队人员、班组录用后,即时按公司规定将录用人员或班组人员资料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团队人员(包括自己)按规定缴纳社保金。
第五章项目负责人权利责任义务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对外全面履行合同责权利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施工现场外业主方协调工作由公司出力出资;其他协调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完成,必要时可向公司申请,共同完成)。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在约定的承包价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任务,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公司规定做好企业文化宣传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获得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争创省优质工程以上奖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义务:
服从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管理的监控;服从公司对项目部材料、人员、资金的临时调配安排(公司临时调配尽量不影响正常施工)。
第六章材料设备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承包制,项目负责人有项目材料设备使用的决策权。
项目负责人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机械。
第十二条工程结构安全材料,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等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欢迎项目负责人提供优秀材料供应商到公司备案,只要是在公司备案的材料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材料检测原则上在公司指定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塔吊、施工电梯必须在公司认可的租赁单位进行租赁并按规定使用(欢迎项目负责人提供优秀设备租赁商到公司备案,只要是在公司备案设备租赁商,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租赁)。
第七章奖罚
第十五条项目部获得省优质工程以上奖项,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
省优质工程,下一个工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获得不低于4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1个点的承包价奖金;芙蓉奖、AAA文明工地,拥有一次直接承接公司项目且不需要投标的权利,同时获得不低于10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2个点的承包价奖金;鲁班奖,终身拥有承接公司项目且不需要投标的权利,同时获得不低于30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3个点的承包价奖金。
第十六条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如项目负责人敢于承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上不调整其工作。
但对推卸责任、不积极采取措施降损、听之任之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无条件撤换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不返还其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结算亏损项目,从项目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中按责任状约定扣除。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认为项目负责人管理混乱、支出超预算30%以上,可以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作,可以无条件撤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交验工作,可以退还其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或者将在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后,3日内退还其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有因项目负责人引起的诉讼,则2年后仅退还扣除诉讼赔偿费后的担保金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项目部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按时结清工人工资,否则由拖欠工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
每出现一次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等情形之一,视为项目负责人违约,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若对总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或行政处罚的,项目负责人除须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外,还要向公司支付伍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八章项目部扫尾
第二十条直营项目扫尾
(一)在项目部扫尾阶段,已经调往其他项目的团队人员,不得再在原项目部领取工资(项目负责人也只能领取一个项目的工资)。
(二)项目扫尾剩下的材料(主材、周转材料)、自购设备机械,可经公司相关人员估价,列为项目“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营项目扫尾
(一)项目负责人在扫尾阶段,应积极配合公司,将持证人员从信息平台上撤换下来。
(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结经济往来,并移交相关的证件及印鉴。
项目完工2年后如无任何司法诉讼,公司方能退还项目负责人所交担保金。
第九章工资与绩效(利润)
第二十二条工资奖金
(一)直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由项目负责人拟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联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二)直营项目管理团队春节奖金:
不低于一个月工资。
联营项目管理团队春节奖金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三)直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已考虑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特殊性,除公司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助外,不再另行支付各种津贴。
第二十三条直营项目绩效兑现
(一)如项目部实际成本低于项目团队承包基价,差额作为项目管理团队绩效。
绩效兑现时间:
结算出来并收到工程尾款后3天内兑现绩效。
(二)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绩效兑现: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团队人员贡献大小决定分配系数,报董事长同意后分配绩效。
第二十四条联营项目利润兑现
承包基价扣除房屋施工成本、证件使用费、税金及其他项目支出费用后,剩下金额作为项目利润全部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由分配。
第十章风险规避控制
第二十五条为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当工程进度到±0、主体一半(高层)、主体封顶阶段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部进行工程盘底,对项目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得出项目是否盈利的初步判断。
如果判断结果是严重亏损,支出超成本30%以上,公司有权无条件撤换项目负责人,收回承包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经调查核实后的亏损金额,在项目风险金或担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如项目在基础阶段管理不善,未获得“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公司有权撤换项目负责人,同时不退还其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公司或承包项目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
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合同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与公司联合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包期内因其他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同项目负责人一起做好善后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无条件配合公司处理遗留问题,并及时了结经济往来,移交相关的证件及印鉴。
公司将尽快补偿一个同规模工程交项目负责人承包。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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