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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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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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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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整理
半断题:
30*1简答:
4*5分析:
3*12论述:
1*14
第一章
1、电子商务的特点(与电子商务特殊性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特殊性相结合)
(1)构造了虚拟商业环境
(2)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经济政策、社会观念、购买能力
(3)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无纸化交易,发生纠纷时无证据
(4)交易自动化、迅捷化
(5)信息的复制和传递变得极为简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6)信息丰富且收集更容易个人信息、隐私问题
2、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性质、特征
定义:
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总体上属于民商法范畴
特征:
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复合性、程式
国际性:
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
通过研究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法规,我们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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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对于客户而言,无论网上的物品如何具有吸引力,如果他们对交易安全性缺乏把握,他们根本就不敢在网上进行买卖。
企业和企业间的交易更是如此。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欺骗、窃听、病毒和非法入侵都在威胁着电子商务,因此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包括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分布式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安全万维网服务器、防病毒保护等。
为了帮助企业创建和实现这些方案,国际上多家公司联合开展了安全电子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研究,并发表了SET(安全电子交易)和SSL(安全套接层)等协议标准,使企业能建立一种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会相应得以增强,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
开放性:
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只有坚持了这个原则,才能实现世界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各种先进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及时应用。
复合性:
这一特点是与口头及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较而存在的。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
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
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
即便在非网络化的、点到点的电讯商务环境下交易人也需要通过电话、电报等传输服务来完成交易。
或许有企业可撇开第三方的传输服务自备通讯设施进行交易但这样很可能徒增成本有背于商业规律。
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
比如在线支付往往需要银行的网络化服务。
这就使得电子交易形式具有复杂化的特点。
实际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
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电子交易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具体的电子通讯手段而交易的内容则是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讯息作为交易内容即标的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由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不是电子商务法所能胜任的。
比如数据讯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货币又可代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可能是所提供的咨询信息。
一条电子讯息是否构成要约或承诺应以合同法的标准去判断能否构成电子货币应依照金融法衡量是否构成对名誉的损害要以侵权法来界定。
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中的电子讯息代表的是何种标的所以说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
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
从民商法角度看这些电子商务法规范所解决的都是商事意思表达程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
至于其交易内容如何狭义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对之进行全面规范而应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
以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例全文只有21条之多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的效力、归属、保存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的特殊性问题。
而与此同时美国州法统一委员会还颁布了一部以电子信息交易的实体内容为主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分为九个部分共有106条对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的交易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简直是一部“电子版”的合同法。
二者相较《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程式性就愈显突出。
此外从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
3、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思想
立法思路:
分别立法、综合立法
立法原则:
与国际接轨、技术中立、促进交易、保障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或立法目的)
(1)为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第二章
1、接入单位的资质问题(接入单位的资质限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2、接入单位提供网络接入的程序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
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
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
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获得特种行业的同意—(行业主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专项申请(省级电信)注册(工商)
具体:
在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信息产业部)
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
非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特种行业的备案(行业主管)增值电信业务备案、专项备案(省级电信)
具体: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特殊服务项目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5、特种行业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举例:
新闻服务——互联网新闻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6、哪些部门可以管理网络服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7、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案例分析时要首先陈述各种服务商的身份)
(1)接入服务提供商——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器、交换机等基础设施及网络接入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的主体
(2)主机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传得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的服务,如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聊天室经营者等。
(3)内容服务提供商——由其负责信息审核、编辑、上传。
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责任
(1)接入服务商的一般法律义务与责任
监控义务—一般采取封锁网络上某个特定站点或特定用户,甚至于关闭整个系统的方法来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协助调查义务——记录备份;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的证据。
接入服务商在经济、技术许可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的传播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接入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了确有证据的通知及提供侵权证据的要求,而没有阻止信息传播并保存相应记录的,致使权利人无法向侵权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一般法律义务
事后审查监控
协助调查的义务——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
应请求中止的义务——当接到权利人确有证据的通知时,应立即中止违法或侵权信息的传播。
“通知”——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侵权情况证明。
主机服务商怠于在用户信息发布后合理时间内以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的合法性,或因忽略没有发现违法信息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主机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主机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了确有证据的通知及提供侵权证据的要求,而没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主机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了确有证据的通知及提供侵权证据的要求,而没有阻止信息传播并保存相应记录的,致使权利人无法向侵权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主机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一般法律义务
服务行为合法性
提供内容的合法性——事先主动审查的义务
协助调查义务
应请求中止义务
网络内容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若为其自编审内容,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为转载内容则与该网络内容提供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9、域名的申请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2)不得使用国家机构名称;
(3)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4)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5)限制使用部分领导人姓名的汉语拼音,有关国防和军事的名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或正式简称。
10、三级域名的命名规则: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
)连接。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不得使用国家机构名称;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限制使用部分领导人姓名的汉语拼音,有关国防和军事的名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或正式简称。
11、
域名申请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2)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3)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12、申请人的责任
(1)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2)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3)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4)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申请办理的基本原则:
1)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2)由申请人选择和负责原则: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
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PS:
域名争议相关法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同时具备才可构成侵权)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三章(主要根据案例分析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第四章
1、书面形式制度的法律内涵
(1)书面功能——内容可以长期保存;
(2)签名功能——签名既表明了文件的来源,又确定了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承认;
(3)原件功能——作为原件时,体现了真实性、完整性。
2、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3、时间地点的确定
◆发送时间确定
除非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另有协定,否则一条数据消息的发出时间,是在它进入一个不受原创人控制、或不受代表原创人发送该消息者控制的信息系统之时。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接收时间确定
除非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另有协定,否则一条数据消息的收到时间将作如下决定:
(甲)如目标人指定某信息系统接收数据消息,则收到时间是
(Ⅰ)该数据消息进入该信息系统之时;或
(Ⅱ)若该数据消息被发送到属于目标人的另外一个信息系统,则是目标人读取该数据消息之时。
(乙)如目标人未指定某个信息系统,则收到时间是该数据消息进入任何一个属于目标人的信息系统之时。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发送与接收地点确定
除非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另有协定,否则一条数据消息的发出地点,将被认定为是该原创人的营业地点,而一条数据消息的收到地点,将被认定为是该目标人的营业地点。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第五章
1、签名的功能
(1)表明文件的来源,即签名者;
(2)表明签名者已经确认文件的内容;
(3)能够证明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电子商务安全要求
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与防篡改性
3、电子签名的基本含义
附加于数据电文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完善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
(2)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
(3)如果当事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证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4、电子签名的条件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六章
1、
电子认证:
以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名人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作用:
电子签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电子认证则——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防止欺诈
防止否认
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有权根据不同的证书用户的需要,提供不同类型的证书;
B、有权在一定情况下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或废除证书;
C、收取合理费用。
(2)义务
A、信息披露
B、审核申请人身份
C、保守信息秘密:
D、保证认证机构和用户秘钥安全
E、各种管理义务:
F、签发、中止或注销证书
2、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获得合格有效证书
B、提出中止或注销证书的申请
(2)义务
A、真实陈述
B、确保私人秘钥的安全
C、及时通知
D、申请变更或注销
3、证书信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要求认证机构和签名人履行证书保证义务
(2)义务
A、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签名的真实性
B、确认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被中止或撤销
电子合同:
指数字形式缔结、存储和表现的合同。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电子代理人是指在电子自动交易中能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区别自动售卖机和自动竞价系统。
电子自动交易信息的效力归属:
电子自动交易中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应归属于该自动交易程序的设立人。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适当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协作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八章
1、知识产权的特征(只需记横线部分,后面的要求理解)
无形财产: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国家授予:
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可能仅凭创造活动的法律事实即当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双重性:
财产权与人身权
专有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地域性:
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
时间性
2、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传播权(针对内容服务商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特殊情形的使用(要求理解性记忆)
(1)普通不经许可,无须支付报酬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2)特殊不经许可,不需支付报酬(避免经营性行为)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3)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特殊公告期(不以盈利为目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PS:
本章相关法条(熟悉一下)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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