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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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
3基本参数
3.1一般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
面积
居住人数
火灾起数
工厂、堆场、储罐区
2≤100hm
≤1.5万人
1
>1.5万人
2
居住区记1起,
2>100hm
2
仓库和民建
2≤500000m
1
2>500000m
2
3.1.2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2.2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量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火灾起数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
N≤1.0
1
15
≤2.51.0 30 2.5 2 5.0 45 20.0 60 30.0 75 40.0 3 ≤70.050.0 90 N>70.0 100 页34共页1第 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V≤3000 (3000,5000] (5000,20000] (20000,50000] V>500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甲乙厂房 15 20 25 30 35 丙类厂房 40 甲乙丙仓库 15 25 35 45 公共建筑 15 25 30 40 三四级 \工业公共 15 20 25 30// // 一二级其他 丁戊类 15 20 住宅 15 地下建筑 15 20 25 30 三级乙丙类 V<1500取15 20 30 40 45 // 注: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两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转木木结构和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公共建筑确定。 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下表(下页)规定: 备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规定减少2支; 2当高层民建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L/s;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页34共页2第 于10L/s。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丙类厂房 24 ≤h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h≤50 30 6 15 h>50 40 8 15 其他厂房 h≤24 10 2 10 50≤h 25 5 15 h>50 30 6 15 丙类仓库 24 ≤h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h>24 40 8 15 其他仓库 24h≤ 10 2 10 h>24 30 6 15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交通、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院)等 5000 10 2 10 ≤5000025000 15 3 10 V>50000 20 4 15 影剧院、会堂、体育馆 1200800 10 2 10 1200 15 3 10 5000 20 4 15 n>10000 30 6 15 商店、图书馆、档案馆 5000 15 3 10 10000 25 5 15 v>25000 40 8 15 旅馆 5000 10 2 10 10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5 病房楼\门 5000 10 2 10 页34共页3第诊楼10153v>25000 建筑物名称 )、座m3)、层数、体积V(高度h(m、之灾危险性位数n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办公教学公寓宿舍及其他建筑 米或体积>10000高度超过15 15 3 10 住宅 27 21 5 2 5 ≤27 10 2 10 h>54 20 4 10 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公共建筑 h≤50 20 4 10 一类公共建筑 ≤5024 30 6 15 h>50 40 8 15 汽修车库 10 2 10 消防用水量3.6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3.6.2 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延续时间(h) 建筑物 工业厂房、仓库建筑 甲乙丙类 3 丁戊类 2 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展览、综合楼,高度大于50米的财贸金融、图书重要档案楼,高级宾馆科研楼 3 其他公共建筑 2 人防工程 23000m建筑面积小于 1 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m 2 地铁车站 构筑物 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的工艺装置 3 甲乙丙可燃液体储罐 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20m固定顶罐和直径>20m直径 6 其他储罐\覆土油罐 4 液化烃储罐\\液氨储罐℃的甲类液体45沸点低于 6 \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可燃液体,空分站 3 变电站 2 装卸油品码头 海港油品码头;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 6 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二三级码头,河港油品码头 4 码头装卸区 2 页34共页4第 6装卸液化石油气船码头3地上储气罐加气站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1 埋地储气罐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合建站粮食土圆囤\席穴囤棉、麻、毛、化纤百货6 稻草、麦桔、芦苇等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木材等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3 可燃气体储罐 4消防水源4.1一般规定在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1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要求。 4.1.2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1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2 --9.0。 4.1.4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充水的PH值为6.0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4.1.6 。 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市政给水4.2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1 4.2.2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页34共页5第 3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消防水池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市政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要求。 4.3.3消防水池的给水管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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