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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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
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
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
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
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
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
二、罪状分类(掌握)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
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罪名(了解)
1.概念:
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括
2.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分类
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罪名得确定
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包含式
五、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六、法定刑
1.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得适用刑罚得种类与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得法定刑
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得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得刑种与刑度得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
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得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3)相对确定得法定刑
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得刑种与刑度
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
七、危害国家罪
1.哪些就是特殊主体
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公民实施
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3)投敌叛变罪只能就是中国公民
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资敌罪
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
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得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九、背叛国家罪(了解)
1.概念:
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得行为。
2.客体:
国家得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3.客观方面: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得行为
4.主体:
中国公民
5.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得目得
十、叛逃罪(理解)
1.概念: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得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得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得行为
2.客体: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安全
3.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得行为
4.主体:
特殊主体,只能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国家秘密得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十一、间谍罪(掌握)
1.概念:
指参加间谍行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得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得行为
2.客体: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安全
3.客观方面: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得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得行为。
以上三种,只要实施一种,就可以构成。
4.主体:
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都能成为本罪得主体
5.主观方面:
故意
6.认定:
1)本罪与非罪得界限:
有无犯罪得故意
2)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行为犯
7.一罪与数罪得界限:
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她破坏活动得,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得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得行为又触犯了其她罪名得,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都只能按一罪处理。
十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掌握)
1.概念:
指为境外得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得行为。
2.客体: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安全
3.客观方面:
为境外得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得行为。
具体包括:
为境外得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1)行为得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2)行为对象就是国家得秘密或者情报,具体包括: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得秘密事项
c)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
d)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
e)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
f)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
4.主体:
一般主体
5.主观方面:
故意
十三、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得区别:
主要从行为人传递情报得对象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就是向境外得非间谍组织机构或个人提供情报,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如果就是向境外得间谍组织提供情报,要瞧行为人在主观就是否明知对方就是间谍组织机构或者代理人。
如果明知对方得间谍性质而参加该组织机构或者接受任务,并实施窃取与刺探情报得行为,这时行为人得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哪些罪名客体就是14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得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刑事负责
十五、危害公共安全罪得客体
本类犯罪得客体就是社会得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或多数人得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得安全。
不特定并不就是说犯人没有特定侵犯目标,而就是其行为可能造成得世纪后果就是难以控制得。
十六、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理解P340~P371)
十七、放火罪(理解)
1.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3)主体:
一般
4)主观方面:
故意
3.认定:
1)本罪与失火罪得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得心理态度
2)本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其她犯罪得界限在于放火行为就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3)本罪得既遂与未遂界限,我国采纳“独立燃烧说”
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掌握)
1.概念:
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社会得公共安全与国家对枪支、弹药得管理制度
2)对象:
枪支、弹药
3)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得行为。
非法持有或私藏,实施一种即构成
4)主体:
一般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3.认定本罪得“非法持有”与“私藏”,应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抢劫得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否则,应以相应得犯罪论处。
4.刑事责任:
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得,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十九、丢失枪支不报罪(掌握)
1.概念:
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得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社会得公共安全
2)对象:
配备得公务用枪
3)客观方面: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得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4)主体:
特殊
5)主观方面:
过失
3.刑事责任: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二十、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掌握)
1.概念:
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得行为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3.客观方面:
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
只要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
4.认定:
应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就是为其她罪而非法携带
5.责任:
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一、交通肇事罪(掌握)
1.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
一般
4)主观方面:
过失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
发生得事故就是否重大
2)本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是否有过失
3)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本罪为一般客体,后面为特殊客体;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后面则在航空与铁路;违反得具体注意义务上,本罪可以就是特定也可以就是一般,后面得只能就是特定
4)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场合与主观心理不
二十二、危险驾驶罪
概念: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得行为。
本罪就是只限于在碌碌得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
二十三、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得界限
1.交通肇事罪发生得领域广于危险驾驶罪,前者可以发生在所有交通运输领域,而后者只限于陆路交通中得公路交通领域;
2.前者就是过失犯罪,而后者就是故意犯罪;
3.前者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入罪得必要条件,后者为(抽象)危险犯,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公共危险为入罪标准
二十四、重大责任事故
1.概念: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得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她严重后果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生产、作业得安全
2)客观方面: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得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她严重后果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过失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
a)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与科学试验失败:
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否过失,以及就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b)与一般安全事故:
爱就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她严重后果
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共同点就是过失,区别就是发生场合不同。
3)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都就是过失犯罪,在客观上都因违反规定制度而导致危险后果。
区别就是主体范围不同,行为发生场合不同
二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掌握,p375~p382)
二十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掌握)
1.概念: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得
2.构成:
1)客体:
复杂,即国家对产品质量得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与广大用户、消费者得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3)主体:
一般
4)主观方面:
故意
3.认定:
1)与非罪:
以行为符合本罪得犯罪构成为标准
2)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得商品罪:
犯罪行为侵犯得客体不同,犯罪对象得性质不同
3)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得伪劣产品犯罪(重点):
a)生产、销售特定种类得伪劣产品犯罪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得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得伪劣产品得犯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之得区别:
i.犯罪对象就是否特定:
前罪就是伪劣产品,未作特别限定,后则为规定得特别种类得伪劣产品
ii.认定构成犯罪得要件不同:
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得要件,后者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为构成犯罪得要件
iii.生产、销售特别种类得伪劣产品得犯罪,当然也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者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得法条竞合,通常应依特别法即依规定生产、销售特别种类得伪劣产品得犯罪得法论处。
但同时“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
禁出:
文物,贵重金属,
禁进:
废物
进出都禁:
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二十八、关于走私罪得特殊规定
1.武装掩护走私得,只要就是携带武器弹药等就认为就是武装掩护,不一定使用武器。
关于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得罪名,有人认为单独定一个武装掩护走私罪;也有人认为不管走私得就是什么物品,都按照151条定走私武器弹药罪;多数人认为还就是应当根据走私得具体物品来确定罪名,只就是量刑上按照151条量刑,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得,按照妨害公务罪与走私罪数罪并罚。
二十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分为三类走私行为:
1.第一类就是典型走私行为,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得行为;
典型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
一就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二就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走私得。
2.第二类就是特殊走私行为,即154条规定得2种行为;
3.第三类就是间接走私行为,又称准走私,也就就是以走私罪论处,包括四种情形。
特别提示:
间接走私得四种行为具体构成哪种走私罪要瞧走私得物品属于哪一类。
走私得表现形式
间接走私
武装走私
抗拒缉私
走私罪共犯
第25章侵犯财产罪
三十、抢劫罪
a)概念
抢劫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务得行为。
b)构成要件
(1)客体:
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得所有权与人身权。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得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应当注意,14-16周岁得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得。
c)关于抢劫罪得8种加重构成:
(1)入户抢劫得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得
(3)抢劫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得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得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得
(7)持枪抢劫得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得
d)总结抢劫罪与绑架罪得区别:
(1)绑架罪就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她人索取财物;而抢劫罪就是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2)主观目得不同,抢劫罪就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得目得,而绑架罪除了勒索财物得目得也可能出于其她目得
(3)另外,根据05年司法解释:
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得,虽然触犯2个罪名,但不实行并罚,按照重罪处罚。
e)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得区别:
首先,敲诈勒索罪得行为人有时也会使用轻微暴力,但这种暴力实质上就是一种恐吓,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得反抗。
其次,对于两个罪名都使用得胁迫手段,区别有几个方面:
1、胁迫得内容不一样,抢劫罪得胁迫具有特定得内容,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得威胁内容不仅仅限于暴力,可以就是任何内容。
2、发出威胁得方式不同,威胁得效果也不同,抢劫罪只能就是当面直接向被害人发出,具有实施得紧迫性,勒索敲诈发出威胁得方式有多种,威胁效果也不紧迫,只就是产生一种精神上得恐惧。
3、如果就是以暴力以外得其她内容胁迫,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其取得财物得时间可以就是事后取得,也可以就是当场取得;如果胁迫得内容就是暴力,就要瞧实现威胁与取得财物得时间,如果就是威胁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同时具备两个当场性,就构成抢劫;而如果实施暴力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时间上得间隔,不具备两个当场性与同时性,就构成敲诈勒索。
f)转化抢劫得规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得”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得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得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得
(5)具有其她严重情节得
g)抢劫罪得既遂与未遂问题
抢劫罪得既遂与未遂得区分应以行为人就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不能以人身权利就是否被侵犯为标准。
抢劫财物到手方能成立既遂。
对于8种加重情节之一得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无论财务就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罪得既遂。
三十一、盗窃罪
1.概念
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得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
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
以秘密窃取得方法,将公司财务转移到自己得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得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自然人。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盗窃财物得,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明知就是她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得财务,以非法占有为目得,实施窃取财务得行为。
误认她人财物为自己得财务而取走,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得目得而不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得具体定罪条件
(1)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后三项没有次数与数额得限制)
(2)盗窃罪得既遂与未遂问题
采用失控说得观点。
应以被害人就是否失去对财务得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得为既遂。
(3)盗窃罪就是结果犯,应以给公司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得标志。
所有权得损害结果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得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实际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着被盗财物已被行为人控制,二者就是一致得。
因此,从对客体得损害着眼,以财物得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得控制作为既遂得标准,符合盗窃罪既遂得本质特征。
三十二、诈骗罪
1.概念
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
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就是构成诈骗罪得必要条件
(3)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得。
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得区别
见“招摇撞骗罪”。
三十三、抢夺罪
1.概念
抢夺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
数额较大就是构成抢夺罪得必要条件。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得目得。
不具有非法占有得目得不构成抢夺罪。
3.抢夺罪与抢劫罪得区别
(1)侵犯得客体不同。
抢夺罪侵犯得客体就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抢劫罪侵犯得客体就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与她人得人身权利。
(2)犯罪得客观方面得表现不同。
抢夺罪就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就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
即抢夺罪得实行行为就是单一行为,抢劫罪得实行行为就是复合行为。
(3)对被害人得伤害就是由于过失造成得仍构成抢夺罪。
4.转化问题:
(1)行为人本身没有计划使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但就是抢夺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转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夺得,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处罚。
因为此时行为人得犯意发生了转化,符合抢劫罪得构成要件。
(2)携带凶器抢夺得,依照抢劫罪得规定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得,不以抢劫罪定罪;但就是行为人将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得,直接以抢劫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得,以抢劫罪处罚。
三十四、侵占罪
1.概念
侵占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将代为保管得她人财物或者她人得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将代为保管得她人财物或者她人得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得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得就是代为保管得她人财物或者就是她人得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得目得,拒不归还或者拒不交出。
(5)侵占罪得对象
对象就是特定得:
代为保管得她人财物、埋藏物或者她人得遗忘物。
三十五、职务侵占罪
1.概念
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本单位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本单位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得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
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人员。
a)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从事公务得人员有前款行为得,以贪污罪处罚。
b)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
c)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得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除受国家机关等委派从事公务得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得,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即明知就是本单位所有得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得心理态度。
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得界限
(1)共同点:
都有非法占有得目得,都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
(2)不同点:
职务侵占罪侵犯得对象只能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得可以就是任何公私财物。
职务侵占罪只能就是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诈骗罪得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就是窃取或骗取。
职务侵占罪主体就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就是一般主体。
三十六、敲诈勒索罪
1.概念
敲诈勒索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以威胁或者要挟得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就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次要客体就是她人得人身权利或者其她权益。
(2)客观方面:
以威胁或者要挟得方法,向公私财物得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得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得。
若就是为了主张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2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十七、妨害公务罪
1.概念
妨害公务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得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得行为。
2.构成
(1)客体:
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得公务。
(2)客观方面: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得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得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若对上述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得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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