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docx
- 文档编号:28724568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60KB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docx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科研、测绘、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类别包括:
建筑学专业、建筑结构专业、建筑经济专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测量专业、岩土工程专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建筑电气专业、城市规划专业、、市政工程专业(含:
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10月至11月份召开。
评审程序包括审核、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七条已经取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专业不变(变更前后均属于建设工程系列,专业属于本细则第三条专业类别),但属于不同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6个月后,现工作单位出具考核函,由管辖现工作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并换发职称证书,原单位聘用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已经取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专业变更的(变更前不属于建设工程系列,或者属于建设工程系列,但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专业类别),应进行转评,转评前须通过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称业务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在同一学科领域转评者,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跨学科转评者,转聘满3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和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考试、考核证书者,学习、培训、进修时间视为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聘任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十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后,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
(四)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及以上。
(六)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及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能力与业绩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工程建设中,吸收或借鉴国内先进技术,具有协助完成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的能力;
(2)在工程建设中,具有应用新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的能力,并经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有切实可行的经历,或具有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能力;
(3)能结合工程实际,参与编写或设计过一般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基本掌握有关的实验技术,能协助写出研究报告或论文;
(4)能指导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2.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的全过程;
(2)正确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独立解决规划、勘察、设计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参加过编写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标准图集等;
(4)能指导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参与过中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过程;
(2)正确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独立解决施工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在施工建设中,学习和借鉴国内先进施工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基本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4)能指导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担任过—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过中型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审查工作;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决策能力,参加过建筑方案设计、科研选题立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提出过有价值的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及鉴定、工程评估等方面的建议;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较好地完成过所承担的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鉴定方面的任务;
(4)有较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并能指导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与成果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类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类奖一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
(3)编写过两项以上一般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或独立写出两项以上研究报告,并予以立项或通过论证(附原始资料);
(4)作为主要参加者,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并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以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为准);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单位立项的一项以上科研开发项目并通过鉴定(附原始资料)。
2.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类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类奖一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设计、勘察、规划奖一项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过论文两篇,或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
(4)参与过制定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标准图集,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5)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过中型工程项目的勘察两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两项、设计三项的全过程,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类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类奖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般工程或一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获得过省、地、市有关部门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
(3)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过论文两篇;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期完成过两项以上(含两项)中型工程项目或四项以上(含四项)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次交验合格;
(5)为行业或单位举办的本专业培训班讲授专业课累计不少于40课时(教材经有关方面认定)。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初级技术职称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类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类奖—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论文一篇,或在内部管理刊物上发表过论文两篇;
(3)主持过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工程鉴定等中型工程管理、咨询工作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附有关资料);
(4)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科研、设计、施工部门采纳,社会、经济效益明显(以获奖为准)。
(5)组织领导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显著效益三项以上(以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要求按照藏人社办【2011】432号文件执行);符合免试外语条件的,须参加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及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的职称业务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十四条按照《关于加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时应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缓申报: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不得申报;
(二)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延缓五年申报;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延缓五年申报;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不得申报;
(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提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提出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人员。
(三)在全区有较大影响,是区内本学科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国家核心学术期刊收录1篇以上或合作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收录2篇以上。
(五)获得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人员。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博士学历除外);
(三)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相关技术文件)复印件;
(六)代表论文、论著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二)《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推荐人必须是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第五章评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13名以上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中、高级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原则上,对区直、拉萨市直参评人员应淘汰5%,对各地区、全区各县乡参评人员应予以适当照顾。
评审过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派员全程监督指导。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
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等有利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对违反有关规定,泄露讨论情况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
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对申报人及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西藏自治区 建设 工程 系列 中级 专业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