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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定义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的说是买股票。
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融资融券的起源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经历了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
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7章专门对融资融券(marginrequirement)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TheBoardofGovernorsFederalReserveSystem)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
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7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T、规则U、规则G和规则X。
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GeneralRuleandRegulationspromulgatedunderthe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中对卖空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TheNationalSecuritiesMarketsImprovementActof1996,NSMIA)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7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
新的立法规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对经纪人或交易商的贷款无须加以管理:
(1)如果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dealerorbroker)进行交易的大部分人不是经纪人或交易商;
(2)贷款是为了造市(makemarket)或为承销进行融资。
根据《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1998年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T(RegulationT)、规则U(RegulationU)、规则X(RegulationX)开始生效。
其中,规则T是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规范提供给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信用;规则U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U规范来自银行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lender),同时规则G被废止;规则X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relatedparties)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
目前,上述两大联邦法律和三大规则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的作用
漫画:
融资融券运作高手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
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
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
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
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
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
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
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
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
集中授信的日本模式
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
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台湾的双轨制信用模式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
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
中国大陆模式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
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融资融券的管理机制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
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
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并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
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
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
据悉,为控制风险,我国多家试点券商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投资者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提高至60%以上,可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则有所降低。
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
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
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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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收益与风险
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带来正负影响
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
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
融资融券的实行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预计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增加经纪业务收入总量只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是可控的。
我国最早确定的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集中于少数大盘蓝筹。
对参与券商的资格,第一步限于中金、中信等行业龙头公司,然后扩大到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市场影响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正面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
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
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负面影响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
再次,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
对券商收益的影响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
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
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
当然,比较美国2003年和1980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虽然在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资带来的利息收入会相对有限,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刚刚引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给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赢利渠道。
由于我国很可能借鉴台湾的双轨制模式,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融资融券对信用额度的控制
风险或可控由于信用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对信用额度的控制,这包括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等。
(1)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
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
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
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
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
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现阶段规定上述两个比例均不得低于50%。
(2)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
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地区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地区,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3)对个别股票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
可规定:
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另外,证券存管也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而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
融资融券推出历程
2006年06月30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08月21日:
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9日:
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9月05日:
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8年04月08日: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04月25日:
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10月05日:
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10年01月08日: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2010年01月12日: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制定包括硬性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在内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中股指期货的最低开户资金基本确定在50万元。
2010年01月18日: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需“三有”:
有一定资金,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有一定股指期货知识,开户前须通过有关知识测试;有一定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2010年01月23日:
股指期货统一开户测试工作于1月23日启动[2],这意味着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工作有了实质进展。
市场预计期指将于4月前后正式上市。
2010年03月19日:
中国证监会公布,经过审核,履行受理程序,首批融资融券试点的名单公布如下: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
2010年03月31日: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历经4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融资融券操作须知
1、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恐慌,导致市场跟风抛售,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
因此,投资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融券卖空,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尤其要谨慎。
2、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只有在坚持长期看空某只股票,或跟风大盘下行时才融券做空,但必须要看准个股与大势,否则风险将更大。
3、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却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
5、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融资融券详细交易过程
融资融券操作攻略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
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投资问答
一、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三、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四、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五、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六、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八、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焦点问题解答
融资融券,究竟怎么玩?
普通散户投资者能否参与?
哪些股票将成为融资融券的对象?
哪些券商将成为试点公司?
焦点1保证金比例
5000元保证金可融1万元
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究竟是多少?
这关系到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将投资收益放大多少倍。
所谓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只需投入部分保证金,而其余资金由券商代为支付。
根据测试方案,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50%。
实例解读:
如果投资者要融资,其投入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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