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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招投标各方操作不规范;现行的评标机制、评标办法在技术层面上还有待改进等问题。
论文提出;要从完善我国相应的制度、法规入手,形成统一、明确、合理、严密、可行的招投标规范体系。
论文讨论了招投标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提出要规范政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机构、建筑企业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约束、规范机制。
论文结合现行的综合评标法,探讨了进一步改进评标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建议实行无标底招标,建立新的投标企业评价模型。
论文还通过案例分析,从实践上分析了现行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的原因、表现,并提出了一些措施。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规范化对策
ABSTRACT
AsamosteomPetitivePurchasingtoo,biddingiswidelyaadoptedindiveresfieldsofsocietyandlife,whichbringsgreatinfluencenotonlytomacroeconomy,butaisotomicerocosmicindividualaction.
Todealwiththesedefectivepoints,thisarticlefocusesonthreeaspects.biddingagent/organizationandConstructionCompany.Forthesecond,improveandperfectrelatedpolicyandregulation.Forthethird,startingfromexistingcomprehensivevaluationmethodofbiddingtofurtherimprovescientificrationalityofestimationmethod.Thisarticlemainlyraisesfollowingcountemeasuresofstandardization;furtherimprovelawofbiddingandrelatedregulations:
improvetraditionalbiddingmethodstomeetsthesituationofourcountry.Implementbiddingwithoutpresetreferenceprice,setupvaluatingmodelofbiddingcompanyandusethinkingofunclearcomprehensivetovaluateproject.
Keywords:
projectbiddingstandardizationcountermeasure
目录
1绪论1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现状与探讨1
2.1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2
2.1.1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统一2
2.1.2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影响其实践性2
2.1.3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严密3
2.1.4评标过程不规范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合理3
2.2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4
2.2.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4
2.2.2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5
2.2.3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5
3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的规范化6
3.1我国招投标中招标单位现状及规范化措施6
3.1.1我国招投单位招标的现状6
3.1.2招标单位行为改进措施7
3.2我国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8
3.2.1招投标代理机构现状8
3.2.2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改进措施10
3.3我国招投标中投标企业行为的规范11
3.3.1我国招投标中标企业的现状11
3.3.2投标企业行为改进措施12
3.4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12
3.4.1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现状及存在问题12
3.4.2改进措施14
4.工程招投标规范化案例分析17
4.1案例一17
4.1.1案例概述17
4.1.2案例分析18
4.2案例二18
4.2.1案例概述18
4.2.2案例中不规范化及对策分析19
5结语20
参考文献21
致谢22
1绪论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也是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十多年。
十多年来,我国的招标工作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我国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开展。
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步伐不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认识问题。
招投标在世界上己有近200年的历史,在我国开展此项工作毕竟才只有十几年,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新生事物。
招标的优越性及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还不为社会各方面所认识,未被普遍接受,因而导致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认识误区,如: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统一、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明确、投标单位为中标采用违规行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不利等。
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对我国招投标业有所帮助,更希望我国招投标制度变的更加成熟且科学合理。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现状与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
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
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
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2.1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1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统一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从一个侧面来说也应该是法制经济,而法制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招投标制推行以来,国家、省、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出台,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多与该法不一致的地方,许多地方与《招标投标法》配套实施的办法和意见一直没有出台,有些原来的法规条文与招投标法相抵触,导致无法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无法使招投标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
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
例如,有的地方或部门自行规定不公平的工程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程序和条件,阻碍其他地方、部门投标人的进入,既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公平性,又不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形成。
2.1.2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影响其实践性
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招投标正逐渐走向规范化,招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正在形成。
但是目前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影响了它在实践中应用的效果。
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改革正在深入发展,许多新的投资建设方式出现,但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缺乏这些方面的明确规定。
例如,代建制己经成为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管理方式,代建公司的性质、地位范围不同于单纯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仅仅以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作为代建公司应遵守的规范,那么代建公司在招标阶段与建设施工阶段的职能就会相互脱节,就难以很好地发挥代建制的作用。
再如两阶段招标是常用的招标方式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却缺乏对它的针对性条款,其中如两阶段由同一评标委员会评标还是由两个不同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如果设立两个评标委员会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在这些特殊场合,招投标活动应如何规范化是不明确的,判断有关方面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也很困难。
2.1.3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严密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这种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有些地方招投标管理机构存在着机构不健全,职责范围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由于有关规定不够严密,管理与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职能不分,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半官方机构,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出于发包人本身的需要,而是变相强制的结果。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还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造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人员不配套,管理工作落后,人员没有形成统一道德规范.很难适应市场化运作原则的要求。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
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按照我国目前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业务或行政上的主管部门实施。
这一规定不能有效地预防招投标中的地区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2.1.4评标过程不规范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够合理的地方。
以工程评标方面的规定为例,就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①关于评标专家的部分规定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把工程招投标中的评标专家限定在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有些城市的评标专家库更仅限于本市专家。
这不利于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目前,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进展较慢。
只有一些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建立了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
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专家评委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专家评委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
②有关制度安排的评标时间短,往往影响评标质量
按招投标法的规定,有效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人将达3一6个,而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有效的投标人将达7个以上。
据笔者调查,目前多数情况下规定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只有1、2个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每个投标人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超过百页,并且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对工程的背景资料事先一无所知,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评委很难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因而很难实现评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③有关制度下评标方法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
各地现行的招投标评标办法多是评委打分制,这种综合评分制定性成分多,缺乏可遵循的定量的科学标准,有些专家又以主观臆断代替科学客观评价,导致评标的随意性,且无法避免某些专家的恶意倾向,从而使评标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也无法选出真正最好的投标单位。
2.2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2.2.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
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2.2.2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统一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是统一各地方、各部门、各阶段、各环节处理工程招投标中各种关系的准则、标准,而不是取消或削弱各地方、各部门等依法应享有的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各地方、各部门在不违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统一标准、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特殊情况,制定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法规、办法等,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适应和实践性。
2.2.3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严密划分各有关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不留空白、死角,以提高其执行效果。
其中尤其要严格、合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责任。
为了避免和抑制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招投标监督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对于金额巨大的公共工程项目,可明确规定由行政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以提高这类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合理性与廉洁性。
应当在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制度中,设立工程招投标行政责任条款,明确规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规定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对一些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中具体规定不够合理的部分,也应该修改调整。
例如,针对上述评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规定大型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评标专家委员会内应有一定比例的非本地专家,并规定非本地专家的随机抽取办法;对不同规模、不同技术复杂程度的工程,分别规定不同的评标最低时限。
至于评标具体方法则不应限于某一种,而可规定多种可选择的方法,根据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特征等而定。
3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的规范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主导力量,建筑业也出现了积极的努力态势。
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方一般包括招标人(建设单位)、投标人(施工单位)、评标委(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介服务单位)。
其中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服务。
由于中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招标代理工作成为招投标各方利益矛盾的焦点,因此从招标代理机构角度就可以通过招投标活动的内部比较深入地观察到参与各方的行为。
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者,具有活动规则的制定权和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权,因此从招投标管理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观察到参与各方的行为。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个别制度存在漏洞,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秉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观念,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找出各种违规操作的原因,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规范招投标机制。
3.1我国招投标中招标单位现状及规范化措施
3.1.1我国招投单位招标的现状
本文所述的招标人是对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泛指。
根据招标业务的对象不同,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性质也是多样的,有业主方、项目管理(代甲方)公司、主管部门、投资公司等等。
随着法制的健全,大多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依法办事。
但与此同时,仍有一些招标人的行为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投资主体以国有投资为主,而在具体工程项目上,投资主体的法人代表却是自然人,他们之同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乏利益约束,责权利不对等。
所以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维护部门和小团体,甚至是个人的私利而千方百计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以达到私下交易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①招标人对有关招投标法规不了解,事前计划不周,工作不细,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符。
招投标法规中对程序性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
如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的最短时间、从发标到开标之间最少的间隔时间等日程方面的规定:
有从发布招标信息、发标、现场踏勘、答疑、开标、评标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招标信息、招标文件编制内容等技术方面的规定;还有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评标人的资质方面的规定等等。
但是由于现在很多招标单位对这些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很多招投标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②工程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进行假招标。
工程发包中,招标单位常常把
应整体发包的工程划分为很多标段,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在邀请招标中,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己内定好施工队伍,表面上邀请几家单位参加投标,实际上除内定的投标人外,其它的投标人都是陪标。
③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够合理全面,预审过程只注重形式,对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没有加以实质性的审查和核实,让不合格的投标人蒙混过关。
④招标带有倾向胜。
少数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私利与投标人串通勾结,将工程招投标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进行,排斥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
业主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或进行权钱交易,为投标人“量身定制”资格预审文件,为其入围提供便利。
⑤在招标中漏标、泄标。
标底在编制过程中要准确性和保密性相统一,由于标底涉及人员和环节较多,投标人把投标书送达后,进行标底的最终审计工作,标底的保密性靠时间差来保证,容易出现漏标、泄标的现象出现。
3.1.2招标单位行为改进措施
招标单位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大多数主要发生在国有投资和国有参股的工程项目中,原因是这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
要规范招标表单位的行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
①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国有投资和国有参股的工程项目招标应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②要加大规范力度,在一些重点环节上,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招标单位违规。
比如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招标单位与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评委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使招标单位无法操纵评标专家;对评标办法必须严格进行审查,防止招标单位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在定标环节上,如果招标单位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绝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
定标结果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3.2我国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3.2.1招投标代理机构现状
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
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初诞生了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随着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于那些很少接触招标,招标项目不多或自身力量不足的项目单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上又绝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但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国兴起和发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不少低素质的代理公司,有很多的代理公司挂靠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
这些代理机构在执业代理业务时缺乏诚实信用。
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招标人之间的配合应该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给予其充分信任;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代理,为招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
但是有些代理机构只要承接到业务就万事大吉,根本不注重服务质招标投标量,抱着只要中标通知书出来就可以了结的心态,敷衍了事,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回标分析、评标报告等重要资料只要从其他项目中拷贝过来就算完事,根本缺乏针对代理项目的特点,开展实实在在的代理工作,结果出现随意省略现场踏勘、_答疑等必备的招标程序;招标归档资料残缺不全等等。
这也导致行业内对招标代理的认可程度低下,“快递员”、“资料员”等的称谓时有耳闻。
②代理费报价混乱。
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优势和服务质量来树立品牌,而是靠恶意竞争来拉取客户。
收费方面按照管理规定打六七折己算好的,对折甚至更低的报价也不鲜见。
过低的报价严重扰乱了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秩序,降低了市场对招标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可度。
在低报价收费现象严重的同时,也存在着另一极端的高收费问题。
在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的项目中,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招标人管理不严甚至与招标经办人串通,私自变相或提高收费标准,以达到高收费日的。
③代理费收取上的混乱。
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不是向招标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单位身上,向中标单位直接收取或变相由其支付。
更有甚者,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特定的(招标人意向的)投标人先支付代理费,而只要该投标人先行支付了代理费,他们就在招标文件的条款上编入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条款。
还有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为了增加利润,在招标文件工本费、资料费上做文章,使一份招标文件收取一二千元甚至更高,严重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
④非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靠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帮忙拉关系,靠与招标经办人之间私下协议,采取业务费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承接到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对个别招标人的违规操作出谋献策,提供种种便利,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对招标文件、回标分析进行“量体裁衣”。
上述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服务大致分为程序性工作和技术性工作。
程序性工作主要包括协助招标人报建,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质,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评标,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等内容;技术性工作主要包括拟订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进行标书回标分析,草拟工程合同等内容。
不同的项目,其程序性工作是基本相同的,只要掌握了程序,招投标过程就可以基本走下来。
有些实力不强甚至是挂靠的招标代理机构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几乎放弃了技术含量,纯做“快递”,同时也大幅度压低了相关收费。
而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还是从技术性工作上下手,牢牢把好各环节的质量关,提供高质量的差别化服务。
正是由于那些“快递”机构的干扰造成了目前招投标代理市场的混乱。
面对质量与价格这一矛盾体的存在,相关管理部门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大力缩减“跑腿公司”的生存空间。
当然作为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强化管理部门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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