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约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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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约赔偿
劳动合同解约赔偿
劳动合同解约赔偿
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无需赔偿;过渡期怎么过?
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杨先生于2006年7月份毕业入职张江高科一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与杨先生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杨先生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杨先生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杨先生担心,如果自己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孙为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所以杨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杨先生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无须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当事人解除的情况因期届满其法律约束力自然消失,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针对不少企业今年12月31日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现象,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除了国家规定的不准终止或延缓终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即可终止而不需要理由。
同样劳动者也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
但是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办理,提前或者延缓都将承担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
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把人力资源管理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赔偿的标执行标准:
根据“赔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考|试/大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
根据“赔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设为首页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方的连带赔偿情形
1.连带的情形:
2.赔偿的数额
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一)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解读】
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时依照约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劳动合同法领域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而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我国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未对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条款作为企
业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被普通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只列出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一)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
(二)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
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在前面的专题中,我们已经解读了竞业限制制度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并分析了相关案例。
本期专题,“大地说法”将为您解读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须支付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培训”在理解上更倾向于专项的技术培训,而不包括企业内部或其他方式的普通的、必要的培训。
2、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企业为劳动者专业培训提供费用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附属期限。
服务期一般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在企业支付了专业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
动离职或跳槽的,应当赔偿违约金。
3、违约金数额《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并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超出的部分无效,在发生争议索赔时也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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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约赔偿
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无需赔偿;过渡期怎么过?
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杨先生于2006年7月份毕业入职张江高科一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与杨先生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杨先生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杨先生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杨先生担心,如果自己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孙为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所以杨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杨先生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无须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当事人解除的情况因期届满其法律约束力自然消失,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针对不少企业今年12月31日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现象,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除了国家规定的不准终止或延缓终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即可终止而不需要理由。
同样劳动者也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
但是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办理,提前或者延缓都将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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