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与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汇编.docx
- 文档编号:28720883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39KB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与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汇编.docx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与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与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汇编.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与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汇编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与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汇编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向人大联系汇报,接受人大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对此不够重视,很少用尽人大监督权。
民事行政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
当前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不明显。
如何确保人大的核心地位?
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
笔者认为,在现今条件下,人大应与民行检察加强监督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一个描述,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其独特的监督促进作用,为共和国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指针之后,人大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的地位和意义也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一、人大的历史作用和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它在组建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做出过重大的历史贡献。
如今,坚持和发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在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法律法规、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层的重大人事任免、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问题、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的实行等方面的作用时,人民代表大会仍处于最高的地位。
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在集中全国各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国家机构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大监督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授权,人大主要发挥两种功能:
立法和监督。
但事实上,人大往往只发挥了立法这一方面的作用——这在每年一度的人大会上可以看到——相比而言,监督功能就势单力薄多了。
“人大监督太虚了。
”一些群众这样反映,“就是开开会、听听报告,检查也不过是走马观花、光说好话。
”监督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这是人大监督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
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明确提出:
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但如何才能让人大监督收到实效?
这是目前实务界普遍思考的问题。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担负着实施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惩治司法腐败的神圣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正义、生机勃勃而持续井然的社会。
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够确立社会生活的主流价值观和合理规范的社会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听民声,察民意,感民情,对裁判不公的案件依法监督,解民忧,申民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失衡的正义;通过查办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司法腐败,在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全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武器,也是指导全国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武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应当把握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和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运行特点,重点处理好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内涵和实现方式、依法监督与协调配合等方面的关系,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合力,实现双赢
(一)合力的前提及可能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人大对宪法的实施以及各级政府、军队、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而民事行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的诸多法律监督权力中的一种,这就是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监督权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
这是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形成监督合力的前提,也是合力实现的基础。
从监督的指向上看,人大监督要抓住重点,也就是要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来开展监督。
一般来说,能够进入诉讼阶段的民事行政纠纷往往最能集中反映当前社会的问题,而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这些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人大的监督目的也是一致的。
另外,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人大履行全面监督职能的同时,还有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国家法律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砝码。
由此可见,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都具备法律监督的职能,且人大监督比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范围还要大,监督力度更有力。
这使得两者形成监督的合力具备了可能性。
(二)合力的具体实施建议
人大要增强监督实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提高监督能力,都必须与其它监督形式进行资源整合。
也就是说,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通过监督合力的形式实现双赢。
至于实现监督合力的具体措施,笔者拟提供下列建议以供读者朋友参考:
1、加强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沟通,达成共识。
能否达成有关方面的支持,是合力能否形成的关键所在。
人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之建立起相应的联系汇报制度。
一般来讲,该项工作由人大内部专司政法部门工作的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协调较为合适。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果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就可以通过人大法工委与其归口管理工委(比如城建委、经贸委、文体委等)的内部协调达到其预期的监督效果;而人大的监督功能也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得以体现。
2、制定实施细则,构筑外部平台。
要使双方的合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还需要在联系汇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具体的实施细则。
该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合力以什么方式存在、监督涉及哪些部门、实施哪些监督事项以及实施的具体步骤等。
除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之外,人大还应当鼓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多就近期工作动态、经验材料、业务亮点等情况进行汇报。
针对人大“个案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人大应当重点支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报告个别检察建议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个案裁判中的职务犯罪线索等问题。
应当明确的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与人大形成合力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其法律监督行为本身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
3、确定内部审批流程,制定重要情况上报制度。
为了规范人大的内部管理及审批程序,提高人大监督社会事务的力度,建议各级人大都要建立起一套与合力相匹配的、明确的内部审批流程,规范内部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人大各项通知、指示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各级人大都应该严格谨慎地对待发出的每一份对外文件。
要根据自身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重要情况层级上报制度,使作出的决定或下发的文件均为可执行的,以确保监督地位和权威。
4、定期联系、加强指导、提升形象、共建和谐。
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成监督合力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双方都应该为实现合力主动加强联系。
作为上级监督机关,人大不仅要多鼓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向其汇报工作情况,还应该定期安排与该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动态和存在的问题,以便使其工作具有针对性。
人大在加强监督指导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公文、书信或者直接走访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地定期联系回访。
在增进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就某些具体的监督事项交换意见,以促成预期的监督效果。
除此以外,人大还可以就自己在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向各监督单位广泛收集意见,以期完善自我,提高监督效力。
同时,通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走访和联系,人大还可以提高知名度和公众形象,也有利于打造人大监督的制度品牌。
五、结语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人大要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目的,增强监督实效,就要进一步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合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任重而道远,尚需不断地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为人大监督开创了一个发展契机,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量整合,将使人大监督又迈出坚实的一大步。
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一、强化自身学习,搞好规范协调,切实增强贯彻好监督法的主动性和坚定性
(一)深入学习研究。
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科学等各个学科的工作。
它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层面。
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其监督程序、范围、重点、手段等更为具体明确,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就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深入学习研究监督法就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
从目前情况看,新当选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了解熟悉监督法的不是很多,个别代表甚至不知监督法的存在,这种情况势必影响今后人大监督工作深入有序的开展。
因此,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举办研讨会、培训班、集体通读讨论等方式,逐章逐条的学习,解疑释惑,不留盲点,吃透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力争在短时期内,使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达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监督法的原则、明确规定、熟悉程序、规范操作的目的。
(二)搞好清理规范。
要按照监督法关于人大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对原来的有关涉及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要通过清理、修改、废止,认真加以规范,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
依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
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往往重对同级党委负责,对上级负责,轻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缺乏完备具体的监督制度作为保障。
而现在监督法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提供了更有效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有了刚性的法律依据,但如何让“一府两院”从思想上自觉的接受监督,我们认为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
例如可在每年年初,重点将人大常委会全年的监督工作议题安排,向“一府两院”进行通报,并对监督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等要求进行全面说明,以取得“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把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有机统一起来。
二、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但人大监督工作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对此,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同时明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并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重点工作。
当前,我们应结合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重要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等开展监督工作,真正做到突出重点,主攻难点,关注热点,找准工作切入点,把人大监督用在刀刃上。
(一)加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按照监督法规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政府工作中的“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两院”工作中的司法不公、执行难、告状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等问题进行汇总选题。
对这些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社会比较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比较熟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转交“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然后跟踪督办,促成问题的解决,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监督法规定,对预算的监督主要是:
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但在实际工作中,按惯例,就是年初人代会上对计划和预算审查通过后,年中进行一次审议,就执行情况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审议,因其专业性较强,实际监督效果不是很理想。
随着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后,我们认为应跳出按惯例行事的圈子,把认识提高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对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有限资金落到实处,真正管好用好。
(三)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也是监督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并非凭空杜撰。
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
所以,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以此促进和提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腐败,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因为种种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开展的还比较少。
作为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也应该重视。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着重把握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三个重点,即:
一看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看是否有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看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其他方面:
监督法还对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做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这几项监督内容虽不是经常性的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
如果遇到,可适时启动和运用这几种刚性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实效,树立人大权威。
三、正确对待问题,积极探索研究,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监督法实施一年来,人大的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要看到,实际工作当中,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
(一)如何严格落实监督时限的问题。
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监督法对时限的规定,保证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强化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严格遵守这些时限,是保证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前提,也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基本要求。
但从落实的情况看,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报告征求意见基本做到了,而十日前送报告基本没做到。
监督法里没有法律责任条款,逾期不送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也影响常委会会议质量。
这实际是个老问题,一直存在,现在法律既然有明确的时限,就要严格执行。
(二)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有关问题。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重点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不能搞个案监督,不能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
这就涉及到如何在确保“两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采取何种合法的适当方式,把人大监督工作贯穿在“两院”的实际工作当中,使监督工作更具刚性和成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一些探索。
(三)关于工作评议的问题。
实施监督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把述职评议规范为工作评议,不再专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解释,开展工作评议,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着重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同时,把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可以紧紧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和跟踪监督,一抓到底,而不必要搞人人评一遍。
这个设想非常好。
但实际中,工作评议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可否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结合,审议结论如何运用,也需进一步研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加强 人大 检察 监督 合力 推进 和谐 社会发展 需要 把握 三个 问题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