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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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观山湖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规范化、便捷式、服务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创业促进就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微企办通〔2015〕15号)和《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微企办通》〔2015〕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观山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促进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五条微型企业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1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含省级扣除的“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
第九条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省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等生产型、实体性微型企业,观山湖区增加批发和零售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6类省、市重点扶持行业,或者从事批发和零售区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可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包括创业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微型企业创办条件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创办微型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含集体户口)或来筑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
(三)2012年以来初次创业人员;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10万元;
(五)带动3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外省户籍人员必须取得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
(六)企业组成形式有: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2人以上公司)、合伙企业;
(七)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八)申请人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创业能力;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微型企业行业规模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
应当具备一定规模,鼓励规模化经营,优先发展进入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微型企业。
观山湖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省、市相关精神,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审定,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行扶持发展。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和省、市、区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
(三)批发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4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
(四)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五)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六)仓储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七)邮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4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八)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九)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十)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十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十二)物业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十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十四)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广告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应在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
(特殊情况除外)
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
第十五条限制性行业:
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业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业: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第十七条其他要求:
1.企业主体应当为法人企业组织形式;2.部分行业非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具备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行业暂不适用于扶持的微型企业。
第四章创业申请、注册登记及初审
第十八条具备创办微型企业基本条件的创业者可向辖区乡(镇)、社区或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并提供以下创业申请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居住证明(本省户籍不需要);
(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场地堪验表(一式二份,微企办和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指定的银行)、股东银行存款(货币出资)回单;
3.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信息表;
4.创办者和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合同;
5.就业人员名单;
6.创业计划申请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该到观山湖区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凭工商营业执照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10万元(货币出资)存入该账户。
然后到所辖区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提交创业申请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
(二)项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创业申请人名单报送辖区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创业申请后,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面通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决定,同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获得推荐的申请人的创业申请材料移送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微企办),告知申请人填写《贵阳市观山湖区创业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或社区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创业申请初审以书式审查为主,其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业规模扶持标准的审查,应以实地勘验方式进行。
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受理创业者申请后,按片区进行实地勘查并提出勘查意见,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签署初审意见。
实地勘验应对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进行概要性描述,记载微型企业开业、经营情况;雇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场所、硬件设施情况;登记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有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创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收到申请人的创业培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已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第二十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管理指导,市场开拓、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法律责任,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六章 创业审核(评审)
第二十七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微企办收到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移送的申请人提交初审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式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作书式审核。
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评审会议应包括四个环节:
审查创业者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讨论是否给予财政补助资金、公示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四)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2)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3)创业投融资计划;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五)用工合同;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区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公示期间,申请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区微企办或上级部门申诉、举报。
第三十条公示结束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申请人获得扶持资格,方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微企办、相关部门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章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省、市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根据创业评审审定获得扶持资格的微企名单,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区微企专户,区微企专户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再拨付到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户(暂停结算)。
第三十五条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户之日起1年内,企业未申请财政补助或者后期发生企业经营不善、关门倒闭且找不到经营者(或不履行企业注销程序)情况发生,需由经营户将财政补助资金退回区微企办专户,如不履行,区微企办将名单报区政府,区政府统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政府可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
凡具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都可申请,为政府和微型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二家以上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后,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就为微型企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政府代审微型企业实际货币出资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微型企业创业、用工、成长、发展、死亡等情况,对其审核、核实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负责。
第三十八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且资金具体使用用途必须经创业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评审委员会审核扶持资格时,在创业者的《创业计划书》体现)。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应遵循实际货币出资(投资资金)先行使用原则、企业负责原则、事前备案原则、事后抽查原则。
(一)实际货币出资(投资资金)先行使用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行使用创业者的实际货币出资,财政补助资金在实际货币在出资使用完毕或不足以完成交易时方可使用。
(二)企业负责原则——微型企业严格按照创业评审会审定(批准)的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行为以及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微型企业提交的实际货币出资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项的相关文书、票据等凭证,必须真实、合理、合法、有效,必须是本企业和对方经营范围相关联的。
相关文书、票据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微型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使用项发票及清单(复印件)、使用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使用项对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三)事前备案原则——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时,应提出申请经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初审、区微企办复核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1.财政补助资金备案申请: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出资(投资资金)使用完毕或不足以完成交易时,向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交备案申请,即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承诺书》。
微型企业可一次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也可分两次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首次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还需提交《劳动用工备案表》、《微型企业带动就业情况表》、《微型企业实际货币出资使用情况表》及与实际货币出资使用的正规发票(可含带动就业人员工资)等相关文书、票据。
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查:
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规定,提交资料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书式审查。
对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的企业,基层工商分局在书式审查企业实际货币出资使用凭证的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实地勘验企业经营场所的方式,核实申请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申请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是对实际货币出资足以完成交易或者实际货币出资使用凭证不齐全的;二是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三是多次无法联系经营户的。
(需将实际勘验意见注明在《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上)
3.审查通过后,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将收集的相关资料移送区微企办。
区微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书式审核微型企业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用途与创业投资计划书载明的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一致、《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的意见。
如一致、同意拨付且提交资料齐全,可拨付,出具《观山湖区微型企业准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登记表》;如遇市场变化等因素,确需变更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用途的,微企办在收到企业申请财政补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查是否可在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内增加用途,创业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微企办提请审查10个工作日之内对确需变更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用途的企业资料进行审议批准。
5.财政补助资金资金结算,微型企业凭《观山湖区微型企业准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登记表》、《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和《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准予备案通知书》在10日内至开户银行办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结算事项,并在20日内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票据等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送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存档备查并报备微企办。
(四)事后抽查原则——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及实际货币出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税收管理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区微企办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区上年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名单提交给区国、地税局。
区国、地税局于2月底前将微型企业上年缴纳的各税种税收入库数据及省、市、区分享情况进行整理核对,制作《微型企业税收入库清册》提交给区微企办。
《微型企业税收入库清册》填列的税收入库数为上年实际入库金额,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已缴纳的税收金额。
第四十二条区微企办于3月20日前,根据区国、地税局提供的微型企业税收入库清册,通知上年度产生生产经营税收的微型企业,填写《税收奖励申请书》并收集整理完毕。
如企业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不提出税收奖励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年不再累计奖励金额。
第四十三条区微企办于3月底前制作《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清册》及《微型企业税收情况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微型企业提出的税收奖励资格和奖励金额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于4月10日前联合上报贵阳市微企办。
第四十四条区微企办会同财政局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根据经核实的上年度《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清册》,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税收奖励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十五条微型企业税收奖励结转年度超过一年未办理结算业务的,微企办视其自动放弃,公告30天后,将其税收奖励金额返还区财政。
第九章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四十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或直接向区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
向分局提出申请的,由分局出具推荐表报区微企办,区微企办向指定的银行推荐,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省微企办试点单位: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开展“黔微贷”服务产品:
2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采取信用加保证方式发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20万元额度以上的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可采取担保、抵质押等多种方式发放,并根据微型企业的授信评级情况,按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确定。
当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6%时停止办理“黔微贷”贷款。
第四十九条承贷银行设微型企业绿色通道提高微型企业业务办理效率,在办理微型企业个人存取款等业务均免收手续费。
第十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五十一条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五十二条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五十三条探索建立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五十四条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向微型企业倾斜,进行重点扶持。
第五十五条拓展微型企业发展空间,加快标准厂房建设。
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
全区每年建设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鼓励微型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发展。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微型企业原有用地上的合法建筑,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工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组织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着力培育新型业态微型企业。
对现有园区内闲置厂房、仓库进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决用地的微型企业提供租赁信息。
第五十六条建立工作机构。
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督促全区各部门落实微型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相关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五十八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各乡(镇)社区牵头、区创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本辖区的微型企业进行抽查监管,抽查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自有资金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生产经营、成长、成活等情况,做好抽查回访记录、收集汇总资料并上报区微企办。
第六十条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10-1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实际货币出资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或评估工作。
抽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六十一条区微企办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内审制度,完善程序,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结构协助承担审计或评估工作。
第六十二条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微型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实际货币出资使用行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问题的,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定向检查。
在抽查回访过程中发现微型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违法(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据《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不相符,但未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在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企业财政补助使用备案申请;对微型企业未将实际货币出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提供实际货币出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为微型企业套(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经创业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各乡(镇)社区负责抓好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及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传、树立典型等活动,营造良好创业氛围,激发创业热情,使微型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区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变更注销
第六十五条微型企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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