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违约金.docx
- 文档编号:28717541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35KB
委托合同违约金.docx
《委托合同违约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合同违约金.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委托合同违约金
委托合同违约金
篇一:
委托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保证金问题分析
XX.cn
委托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保证金问题分析作者:
蒲毅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
摘要委托保证合同是金融、担保实务中的基本合同类型,在实务中多约定了违约金、保证金条款。
但就委托保证合同而言,其约定违约金、保证金是否合法、妥当,均未引起实务与理论界的足够关注,本文作者便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委托保证合同违约金保证金
作者简介:
蒲毅,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4)04-099-02
一、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
委托保证合同,在实务中常称为委托担保合同、担保服务合同,也有人含混地称之为担保协议。
就“担保”而言,其本为“保证”的上位概念,只是因为在实务中,作为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公司),其提供的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因此其提供的合同多直接名为委托担保合同,这并无太大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保证合同与担保协议却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合同,不应混淆:
委托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委托担保人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而与担保人签署的合同,是债务人为表达委托担保人为其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与担保人达成的协议。
委托保证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即债务人与受托人即担保人①。
而“担保协议”又称“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所
订立的协议②。
显然,两类合同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实务中,最常见的委托保证合同是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订立是,因此下文的分析便主要针对该类委托保证合同而进行。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在实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制作的格式化委托保证合同中通常约定有类似的违约金条款: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向担保人按照所担保的主债务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③。
委托保证合同能否约定违约条款,目前鲜有学者论及。
笔者认为,此类违约金条款有违公平,当认定为无效。
其理由为:
篇二:
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1/
2
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B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公司经过协商签订委托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设计三幢住宅楼,设计费120万元,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设计费120万元的20%的违约金。
A公司设计完成一幢住宅楼并交付B公司之后,B公司以不再建造其余两幢住宅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了设计费50万元,但拒不支付违约金。
A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4万元。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
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齐信说法
违约金应否支付,实质是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法不符,B公司无须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中的支付违约金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理由是:
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
因此,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解除权的行使。
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是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由于该约定系当事人自愿所为,又在《合同法》第410条规定范围内,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B公司违反这一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2/2
首先,《合同法》第41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
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
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
其次,在《合同法》第410条赋予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通过约定排除此权利的行使,则表明其自愿承担可能因合同无法解除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这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必要对这种约定加以限制。
再次,持上述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认为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
我们认为,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
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410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
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综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A公司可根据这一约定要求B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篇三: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湘通律(2014)民字第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房号:
受托人: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为及第府商品房买受人,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委托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进行仲裁代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彭周戬律师办理本案。
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当全程参与本案的处理,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单独或者共同参与开庭、调解、和解等。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对其所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真相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仲裁、变更仲裁请求、和解、调解、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权利。
七、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协商情况,本案代理费收费方式如下:
1、前期办案费用: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缴纳前期费用1000元;前期办案费用除非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否则无论如何不予退还。
2、风险提成:
甲方的委托目的为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
按本案裁决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甲方全部获赔金额减去甲方实际承担的仲裁费后的30%(不包括前期办案费用)计算(无论该金额最终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还是折抵物业管理费或是其他形式给付)。
3、以上委托目的的实现方式包括仲裁方式或非仲裁方式,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甲方的委托目的,都视为完成委托事项。
甲方应在每笔所得金额执行到位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
八、特别约定:
1、本报价方案包括办案律师的差旅费,不包括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送达费等费用,相关中介机构收取的鉴定费,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等。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征得代理律师的书面同意方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调解方案等,否则,甲方须按照全部仲裁请求金额之和的30%支付代理费。
3、本案进入仲裁程序后,甲方擅自撤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全部仲裁请求金额之和的30%支付代理费。
4、本合同所称仲裁代理包含仲裁程序及可能发生的执行阶段。
5、因本合同系风险代理合同,甲方承诺除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外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乙方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委托,否则应承担赔偿乙方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仲裁完结并执行完毕止。
十、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帐号:
43001530061050006798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
声明:
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请委托人在向本所交费时索取由我所财务室出具的正规发票。
对无我所财务票据的收费,我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委托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