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和业务收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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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业务收购协议
资产和业务收购协议
协议签订地:
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收购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为落实中国通服关于“打造BPO板块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实现“效益规模双提升”的要求,根据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BPO业务专业化整合方案的部署,先行推进物流、贸易业务专业化整合工作,由乙方整合吸收甲方的物流业务。
2、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将其拥有的物流业务和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物流业务和资产。
就本次资产和业务收购事宜,双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属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下列含义:
1、收购业务:
指物流业务。
2、拟收购资产和业务:
指甲方合法拥有的物流业务涉及的资产、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3、资产和业务收购:
指乙方收购甲方所拥有的拟收购资产和业务。
4、评估基准日:
指为确定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价值,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进行评估的基准日,即2017年2月28日。
5、交割:
指资产和业务收购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完成。
6、交割起始日:
指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日期。
7、交割完成日:
指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
8、资产评估报告:
单项资产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依据账面净值收购,超过100万元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收购。
本次收购没有单项超过100万元的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
9、转名合同:
即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应将相关合同之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之全部合同。
第二条资产和业务收购
1、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收购其所拥有的拟收购资产和业务。
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范围为甲方合法拥有的物流业务涉及的资产、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具体以本收购协议所记载的范围为准。
2、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账面净值为,拟收购资产和业务在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元。
双方同意,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作价以账面净值为准,经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方同意并确认,拟收购资产和业务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起始日期间的损益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资产价值变动由由乙方承担及享有。
4、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及履行完毕的前提下,自2017年3月13日起,乙方即被视为拟收购财产和业务的合法所有权人和权利人,拟收购资产和业务及其他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应被视为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中国法律所赋予的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业务,但本协议另有的约定除外。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有关资产和业务收购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5、双方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起始日,收购业务继续由甲方进行经营管理,但甲方应该就有关运营的重大决策事项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的确认。
自交割起始日起,甲方不再经营收购业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本协议生效的前提下,自交割起始日起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
第三条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安排
1、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转名合同的清单,该清单包括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相关的每项重大合同、协议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合作协议、外包协议、服务协议)。
2、甲方应采取有关行动,以促使该转名合同清单中列出的合同当事方,同意自交割起始日起由乙方代替甲方称为有关合同的其中一方,此等代替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在有关转名合同的当事方同意由乙方代替甲方成为转名合同的其中一方的前提下,由合同对方出具同意函的方式变更合同主体。
2)对于合同期限将届满、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签署的转名合同,甲方应促使合同当事方同意由乙方重新与合同当事方签署有关业务合同。
3、在完成合同转签前,就各转名合同的利益而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应完全地为乙方的利益而自身或促使合同对方适当履行该等合同,并促使乙方获得合同当事方许可,由乙方履行在转名合同的条款下规定原由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而乙方亦应履行该等义务。
4、甲方保证在交割完成日前尽合理努力,完成转名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乙方承担办理上述事宜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开支。
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交割的先决条件
1、交割应以下述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被豁免为前提:
1)甲乙方上级公司批准本协议所述的资产和业务收购事项;
2)拟收购资产和业务如存在第三方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甲方应当取得第三方权利人的同意或解除权利限制(如需);
3)有权机构批准本协议所述的资产和业务收购;
4)乙方取得运营业务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及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
2、双方应尽其合理努力,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达成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载列的全部先决条件。
3、双方可协商以书面确认方式豁免有关先决条件,并视同全部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
第五条交割安排
1、交割起始日为本协议第四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的日期或者由双方根据实际可行情况而协商确定的日期。
为避免疑问及本协议之目的,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及履行完毕的前提下,所有与收购业务与资产相关的权利、责任及负债应被视为自2017年3月13日起由乙方正式承接。
2、交割的总体安排
双方应分别成立交割工作小组,共同配合完成资产和业务收购的交割工作。
双方应采取适当及必要的措施确保平稳交割,共同保障相关业务和服务正常运营和平稳迁移,保障客户权益,处理好客户后续服务。
3、自交割起始日起,双方应分别完成以下与资产和业务收购相关的交割义务:
1)就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全部业务资料及客户数据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运营信息、文档和资料,甲方应当于交割起始日按其原有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本或其他形式的)交付给乙方(或促使该等资产的第三方进行交割),同时承诺确保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支撑乙方完成业务运营接管;乙方应配合该等交割工作,并由双方共同签署交割清单。
2)甲方向乙方就平台资产、设备、软件等资产进行交割(或促使占有该等资产的第三方进行交割),乙方应配合该等交割工作,并由双方共同签署交割清单;对于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资产等,甲方应并配合乙方办理权属变更涉及的一切备案、登记工作。
3)对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交割:
(a)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交割完成日前完成转名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b)自交割起始日至交割完成日期间,如因乙方尚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等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合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开展收购业务,维护与合作方的合作并向客户提供服务。
双方应促使合同当事方同意由甲方继续为乙方的利益代为履行该等合同,甲方就该等协议取得的任何权益应当归属乙方,因甲方履行该等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c)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未能在交割完成日前完成主体变更的转名合同,甲方就该等协议取得的任何权益应当归属乙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该等协议项下之权利和义务;如果需要甲方以其名义执行该等合同项下之权利和义务,甲方应协助履行,因履行该等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自乙方承接收购业务至交割完成日期间所涉及的所有损益由乙方承担,在乙方银行专用账户未开设完成前由甲方垫资支付银行专用账户代收代付处理。
4、双方同意,以交割起始日起的30日内或者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日期内,互相配合按照本协议规定实质性地完成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交割(“交割完成日”),双方应以签署交割确认函的方式确定交割完成日。
第六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起始日期间,在公开发布及公告与收购业务相关的信息前应事先征求乙方的意见。
2)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起始日期间内,应以审慎尽职的原则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履行经营管理的责任,如实施新的担保、重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拟收购资产和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拟收购资产和业务交付给乙方,并负责办理交割、过户、合同主体变更和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价款。
2)协助甲方办理资产和业务收购的交割、过户、合同主体变更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后即构成对甲方有效、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的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于履行并不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3、甲方有权将其拥有的拟收购资产和业务转让给乙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交割不会受到任何根据法律、合同、承诺或其他方式所引起的担保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限制(包括已获得所需的有关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或放弃),亦不存在被查封或被法院冻结等情形,但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除外。
4、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以及直至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起始日,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没有并不会侵犯任何专利、设计、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无任何第三方提出与上述有关的权利要求。
5、甲方保证拟收购资产和业务不存在任何涉及违反中国有关税收、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也不会因甲方或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而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造成任何伤害。
6、甲方保证已经以书面方式全部披露或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状况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7、甲方在交割起始日以前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重大关系的一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或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均系合法取得。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权利并未受到侵犯,也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予第三人。
8、本次拟收购资产和业务中,甲方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投保,且该等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仍然有效。
甲方保证在交割起始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并保证在交割起始日后,促使有关保单的保险人同意将保单之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9、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起始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甲方已经明确且完整地披露与涉及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未偿还贷款、或有负债及其他形式的负债。
甲方向乙方披露如下情况:
并无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收到任何债权人书面通知,将强制性的处置任何部分的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甲方并无设置任何影响其全部或部分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抵押、保证、质押或其他方式的第三方权益,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1、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并无任何人士就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或其他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的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唔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关的争议。
12、甲方保证不会因自身原因导致拟收购资产和业务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亦不会在收购完成后,任何第三方因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受到利益损失。
13、在交割起始日前所产生的、或由交割起始日前所发生的事实或情况所引起的或由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与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有关的责任及义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赔偿。
14、甲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15、上述各项陈述、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起始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八条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后即构成对乙方有效、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的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于履行并不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乙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3、乙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上述各项陈述、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起始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九条税费及费用
1、双方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决定承担就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与本次资产和业务收购相关的交易文件所产生的所有税收以及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收取的所有费用。
2、除非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与本次资产和业务收购相关的交易文件另有规定,每一方各自应依法负责其就本次资产和业务收购产生的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或根据有关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以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通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和/或其附属企业支付全面、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
2、在交割起始日后,当发生针对一方,但起因于交割起始日前甲方和/或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在交割起始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全力争以或行政处罚时,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拟收购资产和业务,乙方和/或其附属企业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拟收购资产和业务或乙方和/或其附属企业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全面、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
第十二条生效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开庭地点在广州。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争议相关方应继续行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析、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
第十五条协议权利
未经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双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遇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乙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十份,每方各持四份,其他各份留存于乙方。
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
1.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或双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
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如致甲方: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须签署书面文件。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究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本协议赋予双方的约定权利、权力或不就措施,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应是累加性的,并应补充现时或日后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赋予法人其他各项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5、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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