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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自学辅试题库
教育法学
一、名词解释题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4.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5.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6.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
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7.教育法的规范-------教育法的规范:
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8.社会教育权--------社会教育权:
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9.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11.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1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
15.高等教育使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16.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为(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必须有合格的教师)(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7.《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8.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0.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1.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三个方面。
2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 原则。
23.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2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25.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分支学科)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26.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7.教师(教师职务制度) 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28.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29.民事诉讼起诉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两种。
三、单项选择题
30.1995年,(D)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A.教师法B.高等教育法C.义务教育法 D.教育法
31.《教师法》属于(A)。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D.规章
32.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
其中,规定农民识(C)个汉字。
A.500 B.1000 C.1500 D.2000
33.《教育法》中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D)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
A.教师代表大会B.学生会
C.教职工代表大会D.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3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A )、毁弃。
A.隐匿B.开拆C.窥看D.传阅
35.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B),其目的是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
A.普及性B.强制性C.主体性D.自觉性
36.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C)的过程。
A.调控作用B.实际成效C.法律效力D.主导作用
3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D)的违法行为。
A.劳动教养B.收容教养C.行政处罚D.刑事处罚
38.学校捐赠应坚持“自愿和(B)”的基本原则。
A.公平B.量力C.诚信D.互惠
39.按照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C)四类。
A.道德法律责任B.社会法律责任
C.违宪法律责任D.学校法律责任
4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41.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B )
A.《钦定学堂章程》 B.《奏定学堂章程》
C.《京师大学堂章程》 D.《蒙学堂章程》
42.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
“三权分立”是指( D )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
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
43.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C )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 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
44.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C )
A.导向性 B.对等性
C.强制性 D.有序性
4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C )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46.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B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B )
A.1986年4月12日 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 D.1996年5月15日
48.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 )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50.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 )
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
51.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D )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
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52.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B )
A.1000个汉字 B.1500个汉字
C.2000个汉字 D.2500个汉字
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C )
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 B.教育部授予
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
54.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C )
A.两个等级 B.三个等级
C.四个等级 D.五个等级
55.( C )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1932 B.1947 C.1957 D.1968
56.《职业教育法》属于(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57.( A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 B.禁止 C.授权 D.惩罚
58.( D )中规定: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
A. 《宪法》 B.《儿童权利公约》
C.《儿童权利宣言》 D.《世界人权宣言》
59.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 B )的权限。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教育规章
四、简答题
60.简述国家考试制度的含义和类型。
答案要点: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
(1)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
(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
61.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案要点
(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
《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62.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答案要点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
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
63.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参考要点
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64.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要点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65.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参考要点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6.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参考要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7.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参考要点
《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
(2)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68.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参考要点:
“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
“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
69.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要点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
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
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教育法学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教育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
70.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案要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
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71.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案要点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72.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答案要点
(1)《教育法》中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
《教育法》中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73.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与学校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在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
对违反本条规定,向受教育者违法或不合理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经发现和查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和应当责令向受教育者退还所收费用,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拒绝。
对违法或不合理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机构直接主管的领导以及直接负责人员,视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的严重、恶劣程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74.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
答案要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其中,一审程序又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几个相互衔接、依次转移的阶段。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五、论述题
75.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
(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76.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答案要点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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