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餐饮单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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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餐饮单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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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餐饮单位分析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并每年按时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日组织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
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意乱放。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规范洗手、加工操作前、便后以及进行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当按规范洗手。
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和耳环等饰物。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意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查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月两次,每次一表,自查记录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四、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严查处。
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于溯源。
2、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做到证照齐全有效,具备相应资质、有相对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
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直接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索取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
如证明资料为复印件时,一定要有供应商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4、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或填写购物凭证。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各门店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案。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条的规定。
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召回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认真落实与执行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餐饮服务单位一旦发现购进的某种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国家召回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对仓库产品进行封存。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加工,召回已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监督部门报告。
五、建立召回食品记录,应详细记录召回食品情况,处理情况及上报情况等。
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
(二)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协助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餐饮服务单位其他有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报告、保护事故现场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一)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感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当班服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或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并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2、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
3、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以及中毒症状等有关内容;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卫生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二、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三、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四、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粘贴上墙,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程序操作。
六、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污、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七、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污染。
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八、每餐回收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九、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并做好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二、建立食品添加剂原料索证、验收及台帐制度,有台帐可查,有证件、票据可验;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来源于有合法证件的生产企业,要注意证件在有效期限内;
四、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统一存放于专用橱柜,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
五、员工了解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安全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定量设备,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添加剂,并建立配制使用台帐,对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制比例、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储存期限、责任人进行登记。
六、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七、除用于部分饮品加工和糕点表面的修饰外,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色素和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调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味膏、叉烧汁、烧味汁、茄汁等)。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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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管理 餐饮 单位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