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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常见专利疑问QA第一期
常见专利疑问Q&A(第一期)
1.Q:
发明专利授权的期限,是否可以提前授权
发明专利因为要经过实审,一般授权时间较长,大概在三到五年左右,但是可以对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开和优先审查。
2.Q: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期限,是否可以提前授权
3个月到12个月,每个专利的情况都不一样。
不可以提前授权。
3.Q:
不同国家的专利实施是否有地域性限制
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的本国有效,对其它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4.Q:
为什么有些案子要求权利要求分开写,而有些权利要求则需要合并
Ⅰ.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即专利不具备单一性,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Ⅱ.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满足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条件是:
该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需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在技术上应当是互相关联的,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是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5.Q:
如何区分必要技术特征与特定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特定技术特征指:
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专利申请中的发明点。
6.Q:
请简要阐述国内外专利代理行当的发展前景
专利代理人在西方国家称为“专利律师(PatentAttorney)”,为发明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商业服务,在西方国家是非常受尊敬的高端职业,收入可观且工作稳定,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律师行业同为高收入职业的代表,在德国专利代理人的收入甚至超过了律师和牙医,但同时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
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年专利申请量迭创新高,2009年为97.6万件,2010年更是超过100万件,达到创历史新高的122.2万件。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我国超过70%的专利申请是通过专利代理人来完成的,也就是说,2010年有84万件专利是通过专利代理进行申请的,仅专利申请代理费这一项市场份额就近30亿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国内专利纠纷不断增多,专利无效、专利诉讼的代理需求日益增加,企业对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战略布局的重视日趋强烈,可以预见,未来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前景无限广阔。
与此相反,我国专利代理人的极度缺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共799家,全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仅12500人,其中从业的专利代理人仅6461人,每位专利代理人平均每年代理专利申请132.4件,每周就要完成2.55件。
专利申请量的激增,使本就紧缺的专利代理人更加“抢手”,在部分发达省份专利代理人年底薪已达10万元,最高年收入已超过100万元。
我国截止2013年,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人数仅为7000多,代理行业人才紧缺,为了缓解人才紧缺的压力,国知局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进行了改革,公布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首先,2006年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以期有更多的人通过资格考试;其次,新方案将现行较为固定的总分和“撰写”单科成绩双重分数线的标准,改为按照参加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录取的标准,并同时设置“专利实务”单科成绩控制线,以便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过人数的比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而在我国,对于专利代理人是否可以作为专利纠纷的诉讼代理人问题,现行的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专利代理人同时具备专利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知识,专利申请和审查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能够很好地处理专利纠纷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有助于迅速、公正地解决专利纠纷,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纠纷诉讼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将会建立独立的专利律师制度。
中国正在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专利代理行业是“朝阳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专利法实施20年了,国家更加注重自主创新的能力,强调技术竞争的重要性,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至关重要性。
未来的国际竞争靠的就是技术垄断。
这种技术垄断优势体现在法律制度层面就是申请专利保护,而专利申请事宜是一项复杂的、技术要求极高、技巧性极强的专业性工作,所以社会分工的发展要求由专门的机构和技术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来承担此项工作,所以随着国内外企业技术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国内外的专利申请量会不断增长,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7.Q:
化学类专利侵权的举证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主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2013)》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许会有人认为民事诉讼均适用该原则。
其实不然,专利侵权诉讼中就有例外,如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就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某一证据原告客观上无法或很难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时,由被告反过来举证其不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就是专利诉讼中所指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此,我们归纳一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8.Q:
仅适用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该原则只适用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实质包含两个条件,一是“新产品”,二是制造方法专利。
判断是否属于“新产品”不应机械地照搬专利申请时的新颖性标准,只要是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或者专利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制造出的产品即可。
为此,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但证明标准不宜过高。
9.Q: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该“新产品”相同。
被告生产的产品,应该与按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相同的产品。
此处的“相同产品”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可从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构造、化学组分、产品性能、功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Ⅰ、原告需举证内容: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还以原告已承担了相应地举证义务为前提条件,即原告应举证证明以下基本事实:
1、权利证据。
(1)原告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2)原告按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属于“新产品”。
2、侵权证据。
(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2)侵权产品与原告“新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Ⅱ、被告需举证内容:
相比原告而言,被告的举证略显“轻松”,即使原告的前述证据均已获得认定,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此时也仅需证明自己所使用的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即可,其实如何把握举证的“度”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若判定侵权,则侵权产品或方法需完全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以方法专利为利,假设某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涉及A、B、C、D、E五个步骤,只要被控侵权方法缺少其中一个或几个步骤,或者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步骤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即可判定不侵权。
如此一来,被告在举证时大可不必将所使用的制造方法全盘托出,只要指出其中有某一个步骤与专利方法不同即可,这样被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或者被告指出其方法中不包含专利方法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也可。
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度”的把握,因为如果被告将自己的制造方法全盘托出,而该方法又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话,则作为商业秘密即面临泄密的风险。
10.Q:
优先权日与申请日的概念与区别
Ⅰ.优先权日:
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日:
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Ⅱ.优先权日与申请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若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则优先权日视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除以下例外: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非优先权日。
享受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提出后,在先申请即视为撤回。
11.Q:
什么是PCT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
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
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对于国际专利申请,PCT有以下好处:
1、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2、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
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
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3、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
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
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4、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12.Q:
主动修改的修改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具体适用专利法第33条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对于何为文字记载的内容,不言自明;而对于何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可谓见仁见智,官方把握的标准为:
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
换言之,任何一处修改,但凡与原来的用语存在着区别,只要不是唯一确定,则不管这种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合理,都被认为是超范围的
13.Q:
说明书页数与权利要求项数是否有规定,实施例的数量如何权衡
Ⅰ.说明书页数与权利要求项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说明书及其附图能够清楚、完整的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就可以了。
但是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缴纳申请附加费。
Ⅱ.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矣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当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的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14.Q:
是否有专利申请后却没有公开的情况
有这种情况。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可以提出保密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15.Q:
请简述专利撰写的方法
撰写专利前应该充分考虑申请专利的目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等问题。
专利的撰写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不同领域的专利也有不同的要求。
撰写中需要注意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实施本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2.非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引用要清晰。
3.技术术语的表述要一致。
例如线性、直线性等词要注意修改一致。
4.说明书要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内容,避免因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无效。
5.背景技术需要做一定的检索分析,使权利要求排除掉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主题。
具体的撰写要求和格式可以参见《专利审查指南》或其他参考书,如《怎样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等,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模板。
16.Q:
专利审查是多人审查一份专利,还是一人审查一份专利
专利审查一般为一名审查员审查一份专利,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上会写明审查员姓名与编号。
17.Q:
如何处理在申请日至授权日之间的侵权产品
申请日至授权日之间的期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申请日至公告日之间的期限,第二个阶段是公告日至授权日之间的期限。
在第一个阶段之中,申请的专利还未公开,公众无法得知专利的内容,因此,即使其他人制造、使用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产品,这种行为也不违法。
在第二个阶段中,申请的专利公开了,如果其他人制造、使用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产品,那么申请人有权要求他们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是,如果其他制造、使用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产品的人拒不支付使用费,那么申请人也无法起诉他们侵权,要起诉他们侵权,只有等到专利被授权以后。
18.Q:
撰写一份专利的字数是否有限制?
一份撰写材料中是否字数越多或技术特征越多,则表明越能达到撰写的要求
撰写一份专利的字数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当权利要求书中权项项数超过10项,或者说明书的页数超过30页时,申请时需缴纳申请附加费。
至于后一个问题,如果一份申请材料中,字数很多,或者技术特征很多,但是这些文字或者技术特征都是废话,或者对新颖性、创造性的答审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帮助不大,那么写这么多文字或技术特征并未达到撰写的要求。
关键不在于写得多,而在于是否写到点子上。
19.Q:
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及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跟在它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后面,它的数量不受限制,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对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在一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其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小;一般,保护范围越大,审查时被驳回的概率就越大,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只写一条独立权利要求是不行的;必须在它后面写多条保护范围逐渐变小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通过审查的概率较大,通常在独立权利要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从属于它的一些从属权利要求可以通过审查,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在答审过程中起到了托底的作用。
20.Q:
在付费网站上检索后再申请相关专利,该费用成本是否划算
如果在付费网站上检索的结果与在免费网站上检索的结果基本一样,或者在付费网站上检索的结果对撰写申请文件、申请相关专利没什么帮助,那么在付费网站上做检索意义不大,该费用成本不划算。
如果在付费网站上检索出了在免费网站上检索不出的结果,并且申请人能根据这些结果制定符合其利益的专利申请策略并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文件,那么在付费网站上做检索对申请专利很有帮助,该费用成本还是划算的。
21.Q:
申请人如何知晓在申请专利之前,是否有其他相同或类似的专利被申请过
申请人可以根据要申请专利的产品或者方法确定关键词,在可用的专利检索系统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随后查看检索的结果;如果检索出来的结果中出现了与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专利极其类似的内容,那么申请人就可以知道已经有其他相同或类似的专利被申请过;如果检索出来的结果中未出现与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专利极其类似的内容,这不一定意味着其他相同或类似的专利没被申请过,此时,申请人可以用与先前的关键词意义相近的其它关键词进一步做检索。
22.Q:
化学类的生产方法专利是否对该方法对应的产品具有专利权
生产方法专利的技术方案包含该方法的一系列步骤,这些步骤含有该方法对应产品的制造,但显然不会含有该方法对应产品的结构、功能、使用方法等,因此,生产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该方法对应产品的制造,但不包括该方法对应产品的结构、功能、使用方法。
因此,化学类的生产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仅仅涉及该方法对应的产品的制造,但不涉及该方法对应的产品的其它方面。
23.Q:
专利地图的概念
专利地图(PatentMap),是对专利情报分析结果的一种可视化表达。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资料中对专利地图的解释,专利地图,也叫技术路线图(TechnologyRoadMap),是对专利分析全部结果的可视化表达,通过对目标技术领域相关专利信息进行搜索、处理和分析,使复杂多样的专利情报得到方便有效的理解;是用以方便地解释多样化的专利情报分析结果的图表。
专利地图可分为定量分析地图(统计分析地图)和定性分析地图两类,前者包括数量图、趋势图、关联图、雷达图、比例图、排行图等,后者包括清单图、矩阵图、TEMSET图、技术发展图、问题与解决方案地图等。
国内关于专利地图的代表性定义有:
“指将依一次、二次、三次等专利资讯,及有各种与专利相关之资料讯息,以统计分析之方法,加以缜密及精细之剖析整理制成各种可分析、读解之图表讯息。
简而言之,就是将专利资讯‘地图和’,即为各种统计分析整理图表,类似于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使用的决策树图。
”“是一种专利情报研究方法和表现形式,它将包括科技情报、经济情报、法律情报在内的各类专利情报进行加工,缜密精细地加以剖析整理,制成各种可分析、解读的视觉直观的图表形式,使其具有类似地图的指向功能,通过对专利分析指标及其组合的可视化表现反映蕴涵在大量专利数据内的错综复杂的信息,指明技术发展方向,分析技术分布态势,为决策提供更直观的情报支持,特别可以用于对竞争对手(国家地区、科研机构、公司企业)专利技术分布情况进行监视,做到知己知彼。
是指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新企业进行专利战雷布局的有效分析手段。
”“一种系统化整理专利资料的方法,通过对专利资料的分析,制作成类似地图的直观化系统化的图表信息,作为一种搜集、整理和利用专利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专利战略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专利地图理论,是通过对专利情报进行加工,将加工结果直观的图形进行考察理解而建立的理论。
随着计算机辅助分析技术的发展,克概括地定义为:
专利信息图形化处理和专利数据的系统管理方法。
本方法本身来讲,属于数据可视化技术在专利分析领域的应用。
”
基于上述定义可见,专利地图是一种分析情报的方法,通过分析、加工专利情报的手段,利用各种可视化图表的表达形式,旨在反映蕴涵在专利数据中的信息,从而使得复杂的专利情报易于理解,为专利战略等决策提供情报支持。
24.Q:
专利检索工具有哪些
国外专利数据库平台,包括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德温特专利引文索引、Delphion、INPADOC专利法律状态等收费专利数据库和欧洲专利局esp@cenet专利数据库、美国你专利商标局专利检索数据库、日本专利局专利检索系统等免费专利数据库。
国内主要集中在两个数据库,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免费提供的中国专利数据库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社的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CNIPR)。
这两个数据库在数据上基本一致,但在检索功能上有所不同。
25.Q:
一件在国外没有检索到的申请,若在国内申请,专利局是否能检索到该案
如果该专利没有在国外公开,我国审查员是没有办法检索到的。
26.Q:
会不会出现专利申请时审查员对现有技术检索不完整的情况
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一些现有技术并不是以专利或文献形式出现,而是一种产品或在过在某个研讨会上讨论过的技术,这些没有文字记载的技术,审查员很难检索完整。
27.Q:
如何检索日本专利
1.环境总经济价值的构成日本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有日本特许厅建立,通过其官方网站上的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向公众免费开放,其网址为:
http:
//www.jpo.go.jp/。
该数据库收录了自1885年以来公布的所有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电子文献,有英文版(以下简称PAJ)和日文版两种文字的版面。
其中PAJ只有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和商标数据,日本版还包括外观设计数据。
在日文界面中,主要包括:
“特许、实用新案检索”,主要检索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意匠检索”,主要检索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情报检索”,主要检索日本专利的法律状态;“审判检索”,主要内容是对一些有复审程序的专利申请所作判决的公报。
另外,还有一个外国公报数据库,该数据库仅支持号码检索方式,收录的数据包括世界上主要国家以及地区性或国际性组织,美国、欧洲专利局、英国、德国、法国、瑞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拿大的专利文献。
而PAJ则是一个收录了自1976年以来的日本公布的专利申请著录项目于文摘(含主图)的英文数据库,每月更新一次。
但PAJ中的英文文本是由机器翻译而成,可能存在某些缺点,仅供参考、
表二: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示意图;28.Q:
遗传资源的概念
(1)内涵资产定价法
(6)评价结论。
Ⅰ.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料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了房地产市场外,在不同职业和地点的工资差别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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