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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
【本校】【重要】毕业生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12/8/200911:
01:
30A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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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推荐表和协议书
推荐表全名为《****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由江苏省教育厅定制格式,并采用加入了防伪技术的特殊纸张统一编号印发,由学生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加盖公章后生效。
是证明毕业生身份、培养方式、派遣资格、基本信息及在校期间重要奖惩情况的证明文件。
在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前,这是学生就业过程中唯一证明文件,在学生就业过程中极其重要。
在学生报考公务员、应聘公司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学生提供推荐表以作为自己的证明。
推荐表于每年11月20日左右,由省教育厅统一发放到各个院校。
我校对推荐表的填写采取统一打印的方式。
协议书全名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为一式四联的复写纸张。
自2006年以来,改为一式四联的双方协议,用人单位和学生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学生和用人单位及有关就业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送交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登记。
《毕业生协议书》于每年11月20日前后由省教育厅发放至各院校,我校将通过院系发放给同学。
就签订协议书双方的身份来说,甲方,即用人单位应是法人主体,乙方,即学生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
就业协议书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学生只能和一个人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已有的就业协议尚未解除和失效以前,不得和第二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如果因为实际情况需要,要更换签约单位,则需首先办理违约手续,方能与第二家用人单位签约。
二、关于协议的签约
1、学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了解、笔试、面试等谈妥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然后交一份到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备案。
2、学校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协议,作为就业派遣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及办理《报到证》的依据。
江苏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改成双方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不需要第三方(学校)鉴证盖章。
(如有学生或用人单位询问,请向其说明)
如个别单位有特别要求,需学校盖章的(如上海、北京市申请户口时需要协议上有学校公章),盖章程序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即协议书必须填写完整,并有用人单位公章和学生签名。
◆如个别单位有特别要求,希望在加盖单位公章之前,先加盖学校公章的,需由用人单位先出具盖有公章的“录用证明”(录用函,Offer等表明单位已决定录用某毕业生),并由学生将单位名称填写在协议的“用人单位名称”以一栏中。
(2)本科生把协议书拿到院系学工办登记,并请辅导员或学工办主任签字(在甲乙方签章附近空白处签名即可,不需盖院系公章)。
(3)毕业生拿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盖章。
三、关于违约、改派
●、派遣前(即开具报到证前)
1、原单位出具退函,并从原单位将推荐表取回;
2、凭退函到就业中心换领新的就业协议书
3、与新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派遣后(即开具报到证后),即改派
1、原单位出具退函,从原单位将推荐表取回,并通知单位将档案退回院系;
2、凭退函到就业中心换领新的就业协议书
3、与新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4、凭原单位同意函、原单位的报到证、新的就业协议书到就业中心办理改派。
四、关于定向、委培生改派
定向、委培生原则上都得回原地区、原单位就业。
需要办理改派的手续是:
1、原定向、委培单位出具同意不回原地区就业(地区定向的本
科生)、同意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函件;(简称“同意函”)
2、凭“同意函”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3、签约新的用人单位。
4、将“同意函”、新的就业协议书以及落实新单位所必须的材料(在特殊地区就业的参看“六、特殊地区、城市就业注意事项”)
5、定向、委培生解约另行签约单位后,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其开具的《报到证》上的培养方式不变,仍然是“定向”或“委培”(主要指研究生)。
五、关于升学(含录取博士后)和出国
升学的毕业生不需要开具《报到证》,凭录取通知书(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办理档案转寄和户口迁移手续。
如果在确定升学之前已经跟某单位签约,则由毕业生本人向该单位解释说明情况,征得对方的谅解即可。
如果已经开具《报到证》的,则须将《报到证》退还给就业中心。
出国深造,我校也按照升学处理,不作程序上的限制,但与签约单位要作出解释说明,争取对方的认可。
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53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六、关于特殊地区、城市就业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上海:
要办理上海户口的申请。
近年来,都是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在
(二)北京:
北京市的入户政策分为两种。
单位为国家直属的,如国家部属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凭“进京绿表”即“****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在京中管企业毕业生接收函”才能开具到北京具体单位的《报到证》;北京市属的单位录用毕业生,需凭北京市人事局开具的接收函,才能开具到北京具体单位的《报到证》。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不能满足,即不能将户口入到北京市的,《报到证》只能开往毕业生的家庭所在地的人才机构或者是挂靠在南京的人才机构。
(三)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的单位接收毕业生,一般都需要单位所在的市或省出具接收函,具体要求按各地方的规定来办理。
(四)江苏省内的单位接收毕业生
1、省直属单位或代管单位接收毕业生,接收单位需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2、各市属单位接收毕业生,一般要求单位所在市的人事局出具接收函或在所签的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3、档案等关系的管理挂靠在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单位接收毕业生,所签的就业协议书上须加盖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的章。
七、关于推荐表、协议书、报到证的补办
(一)《报到证》遗失后的补办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补办手续如下:
1、要在遗失的当地登报申明“遗失启事”,遗失启事应包含学校、届别、姓名、报到证号码、申明作废等内容。
2、凭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到省教育厅去补办《报到证》。
(二)推荐表、协议书的补办
1、如果是违约后,需补办的,则需要出具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函,凭同意函到就业中心补办推荐表、协议书。
2、如因推荐表、协议书遗失需补办的,则需学生本人写一个遗失补办申请,说明补办的原因,并到由所在的院(系)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再到学校就业中心补办推荐表、协议书。
八、关于户口、档案挂靠的问题
(一)毕业生毕业后如准备继续考研、出国等一些原因暂不准备就业的同学,户口、档案可以打回其生源所在地或挂靠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待就业的毕业生两年之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二)有特殊情况在派遣之前要求暂缓的,由院系确定,其档案和户口最迟在当年的年底派回原籍。
九、关于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我国《劳动法》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原则性、纲领性指导和规范,不可能对每个劳动合同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况且有些合同条款是无法用《劳动法》加以规定的。
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
故此,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你和公司来说都很重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订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提请仲裁,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一般与高级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
因为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避止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避止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两年。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避止条款应特别注意工资补偿、避止年限、避止范围等,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还应当注意: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
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
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身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十、关于涉及《劳动法》方面的若干问题
(一)试用期:
1、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用人单位对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但用工单位是否实行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4、近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出台,条例中提出: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二)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1、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职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登记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可以同时约定。
(三)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中的服务期限是多少?
1、就业协议属于招聘录用期间的民事协议,不适用劳动法,主要功能是用来办理毕业报到证。
所以协议书上的四金(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服务期等条款很多单位都不填。
2、一旦正式到就业单位报到,就应当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服务期限一般单位都有相关的规定,双方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十一、关于提前毕业(指研究生)
跨年度提前毕业的学生(如:
按学制,应该在2011年毕业,提前到2010年毕业)必须在2月底之前办理完提前毕业申请(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办理),并到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登记相关信息。
若需在四月初派遣,必须在3月底之前完成签约并将“协议书”交就业中心、完成毕业论文答辩。
十二、关于派遣费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的规定,自2003年以后,都不再发放毕业生派遣费。
如果学生的就业单位在报销学生路费及托运费用时需要“未发放派遣费证明”,可到就业指导中心来开具。
十三、关于创业
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与大学科技园合作成立学士后流动站,可以为有创业意向的同学提供一定的帮助。
具体情况请咨询学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
83593307。
十四、关于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和江苏籍的外省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省内或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对毕业后自愿到省内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
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符合条件且到苏北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按照《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组通〔2004〕56号、苏财教〔2004〕148号)和苏财教〔2005〕1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补助标准最高分别为8万元、6万元和4万元。
省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对招录到省级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详细情况请查看“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文件
十五、关于我校的学校代码
我校的学校代码是“10284”,这是由教育部指定的。
十六、关于公务员的相关事宜
推荐表原则上一人只有一份,考虑到就业协议写明录取公务员,协议即解除,而且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确实需要,对于确实是因公务员考录需要的,可以多打印一份。
要求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由所在院系辅导员签字盖章,证明情况属实,即可重新打印。
重新打印的推荐表只能作为报考公务员使用,所以在推荐表的说明栏中会加注一句:
“仅限报考公务员”。
等明确被录取为公务员后,学生须书面告知原签约单位,内容包括:
自己被录取为××单位公务员,不能到贵单位工作,对此深表歉意等。
然后即可按公务员进行派遣,派遣的依据一般为政府组织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发放的公务员录取通知书,个别单位也可以凭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作为派遣依据。
十七、关于选调生和村官
江苏省省委组织部每年都会从各个高校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基层锻炼,进入公务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
从06年开始,进入选调生计划的同学也需要参加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
一般都是在每年的年初会有计划明确到各个院校,请院校推荐,届时会由各个院系按照比例推荐之后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面试,面试后确定南京大学推荐参加江苏省选调的名单,之后由江苏省委组织部审定名单,然后参加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参加选调的同学会单独划线,之后确定入围名单,名单确定后由江苏省委组织部会同各个地级市市委组织部组成面试小组,到各个学校开展面试工作,面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之后确定最终的选调生名单。
除江苏省外的其他省市也会有一定的选调计划会面向南京大学招聘,程序和江苏省选调程序基本一致,但是时间点会由各个省市自行安排,届时会有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
选拔大学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由江苏省省委组织部会同各个地级市市委组织部开展工作,从2008年开始,由各个地级市上报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由同学们自愿报名,学校汇总会上报省委组织部,之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笔试,笔试时间一般在五月中下旬,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各个地级市市委组织部安排面试,最终确定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公示,公示后,由各个地级市的市委组织部安排工作岗位,同学们向工作岗位所在的区(县)一级的人才中心报到。
十八、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
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主要有:
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服役期间在工作、提拔、升学等很多方面享受优先;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
具体流程:
每年5月份开始预征工作,由学校人武部统一组织,愿意入伍的毕业生可直接到学校人武部报名,具体要求可到学校人武部咨询,每年11月份征兵工作正式开始,年底进入部队。
由于此项工作是2009年才开始开展的,报到证、户口、档案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做法,等具体落实以后可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十九、关于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
这项政策是2009年国家为了给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而出台的一项新政策,其中具体和毕业生相关的内容主要是: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我校人事部门也出台了配套政策,其中具体和毕业生相关的内容主要是: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试行协议实行年薪制,薪酬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纳入学校现行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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