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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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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12)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
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区全面实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现对有关主要政策解答如下:
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地保障)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度如何规定?
(1)缴费基数:
以每年我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如2007年我区农民人均收入为8140元,则2008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8140元。
(2)缴费比例为14%。
其中:
个人缴纳5%;市、区政府及街道补贴9%。
(3)缴费年度:
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为缴费年度。
三、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并填写《缴费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按规定缴纳相应保费。
对参保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向社区劳动保障站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入伍服役期间的有效证明。
四、个人所缴的保费和政府补贴如何处理?
您个人所缴的5%部分保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政府补贴(9%)部分中的2%同时也进入您个人帐户,即7%全部归您个人所有。
其余政府补贴7%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寿终后个人账户按下列方法处理:
(1)在缴费期内寿终:
由其直系亲属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出具参保人员户口簿、缴费证、死亡证明书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在领取期内寿终:
如果其个人账户中仍有余额,将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养老金领取的条件是怎样确定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保费;
(3)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六、到法定退休年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按月领取养老金=①个人帐户养老金+②基础养老金
①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您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男60周岁139个月、女55周岁170个月)。
②基础养老金以您退休时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乘以14%,再加上每多缴一年增加0.3%,然后除以12个月。
如您2008年时45岁开始参保(女40岁),15年后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912元(按每年增长10%预测,下同)。
拿30912元乘以18.5%(基础比例14%+0.3%×15年),然后除以12个月,得出您每月基础养老金为477元。
以上2项合计,得出您15年后每月预计领取养老金为男644元、女614元。
(目前个人帐户年计账利率按3.87%,下同)
七、对老年居民有何养老补贴?
对2008年底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区户籍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居民,可享受最低60元/月的养老补贴(70-79岁为70元/月,80-89岁为80/月,90-99岁为150元/月,100岁以上500元/月),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原领取农村居民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转为领取居民养老补贴,并自2008年7月起,补发相应的差额。
八、如何办理养老金和养老补贴手续?
(1)领取养老金手续:
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养老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领取手续,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后,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
(2)领取养老补贴手续:
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据社区保障站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2008年7月1日起按月享受,其中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到龄的,自到龄次月起享受。
2009年1月后符合条件申报的人员,自申报的次月起享受。
九、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老农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保障如何衔接?
(1)与老农保的衔接: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的,本人愿意可将原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当年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时间不得早于老农保实施时间(1992年1月),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时间。
折算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费结余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不愿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老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2)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转移,按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本息。
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有企保的人员如何处理?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条件的,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向区农保所提出申请,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理企保转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1)个人收益得到保证:
个人缴费及市、区财政补助的2个百分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复利计算,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在寿终或保险关系转移时,本息全部结算给个人或法定继承人。
不计利息税,远高于个储蓄存款。
如2008年个人缴费408元,政府缴费补助734元,其中163元进入个人帐户,一年后个人账户积累额为592元,多了184元,并且以后年度仍要计算。
(2)减轻子女负担:
每年基础养老金还随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而增长,每年7月进行调整,能够满足基本生活,将来子女成家各人挣钱各人花,不用为给您养老发愁。
(3)领取方便:
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您每月只需持存折到银行领取即可。
(4)领回本金时间短,但养老无忧:
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预测,连续缴费5年,累计只要缴纳保费2485元,到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月预计领取182元(男)、177元(元),只有1年2个月左右时间就可将您所交的本金全部领完;连续缴费10年,累计只要缴纳保费6486元,到龄后每月预计领取351元(男)、336元(女),只用1年7个月就可将您所交的本金全部领完;连续缴费15年,累计只要缴纳保费12931元,到龄后每月预计领取644元(男)、614元(女),只用1年8个月左右就可将您所交的本金全部领完。
并且以后仍可继续领取,直到寿终。
(5)统一管理,安全无风险:
基金存入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全部解决,没有任何风险。
十二、不参保有什么坏处?
(1)不参保不受益:
不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每年给予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
(2)不参保有忧患:
不参保人员年老后,不仅增加子女负担而且为自己养老发愁。
(3)不参保受益损失:
不参保人员到达养老年龄,虽然可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但老年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也就是说,本来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超过16年就不能再享受养老补贴。
例如:
现年59岁人员(男性),只需缴纳1年408元的保费,到养老年龄后,月领取101元,但不缴费只能领取养老补贴56.4元,每年相差535元;现年55岁人员(男性),只需缴纳5年2485元的保费,到养老年龄后,月领取182元,但不缴费只能领取养老补贴42元。
每年相差1680元。
由此看出,不参保年限越多,损失会越大,应尽快参保。
十三、延迟参保有什么损失?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参保。
不及时参保将会:
(1)不能享受当期政府参保补贴,今后补保由个人全额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
(2)不按规定的时间参保,今后又不补保的,即为中断缴费,领取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1%。
例如:
现年50岁的男性,应缴费10年,但《办法》实施的前2年没有缴费,2年后需补缴本金2394元及相应的利息及滞纳金,仅本金就多缴1538元;如不补缴,领取时,基础养老金就比同年龄人员少2.6%,预计每月少基础养老金42元。
因此,应及时参保缴费。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推行的关爱民生、造福百姓的重要工程,请赶快行动起来,算好你早参保的早收益帐,迟参保的吃亏帐,不参保的后悔帐,为了解除你的养老后顾之忧,为了年老后的幸福安康生活,请做出你精明、高明的选择,积极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
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
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为何不同?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
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在于:
第一,都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第二,都有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
因此,两个办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并大体平衡。
比如,在各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应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都要全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都转移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
不同点在于:
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
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政策措施。
目前,今年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已经对外公布,而且从明年1月1日起,不再开展现金收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参保人员必须到银行办理。
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根据自治区有关信息,2009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9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全年缴费金额为5661.60元。
根据以上标准,2010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几个档次。
字幕:
60%缴费基数1415元全年3396元
70%缴费基数1651元全年3962.4元
80%缴费基数1887元全年4528.8元
90%缴费基数2123元全年5095.2元
100%缴费基数2359元全年5661.6元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选一个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而且,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将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
另外市社保所提醒大家,从明年1月1日起,市社保所不再开展现金收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参保的人员凭养老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到市区银行储蓄网点用现金或银行卡进行缴费。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间定为2010年7月1日开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
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档。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
●《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在本办法实行之日年满45周岁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2010年08月15日)
1、哪类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
答: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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