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1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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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180
TG/HY104-2018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加快铁路鲜活货物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鲜活货物整车、集装箱运
输,国际联运、军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运输途中需要控温的其他非鲜活货物运输可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为鲜活货物运输提供便捷、优质、可靠的服务保障,不断拓展鲜活货物运输市场,提高铁路市场份额。
第五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由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9易腐货物包括肉、蛋、乳制品、速冻食品、冻水产品、鲜蔬菜、鲜水果、花卉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分为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附件1)。
冻结货物是指经过冷冻加工成为冻结状态的易腐货物。
冷却货物是指经过冷却处理,温度在冻结点以上的易腐货物。
未冷却货物是指未经过任何冷处理,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的易腐货物。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水产品等。
第七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质量良好,无病残,包装适合
货物性质并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按照货物性质、容许运输期限及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运载工具、装载方法和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或押运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货物质量。
托运需要检疫的鲜活货物时,托运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由检疫证明,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检疫证明的名称和号码,车站凭此办理运输,并按规定在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中留存证明文件的影像资料。
入境的国际铁路联运鲜活货物,凭海关的放行通知办理。
应提供检疫证明的鲜活货物包括: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
(二)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由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见附录。
第八条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开行鲜活货物或以鲜活货物为主的班列、直达、快运等快速货物列车。
在其他区段,应积极组织桂运快速货物列车。
第九条承运人应根据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受理、优先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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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编组、优先桂运。
各级调度对装有鲜活货物的列车、车辆应重点掌握,防止途中积压。
对装有鲜活货物的车辆,除由于在中间站装(卸)车必须编入摘桂、小运转列车外,途中均应编入快运列车或直通、直达、区段列车。
车辆在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车站有关去向的货车中转停留时间,中转停留超时的,车站要主动联系上级调度部门尽快安排桂运。
第十条承运人应调配技术状态良好、干净清洁的铁路货车(集装箱),托运人在装车(箱)前必须检查车辆(集装箱)状况,发现状态不良不能保证货物安全和运输质量的,应及时提由,
承运人应予调换;对不清洁的车辆(集装箱),车站要组织清扫、
洗刷。
按规定需要消毒的,由托运人按卫生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托运人要落实货源,备齐单证,准备好必要的货
物安全防护用品。
车站、托运人、收货人应密切配合,及时做好装车、卸车和搬运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搬运过程中由现腐烂、变质、冻损、污染、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
第十二条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必须将货物的装车备品、防护用品、衬垫物品等全部搬由。
卸车单位负责将卸后的车辆和货位清扫干净。
铁路箱掏空后,掏箱单位应将集装箱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
良好,撤除无关标记。
被动物、动物产品等污染的车辆(铁路箱)、货位,卸车(掏箱)单位要彻底洗刷除污,保证没有残留的污水、秽物。
按规定需要消毒的,由收货人按卫生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办理。
车辆(铁路箱)洗刷除污、消毒后适当通风,晾干后再关门。
机械冷藏车洗刷除污、消毒后须经车站和乘务组检查验收,棚、敞车和铁路箱洗刷除污、消毒后须经车站检查验收。
卸车单位没有货车洗刷除污条件的,车站应根据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指定的洗刷除污站回送。
清扫、洗刷除污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十三条鲜活货物的装载与加固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章易腐货物运输
第一节运输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装运易腐货物应使用冷藏车或冷藏集装箱(机械冷藏车的基本性能表见附件2,BX型车的主要技术参数见附件3,铁路冷藏集装箱的主要技术参数见附件4)o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
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确认不影响货物质量的,承运人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使用棚车或通用集装箱装运。
使用棚车装运时,应按“使用棚车运输易腐货物的措施"(附件5)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机械冷藏车组和BX型车组,可组织同一到站卸车的两站分装,或同一发站装车的两站分卸。
但两分装或分卸站应为同一径路,距离不超过500km第一装车站的装车数或第二卸车站的卸车数不得少于全组车的一半(枢纽地区除外)。
两站分
装(卸)是指车组中不同货物车在不同车站装(卸)车,同一货物车只能在一个车站装(卸)车。
机械冷藏车组中不同的货物车,可以装运温度要求不同的货物。
第十六条上路运输的冷藏集装箱应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有关规定,并确保技术状态良好。
使用外桂式发电机组的冷藏集装箱,经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可组织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发电机组安装稳固并采取有效防脱落措施,冷藏集装箱和发电机组的合计重量不得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车站起重能力、货车载重等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托运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同时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品类顺号、热状态及容许运输期限(日数)。
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且途中需要供电服务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注明“BX车供电运输”字样,并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运输温度。
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须大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3日以上。
第十八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选用车辆、装运方法,均应符合“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
条件表"(附件1)、“易腐货物运输包装表"(附件6)、“易腐货物装载方法表"(附件7)的规定。
发站应在装车时会同乘务组对货物的温度、质量、包装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机械冷藏车作业单”(附件8)内。
货物包装和破验部
位的恢复由托运人负责。
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时,冷藏集装箱装箱前预检和温度设置等操作,以及箱内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装载,由托运人负责,可参考附件1、6、7办理,且货物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箱内限高标识线。
第十九条使用机械冷藏车时,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按一批托运的易腐货物,一般限同一品名;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运输温度要求接近、货物性质允许混装的,可按一批托运,在同一机械冷藏车内组织混装运输,此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一般情况下,下列货物不得混装运输:
(一)具有强烈气味
的货物和容易吸收异味的货物;
(二)易产生乙烯气体的货物和
对乙烯敏感的货物;(三)水果和肉类,蔬菜和乳制品。
第二十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附件1中未列名的易腐货物时,如货物热状态、货物包装、装车时质量要求、运输温度及装载方式可比照类似品名货物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比照的品类顺号、货物品名、运输
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附件1中未列名、且无法比照其他品名办理的易腐货物,应按如下规定试运:
(一)试运前,托运人应与发站商定运输条件,提由“铁路易腐货物试运申请表”(附件9)一式三份,托运人、发站、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各一份。
(二)发站将“铁路易腐货物试运申请表”报铁路局集团公司,经批准后组织试运,铁路局集团公司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公司备案并抄送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
(三)托运人应将试运批准号和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四)发站在确认首批试运货物安全抵达到站后,方可发生次批试运货物。
同一发站、品名、运输条件的货物,首批试运不得超过4车。
试运期不得超过1年。
(五)试运期间,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现腐烂、变质、冻损等问题,须立即停止试运。
发站应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损失原因,并将结果报铁路局集团公司。
需要继续试运的必须制定改进措施,重新办理试运手续。
(六)试运结束后,发站应将试运总结报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将有关情况报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经过基因修改、非正常天然繁殖、使用过生长激素或经过化学药物处理等降低了耐储运性的果蔬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第二十二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托运人要求不按本规则规定条件办理时,应在确认货物不致由现腐烂、变质、冻损等问题的前提下,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第二十三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装车时的温度高于附件1规定或商定的运输温度的上限时,经托运人确认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可以组织运输,但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签订运输协议。
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且需要途中供电服务的,应按
规定填记“冷藏箱供电作业单”(附件10)。
车站接收冷藏集装箱时,冷藏集装箱的温度与托运人设定的运输温度相差明显(一般按4c掌握),经托运人确认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可以组织运输,但应在“冷藏箱供电作业单”的备注栏内注明“温度不符,质量托运人自负”字样,并经托运人签认。
第二十四条货物质量、包装、温度达不到要求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货物。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按与托运人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签订的
运输协议组织运输,以及托运人要求使用棚车运输易腐货物,除承运人责任外,货物质量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按附件1规定或与承运人商定的运输条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具体注明装载货物的运输温度要求和“途中控温”、“途
中不控温”、“途中通风”、“途中不通风”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使用机械冷藏车(包括空车回送和回空代用),
应由发站逐级上报总公司调度部门,经总公司调度命令承认后方可使用。
车站应将调度命令号码填记在“机械冷藏车(BX型车)
装车通知单”(附件11)内。
第二十八条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不需要途中供电服务的,承托双方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交接;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质量由托运人负责。
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需要途中供电服务的,承托双方凭箱号、封印、箱体外状和箱内温度交接;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途中供电正常时,箱内货物质量由托运人负责。
使用自备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因冷藏集装箱自身质量
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由此需要途中倒装的,相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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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铁路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因冷藏集装箱自身质量
问题造成损失的,由箱主单位负责;因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失和冷藏集装箱故障、破损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冷藏集装箱发电机所用柴油装载量不得超过油箱容积的95%
第二节装车与卸车
第三十条机械冷藏车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车辆的标记载重量。
冷藏集装箱总重应符合集装箱运输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冷藏车、铁路冷藏集装箱严禁用于装运易污染、腐蚀和损坏车辆或箱体的非易腐货物。
无包装的水果、蔬菜(西瓜、哈密瓜、南瓜、冬瓜除外)等易污染、损坏车内设备或箱体的易腐货物不得用冷藏车、铁路冷藏集装箱装运。
第三十二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发站应与托运人商定进货、装车等事项,将计划装车时间、装车地点、货物品名及热状态、重量、到站等事项填记在“机械冷藏车(BX型车)装车通知单”内,于装车前12h交给乘务组;两站分装的,第
二装车站应在车辆到达后及时交给乘务组。
乘务组应在装车前做好上水、补足油料、预冷车辆等工作。
使用BX型车组运输冷藏集装箱时,发站应于装车前6h将
“机械冷藏车(BX型车)装车通知单”交给冷藏车乘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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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时,车站应与托运人、收货人商定冷藏集装箱进由站、站内接电等事项,减少冷藏集装箱非工作状态的站内停留时间,避免发生货损。
具备冷藏集装箱接电条件的集装箱办理站见附件12。
第三十三条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在装车前必须预冷,待车内温度降低到规定温度后(协议运输从其约定),
方可装车。
机械冷藏车车内预冷温度:
冻结货物为-3C〜0C;
香蕉为11c〜15C;菠萝、柑桔为9c〜12C;其他易腐货物为0c〜3C。
第三十四条经过预冷的冷藏车装车时,应采取措施保持车内温度。
在装卸车作业中应使用不致损坏车内设备的工具,不得挤碰循环挡板和挤占车体压筋之间的空隙,上层货物距离循环挡板至少应留由50mm的空隙,不得在货物分层间使用影响通风的隔板。
货物在车内的堆码,应当保证两侧车门能够方便开启。
开关车门时,严禁乱砸硬撬。
在采取保温、防寒、防湿等措施时,严禁以钉、钻、钢等方式损坏冷藏车车体。
第三十五条易腐货物装卸车作业时,应轻拿轻放。
冷藏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避免冲撞,防止损坏。
装运冷藏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并符合集装箱运输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冷藏车乘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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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要认真按车填写“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冷藏箱供电作业单”,
并做好传递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车站、冷藏车乘务组和托运人、收货人应加强装卸车组织工作,缩短装卸时间。
易腐货物作业车停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站的货车停留时间。
单节机械冷藏车每辆装(卸)车作业时间(不包括洗车和预冷时间,下同)不得超过3h。
货
物车为4辆的机械冷藏车组,每组装(卸)车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h,每车的装(卸)车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h。
装(卸)车期间需要制冷的,要在“机械冷藏车作业单”中注明起止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车站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车站货运员和冷藏车乘务组应对装卸车作业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托运人、收货人共同解决。
货物装车完毕,冷藏车乘务组应检查车门是否关闭严密,及时记录车内温度并开机调温。
第三十九条需要途中供电服务的冷藏集装箱装车后,冷藏车乘务组负责冷藏集装箱的电源连接、温度检查,发现影响正常运输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卸车前,车站应通知冷藏车乘务组,冷藏车乘务组应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并将冷藏集装箱电源连接线拔由和复位;具备卸车条件后,冷藏车乘务组通知车站。
未配备冷藏车乘务组的,相关工作由车辆配属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易腐货物运抵到站,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时,到站应自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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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卸车完了的次日)或收货人拒绝领取之日起,1日内及时通知
发站和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
内提由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对于超过容许运输期限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而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由处理意见的货物,或虽未超过上述期限,但是货物已开始腐坏、变质时,到站可按无法交付货物或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到达货物由现腐烂、变质、冻损、污染、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时,到站应立即组织卸车并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会同乘务组组织卸车。
收货人有异议的,不得拒绝卸车或中途停止卸车,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收货人承担。
发现食品运输污染的,应立即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
第三节运行组织
第四十二条发站承运易腐货物后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事”上标注“三角K”(三角K表示装运易腐货物)。
“三角K”对应标记应转记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内。
第四十三条冷藏车乘务组应按附件1规定或商定的温度要求保持车内温度,对未冷却的易腐货物应在最短时间内将车内温度降到规定的范围。
同时定期对车内温度状况进行监控,在装车后及运输途中,每隔2h记录一次各车内的温度,每6h填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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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机械冷藏车作业单”。
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水果、蔬菜和其他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通风作业。
第四十四条BX型车组的冷藏车乘务组应做好途中供电工作,确保冷藏集装箱供电正常,并在沿途车辆技检作业时,对冷藏集装箱温度进行检查和记录。
未配备冷藏车乘务组的,车辆配属单位要做好远程监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易腐货物需要变更到站时,可办理一次,但容许运输期限要大于重新计算的运到期限3日以上。
第四十六条需中途上水的机械冷藏车、BX型车组应编在列车中部,乘务组应提前拍发电报将有关情况通知前方上水站(上水站站名表见附件13)。
机械冷藏车、BX型车组需要上水时,各车站应予以支持并免费供水。
第四十七条冷藏集装箱(无论空重)、机械冷藏车、BX型车组(不具备供电功能的除外)禁止溜放。
车站应在冷藏集装箱的货物运单、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上注明“禁止溜放”。
BX型车组运输途中不得拆解。
第四十八条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在运行途中不得保留。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时,保留站应立即向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货运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编制普通记录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因技术状态不良等原因发生滞留不能继运时,滞留站应及时报告铁路局集团公司
15调度、货运部门,并尽量组织按原运输条件倒装。
由于气温、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倒装又不宜在当地处理的货物,滞留站应通知发、到站及时联系托运人、收货人,并限时提由处理办法。
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使货物造成损失时,由发生地铁路局集团公司与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处理。
第五十条沿途各站发现冷藏集装箱箱门开启、油箱漏油、电源连接线脱落等问题,影响运输安全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甩车处理的,必要时应通知箱主单位或托运人配合处置。
第五十一条运输途中发现易腐货物腐烂、变质、冻损、污染、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时,发现单位应立即通知车站联系托运人、收货人并妥善处理,防止货物损失扩大。
处理货物腐烂、变质情况时,应扣除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第五十二条为便于检修和管理,机械冷藏车和BX型车组
(有人值乘)临时备用时,应停留在有上水条件的枢纽地区或车
站。
第四章活动物运输
第五十三条承运活动物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事”栏标注“活动物”和“禁止溜放”,“活动物”和“禁止溜放”应转记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内。
托运人提由需要途中上水的,发站在货物运单注明。
第五十四条托运蜜蜂时,托运人要按车填写物品清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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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两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托运人自留)。
物品清单要记明蜜
蜂的空箱数、有蜂箱数、押运人所带的生活用品,饲养工具及蜜蜂饲料等。
第五十五条托运猛禽、猛兽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商定运输
条件和运输防护方法,报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
跨局运输时,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商定的事项通知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
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商定的运输条件和运输防护方法。
第五十六条装运活动物应选用专用车辆、敞车或有窗的棚车。
装运牛、马、骡、驴、骆驼等大牲畜,应使用木(竹)地板货车,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活动物拴紧;确因木(竹)地板货车不足需要使用其他货车时,应采取衬垫等防滑措施。
装运活鱼不得使用全钢棚车及车窗不能开启的棚车(采用增
氧机运输的除外)。
托运人随车携带增氧机时,必须配带1至2只灭火器。
随车携带的动力用柴油不得超过100kg。
柴油应盛装
于小口塑料桶内,口盖必须拧紧,严密不漏。
严禁使用汽油动力增氧机,严禁携带汽油上车。
第五十七条蜜蜂进站时,托运人必须在蜂箱巢门外安装好纱罩,防止蜜蜂飞由螯人,遮蔽信号,影响车站作业和行车安全。
蜂箱巢门未安装纱罩的,发站不得承运。
第五十八条禽、畜可单层或多层装载,每层的装载数量由
17托运人根据季节、运输距离、活动物的体积及选用的车种车型等情况确定。
装运活动物的车辆可开启门窗,但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牲畜头部伸由,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事”栏注明“圈开”(“圈开”表示开门窗运输),“圈开”应转记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内。
对开启的车门应捆绑牢固,并用栅栏将活动物挡住。
开启的门窗最外突生部位不得超限。
第五十九条运输活动物时,托运人必须派熟悉动物特性的押运人随车押运,负责做好动物的饲养、饮水、换水、洒水、看护和安全工作。
押运人每车一至两人。
押运人携带物品只限途中生活用品和途中需要的饲料和饲养工具,并严格遵守“押运人须知”和铁路的有关规定。
为放蜂需要带的狗必须装在铁笼内,并交验检疫证明。
第六十条装蜜蜂的车辆与装载农药的车辆原则上不得编桂在同一列车上。
如因车流不足、分别桂运有困难,在本次列车运行全程内不发生列车折角转向运行的条件下,可编入同一列车内,但应将蜜蜂车桂在农药车的前部,并隔离4辆以上。
蜜蜂车和生石灰车编在同一列车内时应隔离2辆以上,并将
蜜蜂车桂在生石灰车的前部。
第六十一条活动物在中途上水,由铁路指定的上水站免费供应。
上水用具由托运人或押运人自备。
对桂有活动物需要上水车辆的列车,发站或上水站应拍发电报依次向前方上水站进行预报,上水站应将其接入备有上水设备的股道。
上水预报电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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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号如下:
内容
开车月、日
车次
车型
车号
货物品名
到站
收货人
代号
(1)
(2)
(3)
(4)
(5)
(6)
注:
1.在电文首部冠以“上水预报”字样
2.整列运输时,代号(3)只报车型、车数,不报车号。
代号(6)由最后一个上水站向到站预报。
第六十二条蜜蜂运输不办理变更到站。
为保证铁路作业安全,蜜蜂在车站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放蜂。
蜜蜂到达到站后,要尽快办理卸车、交付手续,并及时搬生货场。
第六十三条运输过程中发现活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病死
或死因不明时,押运人应及时通知车站。
车站发现上述情况时,
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严禁乱扔染疫、疑似染疫的活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活动物尸体。
第六十四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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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 鲜活 货物运输 规则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