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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导语:
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2017年卷二第26题—单选)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答案】C
【解析】从内容来看,证据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等。
一种是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
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都是排除某一类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调整的都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关联性规则,一方面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属于关联性规则的内容。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
《高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因此我国的关联性规则首先从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同时也从关联程度大小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C选项正确。
2.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
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9题—多选)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ABCD
【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本题中U盘属于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扣押U盘并应制作扣押笔录符合上述规定,A选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根据这一规定,检查本题中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B选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本题中用于盗取Q币的木马程序即属于此类电子数据,因此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附有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C选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
”D选项属于上述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该选项正确。
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70题—多选)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基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的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因为二者在诉讼中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被告人在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对民事赔偿事实的证明责任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而,本题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A选项正确。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实际上成为了自诉人,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反诉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B选项正确。
妨害公务罪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因而不是证明主体,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行使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包括证明主体,因此D选项正确。
应当注意对刑事诉讼主体和证明主体的范围的理解;结合本题中给出的具体案件,首先判断案件的性质是公诉、自诉还是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从而作出正确判断。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
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请回答第92—94题。
4.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卷二第92题—不定项)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答案】B
【解析】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应是在案发过程中自然形成的。
侦查机关制作的某医药公司失窃物品的清单是立案以后制作的,是对失窃情况的分析总结,不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证据材料,因而不是书证,A选项错误。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书写的文字材料,也可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凡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书证。
因此,通话记录清单以清单中的通话记录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B选项正确。
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上记载了甲将赃款存入银行的情况,根据书证的概念,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是书证,C选项错误。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是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在适用时,作为物证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
因此,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本身不是物证,其反映的药材才是物证,D选项错误。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
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
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
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请回答第95—96题。
5.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卷二第96题—不定项)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答案】A
【解析】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甲关于自己被猥亵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关于乙和丙被猥亵的陈述是证人证言,A选项正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关于甲被猥亵的过程,许某的证言也来源于甲,不能作为补强证据,B选项错误。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办案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在法庭上,就从其他人那里得知的情况,向法庭作证,目的是证明该情况为真实的,但不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有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但法律并未规定其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C选项错误。
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补强证据规则,也有相关条文内容予以体现,即《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可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的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言与陈述才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也就是需要补强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
本题中甲、乙、丙虽然年幼,但均能够辨别是非并且能够将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正确表达,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的证据,D选项错误。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真正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因此,虽然可以判断属于传闻证据,但并未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并非凡是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或证言就需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采信。
6.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第29题—单选)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
”《高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本题中,尸体所处位置偏僻且天气恶劣,对勘验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了原因,对没有见证人在场已经进行了合理解释,收集的物证应可以采用。
因此D选项正确。
其他选项错误。
7.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第30题—单选)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据此,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A选项错误;自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自诉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因此B选项错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察院承担提供证据并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被告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来源的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检察院承担提供证据并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被告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枪支来源的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8.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
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
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
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第67题—多选)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AC
【解析】证据的关联性,也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在客观上必须同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并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没有可采性,但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一定可采。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曾作有罪答辩后又撤回);特定的事实行为(如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被害人过去的行为(如性犯罪案件中有关被害人过去这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关联性。
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特定的事实行为,是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A选项正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对证据进行的划分(“主要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2)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但并未告知被何人开车撞到,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应属于间接证据。
B选项错误。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是经过转述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
C选项正确。
意见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
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作为证言。
最高法《解释》第75条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是其推断性证言,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因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D选项错误。
9.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16年卷二第68题—多选)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答案】BC
【解析】
《高法解释》第78条规定: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此,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还需附加“无法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的条件,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并非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57条规定: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58条规定: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据此,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属于不能排除存在法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言词证据,不属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重新制作。
因此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据此,询问被害人可以到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进行。
因此D选项错误。
1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2016年卷二第69题—多选)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包括:
(1)实体法事实。
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这里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即实体法事实作为主要的证明对象。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程序法事实。
根据《高法解释》规定,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也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
据此,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是证明对象,A选项正确。
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属于实体法事实中的量刑事实,是证明对象,B选项正确。
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而非证明对象,C选项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是免除控辩双方举证、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高检规则》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的事实属于在法条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D选项错误。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
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请回答第95—96题。
11.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
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卷二第95题—不定项)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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