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科技孵化器的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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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区科技孵化器的管理方案
堆龙德庆区科技孵化器的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本管理方案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
第三条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区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
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四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的主体为创办孵化器的各类法人。
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均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社会公益型孵化器、综合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特色产业型孵化器、民营企业孵化器、国有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其性质可以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第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孵化器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单位推荐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工作和业务指导。
其中绩效评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的孵化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以孵化器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情况和能力建设作为核心内容,从孵化基础、硬件建设、孵化服务、孵化效率、社会效益、管理创新、运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绩效评价为优秀孵化器的给予运行机构相应的经费资助,奖励资金额度依据《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确定,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孵化器服务能力建设。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七条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和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3年还不能毕业者,责命退出。
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需有不
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八条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
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至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两创示范”办公室。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十条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堆龙德庆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纳入我区各类人才计划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属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
(七)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
高于100平方米(从事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平方米)。
(八)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
(一)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
(二)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政策。
(三)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资金投入,对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提供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四)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五)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和产业化信息。
(六)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七)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
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
(二)发展方向明确。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以及政策、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孵化器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市区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专业型的8家以上);设在县(区)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
(九)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向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其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并进行专家评审。
(二)依据实地查看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并颁发“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拉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或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且有2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拉萨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对获得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经费资助。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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