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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
关于印发《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第三条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办公室,月底报下月排班表。
第四条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考勤员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科室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尊重考勤员的劳动,并主动协助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勤员的正常考勤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办公室会同医教、护理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
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年终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二章请销假规定
第七条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一)请假分为探亲假、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三)请假不论假别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到院长办公室备案。
一般职工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五)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以便安排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
(六)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
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八)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等,一律责任自负。
第三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八条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
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
1、病假在14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绩效奖金等(下同)。
2、病假超过14天的,从第15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5、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5%;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二)其他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
返聘职工请病假,根据日平均工资额,按出勤天数发放。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
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
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5、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
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
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6、因职业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或相类似疾病的,应先休职业假。
休完职业假后仍不能痊愈的,再申请休病假。
第九条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事假在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事假连续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4、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5、我院已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未按规定休完带薪年休假的,一律不得请事假。
如果休完带薪年休假后,仍不能办理完私事的,可以按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事假。
6、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
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十条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
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因我院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应利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医院可以补足,并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婚假
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1、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可给予婚假3天。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3、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十二条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2、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1—3天路费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产假(护理假)
1、一孩或二孩假期:
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128天,男职工陪产假15天。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并按《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进修假、学术会议假
1、由单位选派外出进修学习应请进修假,期间工资照发。
2、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请学术会议假,期间工资照发。
3、由医院安排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指令性培训班的,按出差对待,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变。
4、参加在职函授学习的,由个人通过请带薪年休假、调班等方式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工伤假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科室或本人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人事科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为工伤后,医药费用由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担。
所在科室或本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科室或本人负担。
(五)职工休工伤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待遇不变。
(六)职工因伤重住院,配偶是本院职工的,住院期间其配偶可作为医院公派陪护人员为其陪护,陪护期间按出勤对待。
配偶不是本院职工自愿承担陪护任务的,医院可按雇用陪护人员的费用标准发给陪护费。
工伤较轻在家休养的,医院不安排陪护。
第十六条带薪年休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生活福利待遇不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旷工、迟到、早退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旷工
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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