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申请相关情况流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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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申请相关情况流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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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申请相关情况流程表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调整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
二级事项名称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调整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社会救助证》(家庭人员变动时,需重新补发)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审批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保临界家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批条件
正在享受城乡临界低保家庭,但家庭的经济收入或家庭中人员发生变动,造成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调整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家庭人员变动时,需要提供)】;3、《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3、《收入状况证明》;(一式两份)
4、《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原件(有家庭成员新增,并且新增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才需要提交】;(一式两份)
5、其他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家庭真实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就读证明等)【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公示》【原件】、《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原件】(各一式两份);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当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员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申报家庭收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5日内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镇(街道)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停保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
二级事项名称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停保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审批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保临界家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批条件
我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取消认定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原件(1、死亡停保申请,如果家庭成员只有户主一人,可以不提交;2、户籍迁移可不需要提交)】;(一式两份)
3、《收入状况证明》【原件(1、死亡停保申请,如果家庭成员只有户主一人,可以不提交;2、户籍迁移可不需要提交)】;(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经由村居委调查核实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5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镇(街道)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新增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8B543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
二级事项名称
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新增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社会救助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审批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保临界家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批条件
城乡临界低保家庭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含150%)以内的困难家庭。
申请资料
1、《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家庭情况认定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临界低保居民社会救助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5、《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6、银行存折【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7、《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8、《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原件】;(一式两份)
9、其他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家庭真实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就读证明等)【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公示》【原件】、《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原件】(各一式两份);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决定批准的,发给《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社会救助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镇(街道)10个工作日,村(居)委会1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有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分类施保申请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8C039-02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二级事项名称
分类施保申请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发放分类施保金
审批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救助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六类救助类别的对象。
一是对未纳入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的城乡孤寡低保对象,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二是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一、二级人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三是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爱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四是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五是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六是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按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分类施保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已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分类施保时,要出具低保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其他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家庭真实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就读证明等),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并按月将低保金划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分类施保申退
大项编码
NH08C039-01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二级事项名称
分类施保申退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审批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救助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正在享受我区分类施保救助,但已不符合六类救助类别条件。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分类施保申退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其他相关材料(如对象还享受低保待遇,才需要提供)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经由村居委调查核实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5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各镇(街道)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救济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8C039-05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调整
二级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调整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人员变动时,需重新补发)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发放低保金
审批依据
1、《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52号,1999年7月1日实施)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审批条件
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但家庭的经济收入或家庭中人员发生变动,造成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家庭人员变动时,需要提供)】;(一式两份)
3、《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4、《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5、《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原件(有家庭成员新增,并且新增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才需要提交】;(一式两份)
6、其他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家庭真实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就读证明等)【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公示》【原件】、《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原件】(各一式两份);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当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员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申报家庭收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5日内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镇(街道)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停保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8C039-03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停保
二级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停保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审批依据
1、《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52号,1999年7月1日实施)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审批条件
正在享受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的。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原件(1、死亡停保申请,如果家庭成员只有户主一人,可以不提交;2、户籍迁移可不需要提交)】;(一式两份)
3、《收入状况证明》【原件(1、死亡停保申请,如果家庭成员只有户主一人,可以不提交;2、户籍迁移可不需要提交)】;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等);(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经由村居委调查核实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5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镇(街道)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8C039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新增
二级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新增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发放低保金
审批依据
1、《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52号,1999年7月1日实施)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审批条件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4、《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
6、银行存折【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7、《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8、《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原件】;(一式两份)
9、其他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家庭真实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就读证明等)【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公示》【原件】、《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原件】(各一式两份);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街)社会工作局进行审批;
3、镇(街)社会工作局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按月将低保金划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镇(街道)10个工作日,村(居)委会1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有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农村特困家庭危住房改造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6C588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农村特困家庭危住房改造
二级事项名称
农村特困家庭危住房改造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发放农村特困家庭危住房改造资金
审批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2010年农村特困家庭危住房改造工作方案》
审批条件
1、我区农村低保、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农村临界低保对象;
2、经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安排房屋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需进行修缮或重建的残、危土坯房、泥砖混合结构房;
申请资料
1、《南海区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原件(由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
2、申请人户口薄、低保(五保、临界低保)证【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3、银行存折【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4、原住宅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准予使用村委会所属土地的证明【原件查对后退回,收复印件(出具不了房产证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此处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一式三份)
5、房屋造价明细【原件(出具不了,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一式三份)
6、三张危房照片【原件】。
(一式三份)
以下资料由村居委提交:
《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公示》【原件】、《佛山市南海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原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原件】(各一式三份);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各镇(街)社会工作局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南海区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
2.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公示
3、村(居)委调查核实后,提交给镇(街道)
4、镇(街道)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复核、审批;并上报区危房管理办公室(区民政局)
5、区危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复核、审批;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区10个工作日,镇(街道)10个工作日,村(居)委会1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表格
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
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投诉机构:
南海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86330353,投诉电话:
86330353
委托放权情况
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
事项类型
日常管理
备注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
NH08C048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级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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