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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
——鼎城区土地确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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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的意见》(湘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组织实施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产权
第1章土地权属调查
1.1、土地权属的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土地权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土地权属与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的基础。
主要表现为: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9条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11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行使,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法律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荒废、长期闲置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以及非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毁坏耕地等行为;
(3)、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权属争议是关于特定范围土地的有关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
在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通过土地确权来确定土地产权的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之一。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称为国家所有制。
全民所有的土地也称为国有土地,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其他机关、单位、公民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时《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条对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本思路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确定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只有所有权主体明确,才能真正实现“物有其主”,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
《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从确立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的角度对于农村土地权属进行的规定,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做出如下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
“劳动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不同所有者主体并存的局面:
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的二个以上的村民小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
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之间的区别,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的三种主体。
农民集体是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仅仅是管理者。
第2章崇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实施
鼎城环抱常德市区,原名常德县,古称朗州,辖37个乡镇(场)。
鼎城区南高北低,总的地形以平岗为主,兼有低山、丘陵。
全区宜果面积35万亩。
成土母质以第四纪红土为主,占50.4%,分布在岗地和低山、丘陵,PH4-5.5;湖积母质占15.08%,分布在滨湖平原,PH7.5-8.5;河流冲积母质占9.64%,分布在沅水主要支流沿岸地区,PH6-7,有机质含量2-2.5%;板页岩母质占17.77%,分布在逆江坪、沧山、钱家坪、花岩溪及大龙站镇、双桥坪镇的部分村,土层多在1米以上,PH4-5.5;砂岩母质占5.53%,分布在大龙站、周家店、长岭岗、许家桥等乡镇;紫色砂岩母质占1.53%,分布在大龙站、丁家港、长茅岭等乡镇,PH6-7.5。
地和形土壤条件能满足多种果树的生产发育。
崇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技术路线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两种确权工作模式:
一是实地指界定界并实测拐点坐标,由拐点的坐标连线形成权属界线;二是依据实地调查位置在工作底图上标定权属界线。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第二种工作模式。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1:
5000正射影像,套合土地变更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
5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属调查、界址点采集,然后经内业上图、编辑、裁切,编制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宗地图,利用GIS软件进行权属资料建库、分类面积统计和汇总。
部分区域有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或现势性较强且符合标准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
500、1:
1000、1:
2000),可以用来替代1:
5000正射影像。
对于无图区域,可购买分辨率优于的卫星遥感影像或通过航空摄影获取影像来制作工作底图。
在影像清晰的地方,所有权界址点坐标直接在图纸上图解获取。
在影像不清楚的部分区域,可采用亚米级手持GPS、全站仪、GPS-RTK或HNCORS、地方城市CORS等方式实测。
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宗地图时,地类利用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成果。
原变更数据中权属界线存在明显位置偏离或因规划征收与实地有明显出入时,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和修改。
平面坐标基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分带。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用于制作权属调查工作底图的正射影像图比例尺不小于1:
5000,其中比例尺为1:
5000的影像底图由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提供。
2.2.2权属调查
调查权属及注意事项
①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划分为一宗地。
②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面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
对线状地物(参照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规定,实地宽度小于20米)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在调查时应界定线状地物的归属(国有、乡镇属集体、村属集体),并在宗地面积汇总时相应扣除其面积。
权属调查时应对宗地范围内属于不同权属主体(国有、乡镇及村集体所有)的线状地物进行调查核实,对二调数据库中没有的新增线状地物要进行补充调查。
线状地物要调查权属单位名称、地类、面积等,并由本宗地指界人及线状地物权利人签字予以确认。
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暂时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线状地物要填写线状地物记录手簿,进行登记造册,并在面积汇总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外业调查时,线状地物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XZ”+3位顺序号。
内业数据库正式编号为24位,具体组成为“线状地物所在宗地编号(19位)+XZ(2位)+*(顺序号3位)”。
③有争议的土地,应在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达成调解处理的,应单独立宗。
④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有多块不相邻地块时,按独立宗地处理,编号按独立宗地编号。
⑤对于农村宅基地各小组交叉分布难以准确划分界线时,可按历史习惯划分宗地权属界线,而不必细分。
⑥对于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山地或水域界线不能细分时,可划为共有宗,并注明各个权属单位名称,如能细分面积的,还需注明各权属单位的所有权面积。
共有宗以地籍子区为单元与其它宗地共同按宗地顺序号进行编号,共有宗在属性段内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备注。
⑦宗地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调查。
当划定的宗地地类为耕地、园地、水域且实地面积小于500米2,林地、草地且实地面积小于2500米2时可按“零星宗地”处理。
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对暂时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零星宗地不编宗地号,不作文书和附图,而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零星宗地”记录手簿,进行登记造册。
“零星宗地”要调查权属单位名称、权属性质、地类、面积等,并由本宗地指界人及“零星宗地”权利人签字予以确认。
零星宗地外业调查时要在底图上按实地位置标绘范围界线以便内业量算面积,面积太小不能标绘的打红点表示,并野外调注面积,在零星宗地记录手薄中如实登记。
对不属于本宗地的“零星宗地”,其面积要从本宗地扣除。
外业调查时,“零星宗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LZ”+3位顺序号。
内业数据库正式编号为24位,具体组成为“零星宗地所在宗地编号(19位)+LZ(2位)+*(顺序号3位)”。
⑧集体土地确权时,乡村属集体土地如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水库、沟渠、农村道路、乡镇及村属企业等要分别调查清楚。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资料的乡镇、村属集体土地,要按建设用地界线范围进行所有权确权。
⑨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村权属界线可以调用原二调界线与文书,但当界线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变化时,需根据套合工作底图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进行确认、修改处理。
在各级行政界线上开展权属调查时,行政界线数据原则不动,村、组权属界线按实际情况确权。
对涉及权属界线上的变更调查地类及地类图斑线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跨越行政界线的图斑按飞地处理。
对村界数据因规划征收、村组合并产生与实地明显有出入的,要重新据实调查;原村界线无文书的要补充调查;原村界线文书有错误的要据实修改;原村界线文书描述无误,但影像不套合时,当原村界线走向明显有错误时,要据实修改,当原村界线与底图影像有偏离时,在误差范围内(如1:
5000比例尺工作底图界线偏离误差为实地)可以不修改,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外要据底图影像修改。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时,涉及土地权属界线的原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地类图斑界线和线状地物,与调查工作底图影像偏离图上超过时,要根据工作底图影像标绘并修改,修改时应注意保持线状地物和图斑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变,确保图、表、文字说明三者一致。
⑩界线符号
采用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一致的界线符号。
省界:
地区、州、地级市界:
县、区、县级市界:
乡、镇、街道界:
村界:
土地权属界:
土地权属争议界:
界址点符号:
⊙直径1.5㎜,0.2㎜
线段编号、宗地编号
界址点、界线段编号
外业权属调查时,以权属界线交叉点之间的每节权属界线段为编号单元进行界址预编号,权属界线交叉点统编为“0”,各界线段内界址点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由“1”开始往下顺序编号。
界线段以村为编号单元进行预编,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由“L+*(3位顺序号)”开始往下顺序编号。
当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国有宗地分割时,构成宗地的国有图斑线段要用土地权属界线标绘,当国有图斑权属界线需实地指界确权或修改时,国有图斑线段需设置界址点,新编界线段号,需补作文书和附图。
当国有图斑权属界线直接引用原规划红线或协议界线时,国有图斑线段可不设界址点,不作文书和附图,国有图斑界线段用“G+*”编号,其中“*”表示3位顺序号。
当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位于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或村权属界线)上时,构成宗地的行政界线段(或村权属界线段)要用土地权属界线标绘,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原行政界线(或村权属界线段)数据有出入且进行了修改时,该段土地权属界线需设置界址点,新编界线段号,需补作文书和附图。
当土地权属界线直接引用原行政界线数据时,所在界线段可不设界址点,不作文书和附图,土地权属界线所在行政界线段处村级用“C+*”,乡级用“Z+*”,县(区)级用“N+*”、市级用“X+*”,省级用“S+*”编号。
其中“*”表示3位顺序号。
用上述预编号方式进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走向文字说明编制和附图编制,及宗地(界线段)接合表编制。
界址点的正式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宗地入库后在数据库内自动编排。
界址点的正式编号为19位,其中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代码,接下来3位为“JZD”识别码,后10位为界址点顺序号。
界线段的正式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当区域内权属调查完成时,在数据库内从西北角开始,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时针方向,对组成宗地的权属界线段进行编号。
界线段的正式编号为19位,其中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代码,接下来3位为“JZX”识别码,后10位为界线段顺序号。
宗地编号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宗地编号采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编制。
湖南省行政代码为“43”,市县乡级行政代码参照湖南省民政厅下发的行政代码对照表执行。
地籍区按乡镇(街道)一级行政界线划分,地籍子区按村(街坊)一级权属界线划分。
宗地编号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省市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及土地特征、宗地号。
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及土地特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第一层次为省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街道、乡镇一级),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街坊、村一级),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及土地特征,代码为2位。
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二位为宗地特征码,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
宗地号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以地籍子区(街坊、村)为划分单元、按宗地所在位置从左至右,从上至下按顺序进行宗地编号。
宗地编号结构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顺序编码,如“JA00001”。
本项工作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确权编号。
2..调查权属
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界线调查
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⑵调查时须由调查员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后)上签字盖章。
具体格式如下:
指界人身份证明
经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确定:
女士/先生(身份证号:
)被推举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代表人。
特委派其代表我村民小组全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
主要包括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场指界、权属认定和登记申请等工作。
其代表全村民小组签署的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年月日
户主代表(签章)
村委会
(签章)
(盖章)签字:
年月日
⑶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⑸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⑺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⑻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及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⑼权属调查时要详细问明本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或本权属单位在别的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并作好记录以防错漏。
飞地可由飞入方单方指界,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若双方无异议,则认可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则由飞出飞入方共同重新指界。
飞地单独划宗、编号。
同一地籍子区的飞地按顺序编号,不同地籍子区的飞地在其坐落的地籍子区内按宗地最大顺序号续编,跨地籍区、跨县、市、省行政区的飞地宗地编号按上述原则依此处理。
飞地编号时同时要要注明权属单位名称。
⑽土地权属界线原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争议界线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双方(或多方)指界人确认的两条(或多条)争议界线,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里对争议部分分别编制文书说明和界线附图。
整条界线有争议的按界线段编制,如只是界线段的一部分,要注明争议界线的起点和终点。
争议界线要在“权属争议界线记事”栏里说明争议原由,并在“权属争议界线记录簿”里注明权属争议界线所在地点、争议界线段号、所涉及宗地号、争议双方(或多方)权属名称等。
最后将权属争议界线文字说明、附图、争议记事、争议记录手簿一同交付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权属争议界线按界线段所在顺序号编为“ZL+*(顺序号)-1,-2(或-3)”。
争议调处后界线段号仍改回编为“L+*(顺序号)”。
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宗地编号为“ZA+*(顺序号)”,争议调处后宗地编号仍改回编为“JA+*(顺序号)”。
⑾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⑿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⒀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第(12)条的规定处理。
⒁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
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界址设置
在宗地权属界线调查时,特征点位要设置界址点。
界址点设置不受距离限制,所设界址点要能准确说明界线位置,控制界线走向。
①权属界线相交处;
②界线明显转向处;
界线经过山顶、鞍部、山脊、山谷、塘角、田角、道路(水渠)
交叉、房角等明显特征点处;
③界线穿过居民点的出入口的合适位置;
④界线穿过水沟、道路等线状地物的交点;
⑤界线穿过塘、河流、湖泊上下水位置等。
在权属界线调查时,要注意界址点位置、密度设置的合理性,需要实测界址点坐标的要设置临时界标。
①当界址位置在工作影像底图上能清晰判读时,界址点坐标采用图解法获取,即直接在影像数据或图形数据上提取坐标,界址精度为图上±。
②当界址位置不能准确判读时,需利用HNCORS系统、地方城市CORS系统或全站仪、GPS-RTK、亚米级手持GPS或钢尺交会等方式采用解析法进行测定。
当采用亚米级手持GPS测定时,亚米级手持GPS需能接收到日本的增强差分改正信息(日本MSAS卫星增强系统),测前需用周边已知控制点进行校正和检核。
③界线位置按实地调查结果准确标绘。
当界线沿堤、坎、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行走时,应分清是沿中线还是边线,调查清楚界标物的归属(国有、双方共有、一方所有);当沿河流中线走时,要分清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
界址坐标取位到。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按表1执行:
表1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
±
二
±
±
三
±
±
注1:
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注1:
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
图解界址点的精度按表2执行:
表2图解界址点的精度
序号
项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
±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
±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
±
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2.5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及签字盖章
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以权属界线段为单元编制。
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已有成果,采取手工或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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