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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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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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汇总表
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调度表
类别
序号
工作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
最新进展情况
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扎
实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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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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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治
扎
实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1
严格执行控煤政策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
积极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直接燃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推行优质、低排放煤炭产品替代劣质散煤。
2
淘汰燃煤小锅炉,推动园区集中供热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拆除全市辖区内长期停用的燃煤锅炉和弃用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全市范围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应予拆除,改用燃气或热力供应。
由市质监局注销有关手续,不再年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底前,全市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燃料锅炉供热。
3
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8月底前,全市20蒸吨/小时(含)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
10月底前,在用的20蒸吨/小时以上(含)、65蒸吨/小时以下(含)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4
加强禁燃区管理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要求,取缔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散煤、工业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和石油焦。
依法排查取缔散煤销售点和型煤加工点。
天然气或热力管网通达范围内禁止使用非专用成型生物质锅炉。
5
加强重点行业废气整治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和5#机组要在7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机组要在12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水泥、陶瓷、砖瓦、铸造、石材加工、硫酸、磷肥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6
强化工业堆场粉尘防治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工业企业(含火电行业)的煤场、灰场、渣场、料场全部建成全封闭的储煤场,散流体采取密封存放,并落实进出厂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
7
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8
重点行业实行错峰生产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水泥等重点排气行业按照要求实行错峰生产。
9
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表面喷涂业:
整车制造企业和有喷涂工艺的重点机加企业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包装印刷行业:
重点包装印刷企业要2017年10月底前对印刷、喷绘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治理,消除无组织排放,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
有机化工行业:
有关企业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雾实施收集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达到排放标准。
10
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7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未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无油气回收设施的油罐车禁止从事汽油销售和运输业务,商务部门暂停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年审。
11
取缔露天喷涂,实施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
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开展露天喷涂整治,取缔占道作业,要求封闭作业并配备污染防治设施。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
全市二类以上维修企业2017年10月底前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
12
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13
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严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规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利用机动车电子监控系统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实施监控。
发现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依法处罚,切实做好黄标车禁行工作。
严禁办理二手黄标车转移登记业务。
14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形成部门联动、各司其责、有序衔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5
提升机动车环保管控能力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建设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提高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的环保监控执法能力。
16
持续打击黑加油站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黑加油站点,防止死灰复燃。
加强国五油品供应,保证油品市场稳定。
17
严格施工扬尘防治
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施工(含拆迁)工地必须落实“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
拆迁工地须采取现场喷淋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严控拆迁扬尘。
城区裸露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18
强化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
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公路建设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要定时保洁,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
19
开展河道建设扬尘防治
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在江滩、河渠整治施工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
20
推进园林绿化扬尘防治
市建委、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
21
加强矿山采矿扬尘防治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采矿权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禁核准未通过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
监督矿山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扬尘防治工作。
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扬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矿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洒水保洁。
22
砂石扬尘防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
23
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进一步提高渣土车辆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强巡查监管,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定期开展渣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24
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管理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渣土大数据监管平台,所有渣土车要实现密闭运输,统一安装GPS,切实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
25
加强城市保洁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开展“以克论净”活动。
利用有利气象条件,每个季度开展城市“大扫除”活动。
将道路清洗和喷雾降尘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体系,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城市空气。
26
开展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治理
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大力整治露天炭烧烤,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取缔露天炭烧烤,全部更换清洁能源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逐步引导入店经营。
推进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27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划定的禁放区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8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城市垃圾和落叶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污物质,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29
整治城市垃圾围城
市城管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城市及周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禁止违法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
30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秸秆禁烧督查组
禁止露天烧荒、烧垃圾、烧秸秆。
落实禁烧包保责任制、网格管理制度。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
31
开展农机作业扬尘防治
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
32
修订应急管控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涉气企业(建设、拆迁工地)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
33
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7年4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34
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2017年6月底前建设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初步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
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
在需要且条件具备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降尘。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35
严格跨界断面水质考核
市环保局
做好市域内14个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和管理工作。
加强2个省考核跨界断面监管工作。
36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全市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规范建设市区白家湾、火星观、南漳三道河水库、保康金盘洞水库、谷城汉江三水厂、老河口一水厂,宜城江河供水有限公司、枣阳刘桥水库、北郊水库等9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
2017年要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按照“一源一策、一抓到底”的原则分别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打击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樊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白家湾饮用水水源地历史遗留建筑的清拆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县以下千吨(或万人)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报批工作。
东津新区管委会、襄州区政府、市建委
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完成东津水厂(城市备用水源)及其配套给水管网建设。
37
落实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市级饮用水源2017年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县级从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
38
推进河长制贯彻落实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库长制体系。
39
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开展“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发现一家、关闭取缔一家。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
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40
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行政审批局
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1
加大城镇污水治理力度
市建委、市建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工作,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
全面推进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规范处理处置污泥。
42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市环保局、市建委
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43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环保局
根据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湖北省环保厅、农业厅《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对已划定的禁、限养区进行修正调整,并按要求报批。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各地要在5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排查。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44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对严重污染水库、河流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水库施肥养殖、禁止汉江及通江水域的投饲施肥网箱养殖。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全面推广无公害养殖、绿色养殖和有机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强化风险监控。
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
45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小河流河道清淤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认真落实《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2016-2018年)行动方案》。
46
严防地下水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全面清查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督促相关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回填。
47
全面完成汉江襄阳段污染源整改销号工作
老河口市政府、谷城县政府、宜城市政府、襄州区政府、襄城区政府、樊城区政府、东津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负责做好《市委督查室关于汉江襄阳段污染源排查报告》中433项污染源的整改销号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源防治行业指导、日常监管和复查复核工作,对污染源治理结果逐一实行台账清单式管理。
所有整改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销号任务。
48
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
市交通局、老河口市政府、宜城市政府、谷城县政府、市环保局
全面排查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
以襄阳港及老河口、谷城、宜城等重要港口为重点,建立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
49
全面整治黑臭水体
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加快生态市建设工作步伐
加快生态市建设工作步伐
50
突出规划引领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襄阳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年)》通过审核并颁布。
各县(市、区)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和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指标变更要求,调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路线图。
2017年完成《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初稿编制工作。
51
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在风险较大的工业污染场地、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地球化学敏感区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017年底前,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初步确定关闭搬迁计划,有序推进关闭搬迁工作。
2017年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
52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各责任单位
根据《襄阳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各单位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53
完成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任务
市环保局、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襄阳市生态省建设任务分解情况,各责任单位抓好落实。
54
积极开展生态创建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襄城区、宜城市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工作。
确保《保康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通过省环保厅论证。
争取谷城、南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进行技术评估。
全市10个以上镇(村)被省级以上命名。
完成市本级2017年度湖北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55
着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2017年总量减排计划,按期调度,强化督办,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17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和削减替代制度。
56
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
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57
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新闻媒体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积极对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等日常宣传报道,做到每周有报道,每月有专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策划开展《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召开环保新闻发布会、网络在线访谈,开展市民问政环保专题;做好环境教育工作,积极与市委党校联动,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纳入每年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专题学习内容,加强与绿色汉江等环保组织的沟通合作,扎实开展环保宣传“六进”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商场)。
强
化
环
境
管
理
,
严
格
环
境
执
法
58
全面落实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地环保部门要利用移动执法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和抽查对象。
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全市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一般排污单位抽查不低于30家。
各地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并按照要求确定年度对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数量。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进行信息公开。
59
严管重罚环境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办案力度,违法必究,起到震慑作用。
严格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强两法衔接,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和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阳光执法”。
全市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排污费征收核定信息都要在政府网站或环保局网站公开。
60
全面完成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省政府环保督察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实行清单管理,逐一销号,确保按时整改落实到位。
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的要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督察全覆盖。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开展全市国控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将“红牌”企业纳入“黑名单”,督促企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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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环境保护 工作任务 清单 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