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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一次作业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3.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第一章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2.法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
法的特征涵盖四个方面:
(1)其是一种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其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解释或认可;(3)其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特征
答:
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2.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答: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方式;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3.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性表现在,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1)法所适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2)法在生效期间可以被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
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4.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
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章法律要素
一、名词解释
1.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二、简答题
1.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答:
法律规范概括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
2.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答:
法律原则的特征有: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3.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答:
一、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
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二、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
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第三章法律的分类
一、名词解释
1.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社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
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3.法系
法系,也可称为法的谱系,是指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网络。
许多国家的法律,由于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等方面表现出相似性,它们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系。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二、简答题
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答: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
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2)作用方式不同。
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3)法的本位不同。
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4)价值目标不同。
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益的统一。
第四章法律体系
一、名词解释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
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
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3.公法
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
4.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答:
法律部门的划分分为以下5个原则:
1)客观原则;2)目的原则;3)平衡原则;4)发展原则;5)主次原则。
2.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答:
民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同商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的相关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的有关概念、原则也适用于商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会逐步得到承认并达成共识。
经济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同。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或称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第五章法律权利与义务
一、名词解释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答:
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1)法律的调整重心经历了从传统的权力与个人义务之间服从关系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制约关系的重大转变;2)如何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始终是法治社会中法律重要的任务所在;3)如何正确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所在。
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
分别从四个方面: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第六章法律行为
一、名词解释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
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3.代理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代理人)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指定,以及其他主体的委托,在被指定或被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他人(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由他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4.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行为主体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
5.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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