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中心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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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中心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
泗县屏山镇中心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教师〔2009〕10号)和《泗县中小学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为统筹全镇教育教学管理,打破一校一案,规范优绩优酬原则,做好学校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励广大教职员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建设教育强镇步伐。
二、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在编(含特岗教师)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设置
绩效工资中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每月随工资发放;绩效工资中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两部分:
一部分是教育教学奖,由中心校统筹;一部分是工作绩效奖励性工资(教育教学业绩+工作表现),依据本方案由学校进行考核、分配。
在每学期结束前核算并公示后,于8月中旬将考核结果上报。
四、津贴设置和发放标准
(一)教育教学奖
1、县教体局从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统筹,对教育课题研究、县级质量监测、县级及以上教学大赛和优质课评选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中心校不再重复设奖。
2、对在全镇教学质量监测中,全学年综合成绩各年级学科前三名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二)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划出,主要体现对班主任工作的倾斜。
班主任津贴标准为:
下限为50元,上限为100元(寄宿制150元),由学校根据班主任工作实际进行考核,其中控制流失工作为规定考核项目,流失1人扣发10元/月(按月核实),每年按10个月拨给。
班主任工作不再重复计入工作量,由学校考核小组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完小、教学点班级人数低于15人的,按50元/月标准核定发放。
班主任因病假、事假、进修、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将班主任津贴按天数折算发给临时班主任。
五、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校长绩效奖励性工资
享受校长绩效奖励性工资的对象是中心学校副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和完小(教学点)校长。
其绩效奖励性工资按镇人均1.3倍(教学点校长按1.1倍)从镇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
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泗县学校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执行。
(二)教职工绩效奖励性工资
教职工绩效奖励性工资=教育教学业绩60%+工作表现40%
1、教育教学业绩(100分)
以本学年度县教体局及中心校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测,教师所任教班级学科平均分综合排名为依据评定。
任教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非统考科目的教师,教育教学业绩按照所任教年级班级统考科目平均分数60%标准执行,并适当参照学生的评教情况。
计算公式:
教师所任学科监测成绩÷本次监测同学科监测第一名成绩×60分﹢(学校同学科总排名-个人名次+1)÷学校同学科总排名×40分=个人得分。
双班、夸(跨)科、多次监测分别计算,取其平均值,连续名次取最高。
2、工作表现100分。
(1)师德修养(1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重点考核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等情况。
学年内,因违反师德,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此项以零分计。
可通过学生评教、教师互评、学校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2)出勤(15分)
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
迟到、早退按每四次折一个工作日按事假予以扣减。
旷课一节扣4分,病假一天扣0.2分,事假一天扣0.5分,超假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3)工作量(60分)
a、教学人员工作量:
周课时数参照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标准执行。
各科系数为:
年级
语文
数学
英语
音乐
美术
体育
品社
科学
其它
一
1
1
-
0.7
0.7
0.7
0.7
-
0.7
二
1
1
-
0.7
0.7
0.7
0.7
-
0.7
三
1.1
1
0.7
0.7
0.7
0.7
0.7
0.7
0.7
四
1.1
1
0.7
0.7
0.7
0.7
0.7
0.7
0.7
五
1.1
1
0.7
0.7
0.7
0.7
0.7
0.7
0.7
六
1.1
1
0.7
0.7
0.7
0.7
0.7
0.7
0.7
若带两科以上或两个以上班级课程,分别计算,再求和。
班级人数与工作量系数:
15人以下按0.8;16--56人按1。
教师实际工作量=所任教学科周课时×学科系数×班级人数与工作量系数
教师工作量得分=教师实际工作量÷教师人均工作量×60
各学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各种工作量,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教学人员的德能水平,尽量使每个教师工作总量均衡。
无工作量的教职工,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上报中心校,重新调配工作。
教学人员不能履职时,学校将其教学任务安排给其他教师,课时也折算给代为上课教师。
b、教干工作量
完小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职务工作量:
学生800人以上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6;学生400人以上、800人以下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5;学生200人以上、400人以下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4;学生200以下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3。
完小副教导主任、副总务主任、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务工作量:
学生800人以上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4;学生400人以上、800人以下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3;学生200人以上、400人以下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2;学生200以内工作量相当于教师平均工作量的0.1。
c、教辅人员工作量
教务员、实验员、会计、校医、图书管理员、保卫、工勤、(班班通管理员)等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教学一线教师平均工作量的60%折算。
e、教职工除规定工作量外,承担的学校其他随机性教育、教学、教研、管理、服务及公益性的工作量由学校按工作实际确定。
(4)工作标准(15分)
①认真备课,按要求书写教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②遵守上课、调课制度,课堂教学组织有序,调控有力,教学有效。
③按规定布置作业,批改认真,学情反馈及时。
④认真做好考试命题,规范监考和阅卷,重视质量分析和反思。
⑤积极参与教改、教研及日常听课、评课活动,每学期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
教务员、实验员、会计、校医、图书管理员、保卫、工勤、(班班通管理员)等非教学人员,由学校班主任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以下项目:
思想进步,是非分明,不搞无原则纠纷;忠于职守,积极履责;言行规范,仪表端庄;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尊重他人,为师生服务满意度较高。
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客观公正表决评分,班主任评分占40%,考核组评分占60%。
六.有关规定
(一)加分
1、在县级质量监测中,按名次取前20名(任教多个平行班的,以平行班平均分为准),第一层次:
全县排名前5名,第二层次:
第6-10名,第三层次:
第11-15名,第四层次:
第16-20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层次内每降低一名次,扣减0.5分。
在镇级质量监测中,按全学年综合成绩取前三名,分别加5、3、2分;其综合成绩名次比上一学年提高的,属新接班级(一年级)的,每提高一个名次加0.5分,任原班的,每提高一个名次加0.25分。
2、教师参加省、市、县、镇级教学大赛或优质课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
省级15分、13分、10分,市级8分、7分、6分,县级5分、4分、3分,镇级3分、2分、1分。
3、承担国家、省、市、县立项教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并有专题研究成果的,所有参与人员分别加分10分、8分、4分、2分。
4、活动类辅导教师加分标准:
市级集体(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5分、4分、3分。
县级集体(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3分、2分、1.5分,县(镇)级集体(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1.5分、1分、0.5分。
同一层次的各种竞赛活动,取最高加分。
国家级、省级获奖,每提高一个级别,可在市级基础上翻番。
5、教师本人在省、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6分、5分、4分(省级),4分、3分、2分(市级)。
1.5分、1分、0.5分(县级)、镇级第一名加0.5分。
6、教师本人参加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类征文、演讲或基本功等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分6分、5分、4分(省级),4分、3分、2分(市级),1.5分、1分、0.5分(县级)、镇级第一名加0.5分。
7、教师教育教学论文在国家级教育类CN刊物或省教育厅主办刊物上发表(增刊、特刊与附刊除外),每篇5分。
省、市、县、镇活动先后比赛以最终结果为准,不重复累加。
加分项目依据当年受表彰奖励的原始书面文件、奖牌、证书或其它有效佐证材料。
(二)考核结果在乡镇(学校)综合排名前三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要高于平均数的20%以上。
考核结果为倒数3名,如果所任教班级学科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考核结果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所任教班级学科合格率低于80%的,只发同年级同学科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金额的50%。
(三)组织部门和县教体局依据年龄安排退居二线的教干,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考虑到其特殊性和原贡献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乡镇(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额发放;离开教学岗位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乡镇(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额80%发放。
(四)为支教、借调等提供假证明的人员,经查属实的,一律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教师本人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及父母亲丧假,在规定期内不扣发,超过期限的按旷课对待。
(六)在职教师达到退休年龄时,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至退休当月,以退休书面通知文件为准。
(七)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减发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体局核查属实,视情节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60%。
2、从事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推销资料、物品的,经教体局核查属实,减发本人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60%-100%。
3、学年内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的,或影响学校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减发相关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100%。
4、学年内受县教体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发相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
被市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发相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5、对不服从学校工作合理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50%-100%。
6、学年内因病连续达到三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66天未在岗工作的人员,或请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22天的人员,全学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7、学年内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无理取闹,缠访或越级上访,以及搞非法串联,导致集体停课或群体性上访,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延误教育教学工作,损害学生利益的,所涉教职工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8、学年内在各级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所涉教师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9、上级规定或安排的专业知识脱产培训学习,当事人只享受本单位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非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或自行申请外出脱产学习的,学习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学年内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学年内受警告处分的,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12、学年内受记过处分的,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
13、学年内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不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14、因违纪违法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5、在执行过程中,以上条款所列项如果有重复冲突的,从重依高执行。
七、纪律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工作,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所以考核评定要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班主任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要适当拉开距离,以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绩效考核分配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组成员除副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等教干外,还要有不低于教干人数80%的教师代表为考核组成员,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核算分配和监督。
(二)严肃纪律、公平公正。
各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分配失真失实的,以及中心校对各学校绩效考核量化评比操作过程进行随机抽查时,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管。
学校绩效考核分配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各学校要将考核赋分项目、考核结果以及发放对象、金额,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对于有异议人员提出的意见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并予以公示。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
特殊情况要通过规范渠道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心校逐级反映诉求。
(五)实行本方案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六)每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评定时间范围:
每年8月至翌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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