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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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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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单位:
新右旗司法局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2
对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明目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明目乱收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支付介绍费不正当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支付介绍费不正当争揽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职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职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5
对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设立接待站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设立接待站点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6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检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名义承办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名义承办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0
对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2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3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
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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