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邀请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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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邀请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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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邀请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文件(工程类)
邀请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编制
发布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及回执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招标邀请函
(获邀的合格申请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项目名称)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欢迎贵单位参加投标。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
四、采购预算:
五、投标上限:
六、被邀请供应商供应商可于在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邮寄另加元/次,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购买人的身份证。
七、现场踏勘(答疑会)时间、地点:
1.现场踏勘(答疑会)集合时间:
2.现场踏勘(答疑会)集合地点: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注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十、开标评标时间:
年月日时
十一、开标地点:
十二、评标方法:
十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邮编:
标书售卖、保证金处理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其它资金来往账号(投标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年月日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一、项目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
3.;
4.;
5.。
……
三、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1.图纸
2.工程量清单
3.主要材料使用要求
4.项目的特殊要求
……
四、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工期:
2.质量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总包及分包规定
5.保修期(含保修期服务要求)
6.采购人将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如下:
7.付款方式:
8.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
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固定单价:
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其它说明:
9.工程量增减调整方法:
10.其它要求: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概念释义
1.“采购人”是指: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监管部门”是指:
。
3.“招标采购单位”是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
5.合格的投标人:
5.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5.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特殊条件要求的供应商。
6.“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认并授以合同的投标人。
7.合格的工程: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本项目相关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工程。
二、招标文件
8.适用范围
8.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9.招标文件的构成
9.1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项目内容
4)合同书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9.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10.2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10.3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期少于十五个日历日的,应征得各投标人的同意,同时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分析,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0.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信息。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11.投标费用
11.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1.2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12.投标的语言及计量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2.2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
14.投标文件编制
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3.编制投标文件。
14.2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监管机关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4.3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5.投标报价
15.1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投标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15.2《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1)投标报价应为包括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预留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15.3任何有选择性报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备选方案
16.1除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要求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联合体投标
17.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邀请函另有约定除外。
17.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还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18.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证明文件”。
18.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携带原件的,投标人应该在开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原件核对,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投标保证金由其它单位代缴,投标单位应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代缴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9.2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
________
19.3投标保证金金额:
。
19.4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19.5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9.6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9.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9.8不管投标保证金来源何处,采购代理机构只向投标单位退回。
1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报价文件。
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1.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21.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1.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
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暗标除外)
21.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暗标除外)
21.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2.2为了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封”,并将下列内容单独密封入该信封,再将其封入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内。
(1)投标一览表(复印件);
(2)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现金存款的应提供原件);
(3)退保证金说明(原件)。
22.3每一密封信封均应:
(1)标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注明“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2.4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22.1条和第22.3条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2.5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投标截止期
23.1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3.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10.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4.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5.开标
25.1(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代表或社会监督员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5.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
25.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6.1评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
26.3本次评标具体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见第四章内容。
27.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包括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满足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包括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有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
只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比较与评价,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7.2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7.3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7.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5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报价上限的;
(3)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招标文件明示盖公章处未加盖公章的;
(6)招标文件明示需签字或盖章处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产生偏离的。
(9)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28.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投标的比较与评价
29.1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0.授标
30.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书面评标报告。
30.2定标程序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0.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评标注意事项
31.1除评委会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授予《中标通知书》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
31.2除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2.合同的订立
32.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合同的履行
33.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3.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3.2条的规定备案。
33.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七、公告
34.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按规定应当发布的所有政府采购信息。
中标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八、质疑
35.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与答复。
九、适用法律
35.招标采购单位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评标总得分相同的(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评标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评价指标的单项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
(一)初审
1.资格性检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
………
备注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评委签名:
监督员签名:
日期:
注:
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
2.符合性检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期
质量要求
………
………
备注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评委签名:
监督员签名:
日期:
注:
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
(二)比较与评价(适用于综合评分法)
1.商务评价;
2.技术评价;
3.价格评估;
4.综合比较与评价。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三、评标标准
指标名称
指标分项
分值
评分细则
技术
施工组织设计
...
商务
业绩
获奖情况
纳税
...
价格
1.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价格权值=%
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略)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详见工程类项目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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