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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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章程草案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校研究生处指导下的全校研究生的学生自治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研究生会宗旨:
服务同学、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促进发展。
第三条研究生会的任务:
(一)配合校团委、校研究生处进行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生对学校的工作意见的反馈;
(二)团结带领全校研究生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三)代表维护广大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增强全体研究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五)建设并维护好研究生会网站,为研究生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六)加强与校学生会和兄弟院校研究生会的联系及与其他社团的接触,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其他有意义的工作中充当纽带和桥梁作用;
(七)带领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高科技创新意识,增强科研实践能力;
(八)加强专业间的横向交流,增强研究生对本科生在学习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研究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校纪校规为准绳。
第五条研究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齐齐哈尔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包括统招、定向、委培)除特殊声明外凡承认本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使用本会创造的各项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的权利;
(五)对本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批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国内外大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协助树立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其常设机构为研代会主席团。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执委会提议,报校团委和校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比例由各班选举产生(各专业代表数不得低于2人)。
凡本会会员均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各班班委会主持。
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研究生会于研究生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前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须经校团委和研究生处审查认可后方可有效;
(四)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可
以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并在所属班的班委会的主持下重新选举;
(五)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因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的情况,其代表资格也随之自行取消,
各班班委会应及时组织补选,并报研究生会备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改变或撤销研代会主席团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得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由校团委、研究生处批准始得生效。
第十三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举行办法,由上届研究生会或本届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草案,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研代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研代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利机构,主席团由下列机构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财务专员(兼),各专门委员会(兼)。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财务专员各1名)
第十五条研代会主席团成员由各专业从本单位研究生代表中民主选举二名(正式、候补各一名),并报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确认及备案。
(主席团正式成员自动具备研究生会主席候选资格。
主席选举结束后,当选人自动放弃其正式委员资格由其所在专业之候补委员递补。
)
第十六条研代会主席团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并召集主席团全会,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对应执委会执行部门。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对照执委会的相应执行部门,按部、委(专员)对应监督管理。
(二)各部专门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及财务专员由主席团正式成员分工兼任(主席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执委)。
(三)主席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财务专员及各专门委员会执委由主席团成员内部民主推选产生,报请校团委、校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研代会主席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直接领导研究生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会执委会成员及研代会代表(含主席团成员)的纪律检查工作,该机构直接对校团委及研究生处负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出席该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并配合调查,给予申辩。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经主席团审议通过,通报支委会后将直接送交学校团委、研究生处。
待获批准后将提请主席团(研代会)启动相关组织程序予以弹劾或要求选举单位按研究生会罢免其代表资格。
主席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有违规行为在调查期间由校团委、研究生处指定有关人员代理其职务至事件调查结束。
违规者处理办法按《研究生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同上)。
第十八条主席团具有对除主席外的研究生会的其他领导的任免权。
经由主席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向研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弹劾主席案。
此外还有审批权、质询评议权、调查权、接受提案、解释等权力与义务:
(一)审批权,是指在研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有权审议、通过执委会制定条例规章。
(二)质询评议权,是指主席团有权对研究生会执委会的相应规定和工作提出质疑、评价并对执委
会的咨询予以答复。
(三)解释权,是指主席团具有对研究生会章程及相应规定的权威解释权,对执委会工作是否符合
章程及相应规定具有最终裁判权。
(四)调查权,是指主席团如接到举报执委会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有对事实真相的调查、举行相应
听证会的权利。
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递交报告。
(五)接受提案的义务,主席团有义务接受研代会代表的提案,同时经讨论予以答复或提请研代会
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是研究生会的执行机构,对研究生会及其主席团负责。
执行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女副主席1名),办公室主任一名,聘秘书长一名,部长五名。
(二)研究生会聘请研究生处老师担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研究生中选聘副秘书长
协助工作。
(三)秘书长代表研究生处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四)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行使核心领导职能。
第二十条主席是研究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人员,对研代会负责,任期一年。
(一)主席候选资格的认定:
研究生会主席候选人必须是经各专业直选产生的研代会主席团正式成
员。
(二)主席由各专业直选产生的主席团正式成员经主席团内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获三分之
二以上多数当选。
选举过程需由聘请秘书长和非主席团成员代表现场监督。
并经研代会大会认定,
由校团委、研究生处批准任命
(三)副主席,各部长之任命由主席向主席团提名非主席团正式委员担任,经主席团表决获半数以
上通过,研代会认定,在获得校团委、研究生处批准后任命。
第二十一条副主席是主席的主要助手,协助主席完成对研究生会的领导工作。
当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之职
时,由一名副主席经研代会主席团授权代行主席之职,至下届主席补选产生。
补选程序参见主席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生会的日常办公和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秘书长直接对主席和研代会主席团财务委员负责,他人无权干涉。
第二十三条各部部长是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是主席之执行助手,对主席负责。
主席有权向研代会主席团提
出对其的罢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副职候选人按比例在各专业在一年级研究生中推选产生,然后经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面试决定各部副职人选并任命,主席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会执行委员会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决议;
(二)定期向校团委和校研究生处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三)每学期制定述职报告,并按时向主席团述职;
(四)筹备下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向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执委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学术部、文体部、外联部和生活部。
第二十七条各部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本部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完成本会的中心工作并定期向主席团相
关专门委员会作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一)本会执委会成员和各部副部长在任期内可提出辞呈,但需经执委会提请研代会主席团会议
(或研代会)及上级部门批准方可离职,在未批准之前必须履行职责;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生会主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各部人员,但需报研代
会主席团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在征求上级和齐齐哈尔大学研代会主席团意见的基础上,由现任成员集体协商确定。
副主席及各部部长就自己分管的工作对主席负责。
第三十条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执委会职权和义务:
(一)对外代表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
(二)制定、实施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主持院研究生会日常工作;
(三)按时向研代会主席团和研代会全体会议提交述职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章研究生分会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研究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具备独立工作条件,可以成立研究生分会,为校研究生会直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分会在学院党委和校研究生会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学院研究生分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会员自行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党委和校研究生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分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由各分会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任免,但须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分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以自筹解决为主。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分会须定期或不定期向校研究生会汇报工作,接受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校研究生会有权撤换工作不力的研究生分会负责人,但对院研究生分会负责人的撤换要与学院党委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十六条校研究生会对研究生分会的决定和决议有否决权。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新一届研究生会有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上一届研究生会在有关对外事务中的协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会应适时建立和健全研究生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研究生会的一切财务活动制度化。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会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研究生会的财务管理,对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定期向全体委员汇报,受主席团监督。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会的公章由研究生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其他人员概不得外借。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均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工作条例与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修改章程须经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并须获得全体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送校研究生处审批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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