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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维修安全制度范本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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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维修安全制度范本2021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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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草案)》
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
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
农机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
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
重新修订起草《规定》的主要原因:
一是原《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
原《办法》是原农牧渔业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至今已经21年,虽经1997年和20xx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条款极为有限。
原《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现在农机维修经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管理的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效果。
二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要求。
20xx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管理。
起草过程:
20xx年6月,农机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农业部农机维修研究所和部分省农机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起草小组,在调研考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着手起草。
起草时参考了交通部20xx年6月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明确了下列内容:
(一)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4条的规定和国务院412号令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
农机维修者应具备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二)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
一、二、三级。
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是过去的一贯做法,比较符合维修管理的`实际,机动车也采取分类管理。
《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农业行业标准确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三)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当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法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
(四)监督检查制度。
农机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机维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名称的更改。
将原《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是因为“农村机械维修点”的提法容易误解为其所限定的范围在乡村,不包括在市、县所在地的农机维修点;二是为了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的提法相一致。
(二)关于质量保证期制度问题。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关于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的确定问题:
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为100天,摩托车为80天,其他机动车为60天。
起草组对陕西、山东、宁夏、辽宁等省的8个地市县的农机管理部门、30个农机维修点以及部分农机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左右农机维修点规定农业机械整机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3个月,30%的维修点规定为6个月,机手普遍对3个月的保证期表示认可。
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根据农业机械的使用情况,确定为3个月比较适宜。
其他的维修项目由于差别较大,不好规定统一的质量保证期,可以由维修点根据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等有关规定设定。
(三)关于继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问题。
因为农机维修管理中的一些职责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建议,两部、局商定继续由两个部门联合颁发。
基础农机维修服务能力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农业机械它是现代农业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同时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非常重要的标志。
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发展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而且农业机械化可以真正促进并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
从我国农村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来看,农村机式装备水平和农村化作业水平已经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
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有严格的农业机械专业维修体系和非常严格的维修质量。
为了真正适应现代化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我们只能基于国情和实际情况,真正改革农业机械维修市场体系,从而建立适合农业机械化发展体制。
1农业机械维修服务发展现状
20世纪70年代,农业机械化也就是在农业化思想指引下,各个乡镇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从而兴建了国营农业机械修理,只有修理设备更加齐全,在技术人员众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农业机械重担。
由于国家经营和经济效益并不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业机械生产和流通的不断变革,农业机械修理厂正在慢慢地解体。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也失去了部分功能,而且大批个体经营农业维修网点也产生了,同时大量的农机维修市场正在打破国营和集体统一的局面,由于个体农机维修已经得到发展,为了提高和保障农机的出勤率,那么农机的完好率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个体经营农机维修网点的重要作用
由于大部分的维修网点同时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零件加工,同时还兼营一些相近的行业,根椐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服务项目,而且维修网点的维修程序相对比较简单,手续也相对比较方便,有时可以下乡,然后上门进行服务,服务相对也比较周到,而且可以方便农户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还是从农机手转行,并学过相应的手艺技能,它有一定的经验,可以真正满足用户的修理的需求。
加大农机维修技术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
宣传是扩大影响、增加知名度的有效方法,培训是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标准的有效途径。
农机主管部门要想提高职工的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质量的优质,务必要抓好这两个环节。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农机化网站开辟实用技术专栏,广泛收集并登载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冬季如何检修保养,冬季雪天农机驾驶操作注意事项和农机故障排除小窍门等科普知识,供农民机手学习借鉴。
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发《农机检修技术指导问答》科普手册、悬挂横幅,利用科技下乡、农闲赶大集等有利时机,进行大力宣传农机维修科普知识。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年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县市区分管局长和科(站)长进行观摩学习,开阔视野,提高农机维修网点的建设水平。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性地组织农机手和维修人员进行机械维修保养、冬季雪天驾驶操作知识培训及农机使用与维修培训,提升全市农机维修人员、农机操作手的维修保养和操作技能。
3个体经营农机维修网点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
3.1维修网点布局并不合理
个体维修网点是一个自发性的服务业,而且需要自行其事,我们过去交通要道与乡镇地段网点比较多,偏远地区的农机故障一般需要到镇里去修,这样就会增加维修费用,并且耽误了作业的时间。
3.2维修网点经营规模相对比较小
由于维修网点经营规模相对比较小,而且维修的能力也并不强,所以很多个体经营的网点主要是以家庭作坊式,兼营维修摩托和汽车,因此主要的工具并不齐全,而且缺乏检测的仪器,不能从事大量大型的农业机械的维修,主要以是换件维修为主,而且存在着伪劣产品以次为主,无法真正保证维修的质量。
4创新服务方式,严格落实农机维修“三包”规定
落实“三包”规定,诚信维修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点和落脚点。
各个农机维修服务站自建站到发展,维修规模从小到大、技术力量由弱变强,讲的就是诚信维修经营,靠的就是严格落实“三包”规定。
4.1严格把好农机配件质量关
为保证配件储备充足和配件质量优质,农机维修服务站要先后与多家农机生产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并把好进货渠道,每次配件入库、出库和使用时,库管员兼微机操作员、维修技术人员严格审验配件的生产厂家、种类、型号和批号,审验合格后方可出入库和使用,让维修客户用上放心产品。
4.2严格把好农机维修质量关
待修农机具进厂时,及时选派技术精湛、有维修资质的维修人员做好进厂检验,并与客户详细介绍机具损坏程度、机具修理内容及维修时间和价格等事项,争得客户同意后签订修理合同,给予人厂维修和保养,并采取自检互检的方式按时保质维修后,及时试车,保证客户满意为止。
同时,对农机具检修前后状况、更换配件情况和维修出厂时间进行详细记录,载入微机电子档案,做到了维修及时、服务热情、质量优质。
4-3严格遵守维修行业职业道德
遵守行业职业道德是企业维修人员诚信维修服务、保证机械维修质量的内在因素,为严防维修人员运用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产品维修机械,影响企业形象,损坏企业声誉,农机维修站在抓好行业职业道德知识学习的同时,要定期积极开展“以站为家、为站争光”和“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行风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了客户满意度职工考核机制,并与职工福利待遇和进修学习挂钩。
同时,农机维修站要为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在积极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率先实现职工带薪休假的工作机制,调动全站职工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诚信维修经营意识,增强全站职工以站为家的主人翁思想观念。
5结论
竭力实现机械维修零投诉。
农机维修站为保证机械维修质量,赢得客户满意,应努力拓宽服务方式,在积极做好网上平台交流服务、现场维修服务、应急救援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需要进行上门服务、维修后咨询服务。
同时,还应专门设置了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维修质量投诉,自觉接受维修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机维修服务站维修车辆种类多、农机配件来源渠道广,要始终坚守“遵纪守法经营、诚信维修经营”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质监、工商、农机和生产、销售企业的历次监督检查,才能赢得执法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的赞誉和客户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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