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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1范文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成员有17个国家及地区
2.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4.建造师的注册分为: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5.初始注册证书与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因变更注册不及时,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7.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8.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曾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9.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息档案。
10.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部门:
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1.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2.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4.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题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劝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5.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16.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17.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8.民事法律的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
19.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20.民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资格的人。
22.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3.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止于法人的撤销。
25.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2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27.财指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8.物指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都的呼吁物的范围。
29.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凝结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如:
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30.非物化的记过是对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31.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成为精神产品,如文学作品。
3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这种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可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33.客体变更的形式包括:
客体范围的变更及客体性质的变更。
34.内容变更形式包括:
权利增加和权利减少
35.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36.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37.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硬的那个采用特别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8.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9.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0.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行为主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表示意思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41.代理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42.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空头形式。
44.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设计的。
45.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
46.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47.无权代理的承担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行为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8.债:
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9.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
50.债的发生根据有: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51.债的其他发生根据还包括:
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52.无因管理是指即为受人所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53.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4.职务发明深造权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比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55.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使用新型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算起。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56.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57.诉讼时效可划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2短期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58.普通诉讼时效时间通常为2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1年。
59.诉讼有效期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0.(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1.(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时间重新计算。
62.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63.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劝和担保物劝。
64.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即固定经营权利)
6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加宽有限受偿的担保方式。
66.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67.(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
同时规定,以长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8.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69.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72.债权人就是质权人
7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7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战友债务人的动产
75.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
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76.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语气为履行的,留置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赔偿。
77.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
78.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多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极其附属设施
79.建设拥堵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低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8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8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楼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8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83.?
(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
84.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域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的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只要拆迁的进度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形成拆迁与施工的流水作业,缩短工期)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支付已按规定进行审查通过)6有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下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委托监理单位去进行监理,本身就是建设单位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能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86.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87.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审验施工许可证。
88.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
89.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注册
90.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
9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9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93.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9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95.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96.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97.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98.建筑专业资格考试,主要有: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
99.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共同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需接受继续教育以上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
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单位。
100.建设工程的发包: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对于不使用于招标的可直接发包。
101.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02.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采购的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103.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应当由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10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着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106.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07.联合共同承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交于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08.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09.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10.(招投标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11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112.对因该项承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建筑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3.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成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合同。
114.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15.(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116.(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117.认可指定分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不同的。
指定分包单位在国内是违法的
118.建设单位不的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119.招标人不的直接指定分包人
120.(建筑法)明确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1.进一步将分包违法行为定为以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位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122.(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也可以依法律规定长生。
123.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于(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124.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
125.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按图施工)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监理的一个依据)
126.工程监理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127.实施建筑监理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128.工程监理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29.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不到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30.监理过程中应注意:
1独立监理2公正监理
13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32.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
133.在中国境内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134.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135.由审批部门审批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6.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37.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138.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139.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税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的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40.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招标。
141.联合体各方资质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应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响应能力2国家有关相关规定或者招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42.没有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143.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144.联合体各方必须制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
145.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的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报价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146.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标价:
招标人在未开标之前,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人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哄抬或降低标价4招标人预先选中投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47.采取非法手段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总金额千分之五之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49.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150.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未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52.与评标活动有管的人员是指:
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153.以下的情形将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那一个有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样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54.2005年3月1日进一步补充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俱的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名称或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55.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15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157.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58.影响公平竞争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之前确定。
16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61.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6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6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6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65.非法订立合同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6.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67.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
168.邀请招标的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别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受自然地域环境所限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169.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组织邀请
170.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有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17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72.进行资格审查的,一般不在进行资格后审。
173.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投标人
174.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75.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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