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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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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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明细表
1、保单明细表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名称与地址:
投保人名称:
宁波梅山岛投资有限公司
投保人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和春晓街道
二、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
1、工程所有人:
同投保人
宁波梅山岛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同投保人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和春晓街道
2、工程承包人:
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3、工程设计单位: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工程监理单位:
浙江东洲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5、其他关系方: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各分包商、技术顾问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项目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工程名称:
北仑区干岙水库工程
四、工程地域范围:
该项目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和春晓街道。
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保险财产
1)工程地址范围内一切属于被保险人的或由被保险人占用使用负责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材料物料、预制构件、设备机具、服务设施等(但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机具不含在此项内);
2)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被保险人的仓库之间、仓库与工地之间及其它起运地与目的地之间)在运输途中(空运除外)的所有权归属为被保险人的财产。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项目保险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设备、材料)
工程承包价:
RMB129,759,740.00
3、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台风、洪水、风暴、暴雨:
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80%;
其它风险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0,000.00(包括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
其中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RMB500,000.00
2、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00,000.00
*每次事故:
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免赔额
(一)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海啸: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万元或损失的15%,二者以高者为准;
2)其他自然灾害: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万元或损失的15%,二者以高者为准;
3)其他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万元或损失的15%,二者以高者为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0.5万元,人身伤亡无免赔。
注:
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七、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
建、安工程期:
总工期27个月,如到期后工程未交工验收或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在上述期限终止后,本保险期限将自动扩展180天,保险人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15天通知保险人。
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但被保险人需补缴相应的保费,附加保费=原保费(结算保费)×超过180天后的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180天)×80%。
(二)保证期:
保证期为工程整体完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先发生者为准)时起之后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八、保险费率:
九、总保险费:
十、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十一、基本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标承保人报备条款)
十二、附加条款: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名称及后附措辞以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附加条款为准,如措辞与本方案指引的措辞有明显出入,应在异议表中说明)。
1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3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4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5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6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累计赔偿限额:
RMB300万元)
7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8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9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10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元)
11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累积赔偿限额:
RMB1000万元)
12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13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14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15
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万元)
16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17
错误及遗漏条款
18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0万元)
19
打桩特别条款
20
工地访问条款
21
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22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5万元或损失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3
预付赔款条款
24
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25
保单不可注销条款
2、附加条款措辞
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附加条款措辞
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_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_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_____
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_______见上表保单细目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附加保险费:
_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保险金额为包干价,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见保单表细目_______________
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
(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
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见保单表细目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要求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8、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独家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9、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
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总价值:
____待提供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_____见保单表细目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2000元或损失的10%,二者以大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1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见保单表细目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财产损失免赔2000元或损失的10%,二者以大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____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12、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
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_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14、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____见保单表细目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RMB200万元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2000元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15、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
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附加保险费:
_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__
17、错误及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打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二)因地质条件与原设计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
(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四)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掉锤脱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因运行检测或负载测试所致的损失,测试期限自测试开始起不超过28天。
如果一台设备或一部分设备测试完毕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交接完毕,则保险人对该台设备或该部分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其余未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但该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制造工艺不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若保险机器设备在本次安装测试之前已被使用过,则自其测试之时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附加保险费:
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预付赔款条款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
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本特约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单所在其他条件不变
1.责任免除
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
1.1.1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
1.1.2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
1.1.3超过10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1.1.4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1.1.5挖泥和回填;
1.1.6填充物的损失;
1.1.7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桩基或挡土墙的修复及矫正费用:
1.1.7.1施工过程中发生错位、移动或挤压;
1.1.7.2在打桩或开挖过程中丢失、抛弃或损坏;
1.1.7.3因打桩设备或铸件受损而导致的桩基或挡土墙的损失;
1.1.8分离的打桩板的矫正费用;
1.1.9原材料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费用;
1.1.10由于桩基未通过承载力测试或者未达到设计的承载能力标准而引起的费用;
1.1.11恢复外形或者尺寸;
1.1.12沉箱、驳船等设备的漂浮及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1.1.13由于使用及复位离岸的备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1.1.14牵引线、锚、链和浮标,浮筒的损失;
1.1.15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
1.1.16水险责任。
2.定义:
2.1正常海洋运动是指不超过蒲福标准8级或8级的风力引起的水流运动,或根据统计数据不超过20年一遇的潮汐、洋流或波浪。
3.保证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
3.1.1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从当地气象部门接受天气信息且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联系以确认在12小时内发现即将来临的风暴;
3.1.2确保工地现场距离公共航行通道最少200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保单不可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保单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之第五十二条补充说明:
保险人如要解除合同,必须经投保人同意;否则,本保单不可注销。
备注:
水工特别条款解释
为了促进工程的施工规范化,保监局要求水工工程保险加贴《水工风险特别条款》。
但是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免除责任范围。
通过多次沟通,我司同意业主对《水工风险特别条款》的解释措辞,并拟就正式解释文本如下:
水工风险特别条款(阴影部分为解释):
本特约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单所在其他条件不变
1.责任免除
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
1.1.1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
(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引起这些船坞、飞轮、码头等物体的本身损失或对工程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
1.1.2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
(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造成的损失,如正常的海浪,属于除外责任。
但按照设计施工图有关规定施工,那么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赔偿。
)。
1.1.3超过10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当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长度超过1000米时,仍然处于未完工状态,但按照设计施工图有关规定施工,那么造成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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