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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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查明违法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裁量情节,遵循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具体适用情形,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七、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注:
“八、”的规定,适用于公安所有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持械扰乱单位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三)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停运;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实施;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
采取打、砸等暴力手段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虽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在重点路段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实施非法拦截交通工具行为,不听民警劝阻;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选举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情节较重”:
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条幅、宣传材料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将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规选举材料中,伪造选举文件;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在现场煽动、散步谣言,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以下情形,属于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情节严重”:
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推搡,造成入口处秩序混乱,耽误他人按时进入场地;不服从管理人员劝阻,经民警劝阻仍然不听;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违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情节严重”: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如:
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以下情形,属于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情节严重”: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挑起观众反感情绪,影响场内观看秩序;挑起表演者、比赛运动员、工作人员的对立情绪,影响活动、比赛正常进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以下情形,属于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情节严重”: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一)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以下情形,属于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情节严重”: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连续多次投掷杂物;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以下情形,属于实施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情节严重”: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三)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至(三)项规定,以虚构事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四)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至(四)项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
(二)、(三)、(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寻衅滋事“情节较重”:
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持械寻衅滋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追逐、拦截多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追刑标准的50%以上;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五)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至
(二)的项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追刑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六)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违法所得达到追刑标准50%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七)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较重”:
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八)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追刑标准50%以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九)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情节较重”:
对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追刑标准50%以上;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情节较重”: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追刑标准50%以上;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一)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追刑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追刑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追刑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追刑标准10%;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后依法处理过程中,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三)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情节较轻”:
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四)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至(三)项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十六)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二十七)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二十八)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情节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九)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情节较轻”:
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情节较轻”:
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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