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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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
1总则………………………………………………………………………2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3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申请和受理………………………………………………………………4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6产品抽样与检验…………………………………………………………7
7审定与发证………………………………………………………………7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
9收费办法…………………………………………………………………9
10附则………………………………………………………………………10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表
附件2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一览表
附件4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附件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检验收费一览表
附件8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10-010-
联系人:
赵留根、杨祥生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对生产“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若企业还有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证单元,为减轻企业负担,也由审查部负责一并组织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生产“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企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若企业还有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证单元,为减轻企业负担,也由审查部负责一并组织审查工作。
其它申证单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
2.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2.4.1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10-010-
联系人:
赵留根、杨文芬
承检能力:
安全帽,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安全带,焊接面罩,焊接滤光片及眼镜,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尘口罩,保护足趾安全鞋(靴),阻燃防护服,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
2.4.2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56街
邮政编码:
电话:
027-
传真:
027-
联系人:
刘宏斌
承检能力:
安全帽,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安全网,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20KV以上不能检)。
2.4.3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上海市田林路191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21-,-273
传真:
021-
联系人:
王桂芬
承检能力:
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安全网,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静电工作服,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酸工作服,焊接面罩,焊接滤光片及眼镜,保护足趾安全鞋(靴)。
2.4.4国家渔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东路4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631-
联系人:
邵志莲
承检能力:
安全网。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寄(送)上述具有相应产品承检能力和范围的任一个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详见附件1),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举例说明:
某企业生产塑料Y类安全帽、玻璃钢Y类安全帽和玻璃钢T1类安全帽,该企业在申请书“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安全帽”,“规格型号”一栏应填写“塑料Y类、玻璃钢Y类、玻璃钢T1类”。
4.2.2企业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其中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的企业申请材料(2份)寄送审查部,其余申请材料留存备案。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含有“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的申证企业进行审查,其余申报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
5.2.1.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1.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2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
5.2.2.1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审查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见附件1)抽样,并按每个申证单元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企业,一份与样品共封、一份交省级技术监督局。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实施规则》(见附件6)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由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在本次换证时,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应按新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
7.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寄(送)审查部。
注:
报审查部的申证材料及数量如下:
(1)企业名单1份;
(2)每个生产企业申请书(原件)每个申证单元2份;
(3)每个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4)每个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1份;
(5)每个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2份;
(6)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1份;
(7)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的抽样单(原件)1份。
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每个申证单元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原件一份)、抽样单(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20-×××-×××××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0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详见附件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检验收费一览表》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82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表
序号
申证单元
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大于)
1
安全帽
塑料
Y、T1、T2、T3、T4类
Y类7顶
T类10顶
200顶
玻璃钢
Y、T1、T2、T3、T4类
橡胶
Y、T1、T2、T3、T4类
植物编织
Y类
防寒(T4低温)
4顶
50顶
2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半面罩
各3个
100个
全面罩
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滤毒盒(罐)
1#~8#
各4个
100个
4
安全带
围杆作业类、悬挂作业类、攀登作业类
各3条
100条
5
焊接眼面护具罩
钢板纸
手持式、头戴式
各3个
100只
塑料
手持式、头戴式
6
焊接眼面护具
滤光片及眼镜
滤光片:
(遮光号1.2#~16#)
每个遮光号5片
每个遮光号
100片
眼镜
每个遮光号5副
每个遮光号
100副
7
防静电鞋、导电鞋
胶粘类、注射类、模压类
各3双
100双
8
防尘口罩
复式、简易式
各10个
200个
9
保护足趾
安全鞋(靴)
胶粘类
An1~An5
各5双
100双
注射类
模压类
线缝类
10
阻燃防护服
—————
3套
100套
11
安全网
平网、立网、密目网
平网、立网2张
密目网3张
平网、立网50张
密目网100张
序号
申证单元
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大于)
12
防冲击眼护具
一级、二级
各10副
200副
13
胶面防砸安全靴
普通型、轻型
各4双
100双
14
防酸工作服
透气型
成品服装1套
同材质面料2米
成品服装50套
不透气型
15
防静电工作服
————
2套
100套
16
耐酸碱皮鞋
胶粘、模压、注射
各3双成品鞋
皮革250×300mm一块
成鞋:
100双
17
耐酸碱胶靴
————
4双
100双
18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
4双
100双
19
防刺穿鞋
特级、一级、二级
各3双
100双
20
电绝缘鞋
皮鞋类
胶粘
各3双
100双
模压
注射
线缝
胶鞋类
布面
3双
胶面
3双
塑料鞋类
3双
附件2: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001
安全帽
GB2811-1989《安全帽》
GB2812-1989《安全帽试验方法》
—————
002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GB/T5891-1986《防冲击眼护具试验方法》
GB/T528-1998《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2410-1980《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003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
004
安全带
GB6095-1985《安全带》
GB6096-1985《安全带试验方法》
—————
005
焊接眼面防护具面罩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护具》
GB14866-19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006
焊接眼面防护具滤光片及眼镜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护具》
GB14866-19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007
防静电鞋及导电鞋
GB4385-199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GB/T3903.1-1994《鞋类通用检验方法耐折试验方法》
GB/T3903.2-1994《鞋类通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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