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XX高速公路气泡混合质轻质土专业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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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XX高速公路气泡混合质轻质土专业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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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XX高速公路气泡混合质轻质土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4-ZY-2017-高恩-4-008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
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项目部
K24+000~K33+000段
专业分包合同
(气泡混合质轻质土)
甲方: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
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编号:
4-ZY-2017-高恩-4-0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高恩高速公路
第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注册地址:
****************邮编:
300350
通讯地址:
****************邮编:
300350
委托代理人:
*********职务:
项目经理
乙方:
****************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花园51座之102
邮编:
511400
通讯地址:
****************花园51座之102
邮编:
5114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人代表
资质证书号码:
D*********发证机关:
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资质专业及等级:
公路工程总包叁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021年05月12日
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44000076655796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承包工作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
桥台气泡混合质轻质土浇筑工程
工程地点:
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
工程承包范围:
K24+000~K33+000桥台气泡混合质轻质土浇筑
工程承包内容:
原材料(发泡剂、水泥、砂、石)的采购、运输;气泡混合轻质土拌和、配料、输送及分层分段浇筑,面板基础的浇筑,面板预制和安装、角钢安装、钢筋网的铺设,包括以上工作内容的材料、机械、模版、支架、水电及一切措施费用等;
上述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临时施工,施工中采取的施工和赶工等相关措施费用及风险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未明确但为达到规范要求的、完成该工程所有明示或暗示的辅助工作内容等。
第二条承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结束工作日期:
2017年09月31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92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甲方单位工作开工时间往后顺延。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及江门市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第四条图纸
甲方组织乙方进行现场勘察,由乙方根据勘察结果出具适合施工现场的布置方案上报甲方,甲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按照审核通过后的方案组织施工
第五条项目经理
5.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项目经理,职称:
高级工程师。
5.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项目经理,职称:
工程师
乙方委托*********为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桥台气泡混合质轻质土浇筑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例如日常管理、款项办理、支付、签订各种文书等工作。
第六条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6.2)价款方式。
6.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
以上合同价款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次性固定总价,除下列因素外,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2单价承包合同
6.2.1本综合单价包括为完成项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6.2.2如因施工需要甲方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乙方必须予以执行,并不因此增加费用;
6.2.3税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乙方企业所得税及乙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款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涉及单价约定见后附《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桥台轻质土浇筑工程单价一览表》(附表一)。
第七条甲乙双方义务
7.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7.2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7.3乙方自行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额外支付。
7.4乙方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5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审批通过后的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合理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所产生的费用。
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总包人及其他第三人罚款或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则该罚款或违约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7.6乙方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甲方办理各项验收工作。
7.7乙方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8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单价内。
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涉及到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员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实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8.2.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8.3乙方非正式作业人员(家属和小孩等)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否则,如发生事故,责任及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所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8.4在工程承包过程中,非因甲方直接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安全责任,乙方承担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卸和拒绝承担责任。
具体如下:
财产损失:
由于事故造成乙方财产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由于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毁的,乙方应负责照价赔偿。
人身伤亡:
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出现工亡、事故的,乙方负责一切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
诉讼:
由于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含与本工程相关及不相关人员)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引起争议产生诉讼的,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乙方应独立应诉,并承担一切诉讼后果。
违约损失:
由于事故造成工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乙方不免除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安全防护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在有危害的环境下施工或实施危险作业时,要有防护计划,施工时要有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采取安全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非甲方原因引发的一切事件或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10.1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材料(含辅助及零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本合同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乙方人员生活设施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10.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甲方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检验资料。
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使用后,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经建设单位、监理等部门检验发现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有权要求乙方将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施工用电:
本合同段规定范围内的轻质土施工所需的发电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承担。
10.5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外(如有),乙方需要使用甲方其他机械设备时,甲乙双方应按甲方机械租赁费标准进行结算。
在乙方使用期间,如有损坏或丢失情况的,乙方应按设备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的损失。
10.6乙方所采购或租赁的材料设备其场内运输和装卸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支付。
同时,因非甲方原因在场内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违章处罚,均属于乙方责任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7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或机械设备的,应保证在使用材料、机械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1工程款拨付时间和数量:
施工过程中,原则上每月计价一次,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待建设单位拨付当次工程计价款后20日内,甲方拨付乙方相应进度款,每次进度款的拨付额度不超过当月计价额的85%(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工程进度款拨付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
11.2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
****************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是:
800173455809188;开户行是:
广州银行科技园支行。
11.3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11.3.1每次支付款项前5日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建筑业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
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11.3.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11.1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1.3.3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合同款项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
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
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3.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3.6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11.3.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1.3.8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1.3.9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1.4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11.5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工程现场干扰费、延期赔偿费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11.6工程量确认:
乙方每次完成的工程量需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需经甲方现场工程人员、计划人员、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确认为本次有效工程量。
乙方在此明确并承诺:
无以上人员签字及加盖项目部印章(缺一不可)的签证、洽商、合同外工程量及价款,均不能作为要求甲方计价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12.2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不合格而需要返工的,乙方应无条件自费予以返工,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修好重新报验。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支付方法。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与保修
13.1质量检验
13.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的技术交底和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驻工地代表可以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违章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致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扣款和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因乙方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或采购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违章施工,偷工减料,或在施工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13.2质量保修
13.2.1乙方应确保本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3.2.2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
13.2.3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承建本合同工程所属的甲方中标整个标段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2.3质量保修责任:
13.2.3.1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立即派人履行保修责任,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超过质量保证金部分由乙方承担。
13.2.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因乙方延迟抢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2.4.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履约担保
14.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现金担保;
担保额度:
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担保期间:
工程施工范围期内。
14.2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现金交纳履约保证金
14.3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非正常停工、阻工、不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未能按本工程情况合理加快工期、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4.4如未发生违约情形,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约分包、转包工程,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收回工程并清退出场,有权扣除本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本次乙方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5.2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3人以上围堵,阻挠甲方施工人员进场,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5.3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无条件负责返修处理至验收合格,并承担一切费用,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暂估总价款(包含增值税)5%的金额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项违约金。
15.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支付因其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同时承担本合同暂估总价款(包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
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按约拨付款项,乙方应予以理解并承诺自行调剂资金,确保所承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工,同时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金和延期利息。
15.5如乙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6.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16.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16.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所接受;
16.2.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七条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禁止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再分包。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1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期限内退场,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解除后不免除合同解除前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9.2.1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19.2.2擅自撤场;
19.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工;
19.2.4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9.3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
20.1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且连续两次不能完成施工任务或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5%的违约金。
20.2除本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修内容外,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副本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第二十二条其他条款
2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
22.2如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7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
涉及重大信息变更未书面通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3乙方送达联系人:
*********,联系方式:
139********0,送达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沿江中路北联村新北大街27号德智北联商务中心7楼,甲方按本地址通知即视为送达乙方;如乙方送达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23.1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月日
23.2本合同签订地: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马冈镇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3.3本合同双方约定_自双方签字之日_后生效。
23.4本合同签订后,一切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在先协议或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23.5合同附件:
1、《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桥台轻质土浇筑工程单价一览表》;
2、《甲供材料单价及损耗系数表》;
3、乙方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4、《安全生产协议书》
5、《消防安全协议书》
6、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
高恩高速公路第TJ3合同段桥台轻质土浇筑工程
单价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暂定)
单价(元)
金额(元)
工作内容
1
气泡混合质轻质土
M3
23318.1
245
5712934
原材料(发泡剂、水泥、砂、石)的采购、运输;气泡混合轻质土拌和、配料、输送及分层分段浇筑,面板基础的浇筑,面板预制和安装、角钢安装、钢筋网的铺设,包括以上工作内容的材料、机械、模版、支架、水电及一切措施费用
合计
5712934
注:
计量以本表单价据实计量,工程量以乙方实际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且总量不得超出监理、业主签认的总量。
施工时实际工程量的增减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本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协调、配合可增加或减少工作范围,其执行消力与本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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