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8686485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6.54KB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docx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
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依据《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结合本市目前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接入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及运营企业。
充电设施包括:
1.本市范围内已建成投运、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且通过市级平台接入审核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
2.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改造后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自用充电设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和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工作,发布互联互通考核结果,对市级平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通过互联互通来促进充电设施完善规划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
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为加强对市级平台工作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充电设施互联互通考核工作。
应向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的数据,协助其开展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工作,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升充电设施规划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
应制定并及时修订充电设施接入技术规程,印发操作手册并做好宣传,规范并指导充电设施的接入工作,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应运用电子化手段建立企业合同、发票数据库,协助第三方机构提高设备补贴审核的准确性。
第二章互联互通要求
第四条(数据状态)
根据数据监测需要,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可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具体数据指标详见附表1)。
其中,运营企业信息、充电站点及充电设施等信息,可主要以静态方式接入;充电设备及其充电接口的状态信息、状态反馈信息、充电结算及智能充电等信息,应以动态方式实时接入。
第五条(数据分类)
根据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
一类为与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
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
第六条(接入要求)
为确保接入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接入数据状态应符合市级平台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具体由市级平台另行制定)。
充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支持同步接入支付等运营数据以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便捷支付。
第七条(数据核对)
市级平台应通过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的静态、动态等数据进行信息核对,督促企业报送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数据分析)
市级平台应开展相关数据收集及分析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数据匹对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数据接入的真实性,为引导本市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推动本市电动汽车发展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第九条(信息变更)
充电设施因区域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租约到期或运营服务商战略调整等因素被迁移、拆除、出售转让或设备更换的,应及时向市级平台申请,对其接入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智能有序充电管理
第十条(智能有序充电要求)
为减少充电对电网的冲击,促进电力削峰填谷,提升居民区安全、可靠、便捷充电水平,建立以充电运营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电网企业为主体的居民区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
1.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分时共享等模式,与新能源车主商谈居民区自用桩智能充电商务模式,依托平台企业进行智能充电管理。
2.当全市或局部小区供电出现紧张进入用电有序管理状态时,平台企业应按电网企业要求,对其运营管理的进入有序用电状态的居民区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目录管理要求)
为支持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平台企业开展居民区智能充电管理工作,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企业可自愿申请纳入政府目录管理。
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其运营的分时共享充电桩共享充电量可参照专用桩标准享受补贴。
1.平台企业应符合《扶持办法》要求,非本市注册的平台企业应有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工作人员。
2.平台企业管理的充电设施,其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具备为新能源汽车用户代理投保公共责任险能力。
3.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将充电各项数据,包括运营数据实时接入市级平台,确保电能可计量,自用电与分时共享电量可鉴别。
第十二条(申报目录程序)
自愿申请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自述,包括:
企业组织构架、平台建设情况、接入充电设施规模、服务网点情况、本市充电设施运营情况、技术人员构成等。
2.自(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实施与运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方案、技术改造标准、运营管理规程以及收费标准等。
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证明材料;或企业至少具备8名以上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的证明材料。
4.企业自愿承担自(专)用充电设施进行智能充电改造后的设备运营以及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平台企业向市级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市级平台应开展技术审核和数据对接试验工作,出具技术审核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论证,对企业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目录管理。
目录由市级平台组织年度审核,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复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平台责任)
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对其管理的居民区充电设施,应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化管理和智能化调度。
2.负责设施的运营安全,确保运营管理符合市交通委等部门的工作要求。
3.应及时准确将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并配合市级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审核工作。
4.应与分时共享委托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运营及安全等方面责任以及补贴申请代办事宜。
第四章互联互通管理
第十四条(充电站点接入考核)
充电设施以站点为单位开展接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开展接入考核工作。
充电站点接入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在线指标”、“用户评价”及“服务水平”,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表2)。
根据考核得分,对充电站点进行星级评价。
星级
星级要求
三星
≥85分,除具备二星站点功能外,还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车辆识别码)识别功能,充电专享停车位数占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或不少于3个
二星
75—84分,支付等运营数据需实时接入市级平台,具备公共服务功能、可有效识别车位信息以解决油车占位
一星
60—74分
不合格
<60分,或充电设施在线率连续三个月小于70%以及经整改后,充电设施工作状态及充电结算信息反馈等仍不满足接入要求的。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考核)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接入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结合线下审核及补贴申请等工作按年度定期开展。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运行管理”、“补贴申请”、“用户评价”、“标识评定”及“支付对接”,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表3)。
根据考核得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等级评价。
等级
等级要求
A级
≥80分,接入市级平台公用桩年度充电量、分时共享年度充电量均排名前20
B级
60—79分
不合格
<60分,或存在以下情况的:
1.其所运营的站点出现因充电设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
3.已迁移或拆除的充电设施未及时信息变更的。
4.经消防、安监等相关政府部门检查,被通报发现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时间整改的企业。
5.经检查发现存在私拉乱接等违章用电行为的企业。
6.充电设施在线率连续三个月小于70%以及经整改后,充电设施工作状态及充电结算信息反馈等仍不满足接入要求的。
第十六条(考核动态监测)
市级平台对充电站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并形成季度监测报告,每季度首月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若监测报告中发现充电站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不合格行为,应及时提请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对企业等级和站点星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结果发布)
市级平台每年1季度首月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提交考核结果建议,考核结果提交前应先将考核情况、依据等告知相关企业,允许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
对提出申诉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对申诉事项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根据核实结果,市级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结果调整。
每年1季度次月末,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公共平台公开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补贴政策)
1.自本办法补贴政策实施起,《扶持办法》中充电设备财政补贴政策不再执行,财政补贴政策按本办法执行。
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站点星级补贴。
对于经考核评定为A级及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给予连续6年申报度电补贴的资格,起始日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下一个季度开始计算。
“一星”及以上的充电站点可享受度电基本补贴,“二星”及以上的充电站点可享受度电星级补贴。
补贴电量不超过补贴电量上限标准。
2020年补贴标准见下表。
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整体运营效率等因素2年一定;具体由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执行。
2020年星级补贴标准
补贴上限电量
公用充电桩
“一星”度电基本补贴
0.2元/千瓦时
1000千瓦时/千瓦·年
“二星”度电补贴
0.5元/千瓦时
“三星”度电补贴
0.8元/千瓦时
专用充电桩
和换电设施
“一星”度电基本补贴
0.1元/千瓦时
2000千瓦时/千瓦·年
“二星”度电补贴
0.2元/千瓦时
“三星”度电补贴
0.3元/千瓦时
3.运营电量核定。
对于可与市级平台实现支付对接的充电设施,企业可将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作为申报运营电量补贴的凭证。
4.企业等级补贴。
对于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分别按公用及专用两种类型计算其加权平均占用小时数,加权平均不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电量的,可按实际电量给予相应度电补贴。
第十九条(智能有序充电政策)
1.支持在居民区建设智能充电桩。
鼓励居民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按每桩2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自用充电设施的,车企提供的充电桩应具备智能充电功能,具体技术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组织制定。
2.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
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
3.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运营。
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目录平台企业”)运营管理的自(专)用充电桩,其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共享电量可享受运营补贴,补贴电量以市级平台订单数据为准,补贴标准按专用充电设施执行。
4.支持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
为破解充电桩进居民小区难题,结合美丽家园、旧小区综合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重点在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开展示范小区建设。
充电示范小区建设为期3年(2020年-2022年),目标全市每年建成10个示范小区。
示范小区原则上应是2005年前建成的小区,需符合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模性要求,充电设施在小区扩建的停车位上建设,扩建的充电停车位应不低于3个。
二是公共服务要求,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模式。
三是规范管理要求,由目录平台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应给予支持,并与目录平台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对示范小区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
一是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二是按专用充电设施标准给予度电运营补贴政策。
三是对示范小区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用于补充小区公共收益。
四是电价支持政策,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
五是其他支持政策,请市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按《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给予政策支持。
新建充电车位数量
示范小区补贴上限
3-5个车位
3万元
6-10个车位
5万元
10个车位以上
8万元
第二十条(电动出租车充电支持政策)
按照利用社会充电设施共享为主,出租车专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电动出租车充电问题。
1.支持解决出租车夜间充电问题。
对具备在居住地安装充电设施的出租车驾驶员,可按分时共享模式由目录平台企业建设交流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结算按居民电价执行。
对不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出租车驾驶员,由驾驶员所在公司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市级平台,由市级平台来组织出租车充电桩的匹对工作,尽可能通过目录平台企业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车辆夜间停车充电的相关事宜。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出租车夜间过夜停车费用给予优惠。
与出租车匹配的充电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与市级平台实现支付互通,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
二是给予出租车夜间双方约定时段停车充电优先保障权。
2.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
为尽快解决纯电动出租车充电问题,重点是日间补电问题,在出租车运营集中地建设一批充电示范站。
充电示范站建设为期3年(2020年-2022年),参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目标全市每年建成15个示范站。
示范站应符合三方面要求。
一是站址位于出租车公司夜间停靠地、运营集中地、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与高铁站停(蓄)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
二是站内具备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
三是站内设施以直流桩为主,停车位应全部为新能源车专享,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充电功能。
对示范站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
一是除可享受度电运营补贴外,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补贴政策,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二是电网企业给予电力接入支持,对出租车上级公司和行业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的出租车夜间停靠场站保障电力接入。
三是享受集中充电站的基本电费减免政策。
3.支持出租车利用社会充电网络充电。
对出租车利用市级平台支付充电费用的可享受额外度电补贴,在充电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单价结算。
202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0.4元/千瓦时。
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综合考虑运营时间损失、充电电价以及停车费用等因素2年一定,由市级平台、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共同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核定后执行。
4.给予出租车火车站和机场通行便利。
火车站和机场应至少建设1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支持电动出租车进场服务,对电动出租车和传统出租车实施分开排队等候政策。
第二十一条(市级平台支持政策)
支持市级平台抓紧实施软硬件升级,以尽快满足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后的工作要求。
一是对市级平台设备升级建设投资及APP应用平台升级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支持,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给予市级平台初期运营补贴,对2019-2020年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支持,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示范站(小区)认定)
每年9月底前,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交通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来年示范站建设计划;会同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来年示范小区建设计划。
示范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示范小区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并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来年示范站(小区)建设计划。
示范站(小区)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建成,建成后区交通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补贴申请和拨付)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扶持办法》执行。
按照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管理要求,充电设施度电补贴、示范站(小区)设备等补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基本材料。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等。
2.设备材料。
包括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
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示范站(小区)验收意见等。
3.度电材料。
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凭证或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
其中,分时共享度电补贴由委托实施改造的运营企业代为申请补贴,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署的补贴代办协议等。
出租车度电补贴由先行垫付补贴的充电平台企业申报,应做到充电支付帐号与出租车VIN码的唯一绑定。
4.其它材料。
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还应提供示范小区验收意见。
居民区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设备补贴申请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协议。
自(专)用桩分时共享改造物业补贴申请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分时共享协议、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自(专)用充电设施分时共享的证明文件、与物业签署的补贴代办协议等。
市级平台技术审核后定期将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技术审核应重点核对出租车充电支付帐号与车辆VIN码匹配性等事关充电电量真实性的技术指标。
其中,设备补贴、度电基本补贴、出租车额外度电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度电星级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次年第一个月上报,度电基本补贴和星级补贴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惩罚措施)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下属所有站点不享受当年星级补贴。
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的企业,一经查实后取消其所有站点当年度各项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3年内本市充电设施补贴资格,同时将依照相关程序将有关企业的失信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表1:
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指标
接入数据
具体内容
静态数据
运营企业信息
运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
充电站点信息
充电站点名称、代码、详细地址、场所信息、站点类型(含设施归属信息)、充电设施数量及类型(交流/直流/交直流一体;公用/专用/自用改造)、位置坐标、车位数量、停车收费标准、充电收费标准(电费和服务费等)及支付方式等
充电设施信息
设备及充电接口代码、建设运营时间、设备类型、设备及充电接口额定功率、类型等
动态数据
状态信息
充电设施的实时可用状态及车位占用情况,包括“充电占用”、“充电空闲”、“充电离网”、“充电故障”及“车位占用”、“车位空闲”等
状态反馈信息
状态变化反馈时间及状态变化相关信息等
充电结算信息
充电结算信息代码、充电开始和结束时间、充电电量、充电总费用等
智能充电信息
充电设施对外开放闲时共享、预约充电、充电功率曲线、有序充电等功能信息等
附表2:
充电站点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以站点为单位评定)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静态数据(15%)
2分
运营企业信息
考核指标包括接入运营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
满分2分,少一条信息扣一分,扣完为止。
3分
充电站点及设施信息
考核指标包括充电站点名称、代码、详细地址、场所信息、站点类型、充电设施数量及类型(交流/直流/交直流一体;公用/专用/自用改造)、坐标、车位数量、停车收费标准、充电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充电设施信息包含设备及充电接口代码、建设时间、设备及充电接口额定功率、类型、接口状态等。
满分3分,少一条信息扣一分,扣完为止。
10分
接入准确率
各站点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数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信息准确,考核周期内:
准确率≥85%,得10分;
85%>准确率≥70%,得5分;
准确率<70%,不得分。
动态数据(25%)
5分
动态数据接入情况
接入数据包含状态信息和充电结算信息两类。
其中,充电设施状态信息有“占用”、“空闲”、“离网”、“故障”、“车位占用”及“车位空闲”等;充电设施状态发生变化时,其变化信息应及时推送至市级平台;充电结算信息包括充电结算信息代码、充电开始和结束时间、充电电量、充电总费用等;充电设施在完成一次充电后,应将充电结算信息推送至市级平台。
满分5分,少一条信息扣一分,扣完为止。
10分
接入及时率
各站点充电设施动态数据推送应符合市级平台相关接入时限的规定,考核周期内:
推送及时率≥85%,得10分;
85%>推送及时率≥70%,得5分;
推送及时率<70%,不得分。
5分
智能有序充电
经线下审核及线上调度,可实现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调度的站点,得5分;否则不得分。
5分
车位与充电设施信息匹配
经线下审核,可实现车位与充电设施信息匹配的站点,得5分;否则不得分。
在线指标(30%)
10分
在线率
在线率=站点设施在线考核总时长/考核期内站点设施总时长×100%
各站点设施在线率应符合市级平台相关接入规定,考核周期内:
在线率≥85%,得10分;
85%>在线率≥70%,得5分;
在线率<70%,不得分。
10分
等效利用小时数
等效利用小时数=考核期内站点设施充电总时长/考核期内站点设施总数
考核周期内,各站点利用小时数为该站点内所有设施平均利用小时数。
考核按公用、专用设施类型分别计算各类型站点等效利用小时数,经计算,对各类型站点平均利用小时数按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该项得分=10×i/n,得分保留一位小数点。
其中,n为参与排序的站点总数量,i为站点排序序号。
10分
故障率
考核周期内,各站点充电设施故障率=(站点内设施故障总时长/站点内设施在线总时长)×100%。
该项得分=10×(1-故障率),得分保留一位小数点。
用户反馈(10%)
10分
评价及投诉
(1)根据市级平台软件中有效的评价表,对充电站点进行评定。
得分=市级平台APP中有效评价表总得分/有效评价表总份数,得分保留一位小数。
其中,用户评价表满分为5分,其中同一注册手机只能给予一次评分,不能重复刷分;
对于无人评分的站点,其用户评分取该企业所有站点评分平均值。
(2)根据市级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情况,对充电站点进行评定。
满分为5分,收到一条投诉扣1分,扣完为止。
服务水平(20%)
20分
站点管理服务水平
(1)考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对站点设施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处问题扣1分,满分5分,扣完为止。
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上海市 促进 电动汽车 充换电 设施 互通 有序 发展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