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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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试行
火电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试行)
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五年十月
火电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1、总则
1.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为统一火电建设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建设各主方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湿法烟气脱硫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1.2本大纲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火电厂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中湿法烟气脱硫整套启动试运前各方主体质量行为、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和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3凡在电网覆盖范围的浙江省电力建设湿法烟气脱硫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整套启动前,均应按本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技术特点和要求制定实施大纲并认真贯彻执行。
1.4湿法烟气脱硫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是指脱硫系统第一次联合启动试运开始(一般指首次导入烟气)到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并移交生产为止。
对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直接涉及工程环境保护、实体质量、设备和系统安装等方面进行监督。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发办[199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度)》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建质[1994]114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篇)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质监[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0]85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128-90《立式圆筒形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定》
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889-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5190.4-20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电厂化学)
DL/T5190.5-20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自动化)
DL/T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原国电公司、国家环保局总部下达的有关技术文件;
对于国外制造的设备,一般以设备供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为准。
如国外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处,应参照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设计、设备和标准修改签证、附加说明或会谈协议文件;
有关国家标准、合同规定的标准、制造厂标准、合同技术协议、制造厂质保书、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图纸。
监造报告和设计、调试,监理有关文件,纪要,变更,会谈,洽商等。
3、应具备条件
3.1各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2土建阶段中心站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毕,签证手续完备,并已上报中心站备案。
3.3有关社会监督项目已经地方政府部门验收签证,并发给使用许可证。
3.3.1消防工程(含常规消防、特殊消防和烟雾报警系统)。
3.3.2污水处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3.3.3起重机械及电梯工程已经地方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和使用许可证。
3.3.4脱硫建筑和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已按设计项目要求全部完成,符合电力强制性文件要求并经监理验收签证。
3.4整套试运启动条件符合《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4.1和4.2条要求。
并符合《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96版)中2.4.2条的要求的条件。
3.4.1现场环境条件满足正常生产环境条件;无施工垃圾、无施工剩余物、无剩余土方,场地平整完毕;消防,交通道路与人行正式道路完整畅通、照明完善,绿化基本完成。
3.4.2生产厂房已完整封闭,各层地面已完工,楼梯,平台,步道,栏杆,踢脚板,孔洞和沟道盖板已按设计安装完毕。
3.4.3厂内外排水沟设施能正常投运,厂内外地面、厂房内电缆沟、管沟、设备基坑应无积水,转动机械无漏油。
3.4.4采暖装置、空调装置及通风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厂房应有防冻措施或防暑降温措施。
3.4.5试运现场的工业,生活用水,正式照明,事故照明,通讯已正式投运。
3.4.6保温、油漆及管道色标完整,设备、阀门、系统等编号、流向标识完整。
安全通道标识齐全。
3.4.7试运现场与运行机组之间,在各层平台设有明显标志和分界。
危险区设有围拦和警告标志。
3.4.8试运区内地面整洁无杂物,脚手架,蓬盖及临时电缆、管道全部拆除,施工用具,剩余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无施工遗留物。
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5厂区内建筑基本完成,整套试运范围内的全部设备系统均已安装完毕,经分部试运合格且已验收签证。
3.6热控系统冷态调试已完成。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两部分。
单机试运主要是辅机包括电动机及其电气部分试运、带动机械部分试运和带负荷单系统试运。
分系统试运是对辅机进行分系统带负荷、做程控试验和整个分系统进行调试,考验工程质量,确定其是否具备参加整套试运的条件。
3.7冷态下调试、整定的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
3.8整套试运指挥系统和试运人员配备
3.8.1按照启规要求经过上级批准组建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以及下属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制度规范、人员到位。
编制启动试运管理规定:
职责,分工,安全,操作管理及试运消缺处理管理及统计办法。
建设单位应配合试运指挥部进行调试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和协调。
调试单位应配备足够,合格的调试人员,具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3.8.2调试单位已按《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及工程设计、设备资料编制整套试运方案和措施,经监理组织各参建单位专业人员校审并报试运指挥部批准。
在启动前应向参与试运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做交底。
3.8.3监理单位配备各专业人员对启动试运进行监理。
3.8.4施工单位根据机组整套试运方案和措施的要求,配备了足够的维护检修人员并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并配齐安装验收和分系统试运记录和签证。
3.9生产人员配备和组织管理
3.9.1建立生产指挥机构,各负责人到位,从整套试运开始,生产指挥系统人员和运行人员全部正式上岗。
配合试运,进行生产管理。
3.9.2按照生产准备工作计划,配备各岗位的运行人员和试验人员。
经过培训、参加试运调试,并经过模拟机培训,通过考试上岗。
3.9.3配齐生产管理制度、集控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系统图纸、运行表册、运行日志、启动框图、保护整定值清册、反措和两票三制。
3.9.4设备系统名称,编号,流向标识安全标志等现场挂牌应于完成。
3.9.5生产试验室设备配齐,并满足试运时的化验工作,化学化验室应能完成煤质分析、石灰石品质分析、工艺水品质分析、石灰石浆液品质、石膏品质、水质分析工作。
3.9.6备品配件、药品准备可满足试运需要。
3.9.7准备好整套试运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台帐以及统计报表、可靠性报表、试运消缺、生产消缺管理和统计制度。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对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设备订货、监造、大件运输、安全性能检验均实行招标制,有完整的招标程序文件,合同齐全、规范。
对调试和监理合同应能覆盖整套启动、试生产期间(考核期生产)和基建达标的工作。
4.1.1.2对委托监理与管理单位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和工程监理、管理的质量行为情况,应有定期的检查和记录文档。
4.1.1.3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合同各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质量责任人到位,工作有序,质量可控。
4.1.1.4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计划、设备、验收等各项管理规范,实施有序,可控。
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文档,科档负责人到位,已与各参建主体签定协议(或约定)明确档案与工程同步交付以及质量标准和格式。
4.1.1.6启动委员会已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整套启动试运指挥部(含下属机构)已经批准成立,人员责任均已到位,试运管理制度已经批准。
4.1.1.7已建立了与当地环保局的“在线联系”。
4.1.1.8建设主体方已实现“建设工程管理软件”的计划、施工、设备、财务、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4.1.1.9“综合检查”工作计划已落实,历次检查文件完整。
4.1.2总(管理)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2.1依法承揽的工程总(管理)承包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2.2工程的总(管理)承包合同已签订,双方的职责与权限明确;总(管理)承包与监理、设计、施工、安装等其它各参建方的关系明确。
4.1.2.3总(管理)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已设立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对该工程的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应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4.1.2.4总(管理)承包项目经理以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与总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者外聘。
4.1.2.5工程的分包范围应符合国家对工程的分包的有关规定,无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的行为,无允许他人挂靠行为,无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行为,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工程分包范围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4.1.2.6总(管理)承包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应按规定随时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
4.1.2.7工程分包的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无明示或者暗示分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分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1.2.8项目经理部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的制度健全,运作有效,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4.1.2.9验评项目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单位审批,验评结论、统计技术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4.1.2.10有经过批准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批手续规范,并能贯彻执行
a施工专业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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