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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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解析1:
“法国夺冠华帝退款”的税收筹划
2018年5月30日,华帝股份公司“法国队夺冠华帝退全款”活动的官方公告:
若法国国家足球队2018年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中夺冠,则对于在2018年月1日0时至2018年7月3日22时期间,凡购买华帝指定产品并参与“夺冠退全款”活动的消费者,华帝将按所购指定产品的发票金额退款后法国队夺冠,7月16日华帝发布公告:
华帝即日起按照消费者在指定时期内购买的“夺冠套餐”产品的实际付款金额退款实际操作时,华帝公司将退全款操作为退相应额度的京东或天猫“购物卡”。
据报道,华帝公司在其对中消协约谈的回复函中称,整个活动期间,线上参与夺冠活动约2900万元,截至7月20日,退卡给消费者1340万元,其余退卡申请正在审核;线下参与夺冠活动约5000万元,截至7月20日10时,已退款单数占总款数比例约19%,其中部分经销商已经完成了退款。
也有部分消费者正在起诉维权,认为应该退还等额现金,而不是退还购物卡,截至2018年7月23日未有定论。
问题:
(1)华帝的营销活动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销售+竞猜奖励”?
(2)“赠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营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3)从税收筹划角度,华帝的本次营销活动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
提示:
熟悉相关税收规定,理清“赠予”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考虑所涉及的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华帝的本次营销活动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即采取哪些措施更有利于企业并方便执行,减少与消费者的摩擦,减少营销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答案:
(1)华帝的营销活动属于“销售+竞猜奖励”。
从所给资料看,退款的一个前提,是“凡购买”,就是说指定套餐产品的购买已经成立,那后面的“退款”是一种什么行为?
是否影响改变前面的“购买”?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退款了,那整个事件合并起来,可以作为“赠予”,类似于“买一送一”。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前面已经确认“购买,即确认了“销售”,那也就无需改变,把后面的退款作为另外的奖励即可。
因为需要猜中法国夺冠,我们姑且把此意见中的“退款”称为“竞猜中奖款”。
个人倾向于,前面的购买已经成为事实,后面的退款是后面条件具备(法国夺冠)才发生,如果前面与消费者没有其他特别的约定,就应该按照“销售+竞猜奖励各自独立进行处理了。
两种行为,看似都有一些道理,但是,企业外部人对于具体实际情况了解有限,华帝的公告,比较简短,为一些财税处理留有空间。
(2)从税务角度分析“赠予”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
①按“赠予”处理涉税事项分析
A.增值税
如果该种行为在增值税上定性为赠予,则适用于视同销售。
B.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种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定性为赠予,则适用于视同销售。
C.个人所得税
既然是华帝赠予给特定消费者的,受赠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华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赠方履行纳税义务。
华帝在本次营销活动策划时应与消费者事先有明确的约定。
如果真的所谓“退全款”特定消费者最后拿回所有钱,企业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就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但是华帝的“退全款”,全部折扣掉,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不会取得税务局认可。
而且折扣折让对发票的开具是有要求的,种方式在商业模式上是否可以先不开具发票,拉长销售的链条,等最后结果落定再开具,有待商榷。
最根本的,是折扣太大,有违商业本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受赠者获得赠予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退全款”是指退购货款(含增值税,当时消费者支付了1万元,此时要退1万元,则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1-20%)]×20%=0.25万元。
因此华帝就此项也应与消费者事前约定。
如果要事先约定所“退全款是含个人所得税的,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2万元。
D.印花税
赠予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了多种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与合同不在其中,所以不需要缴
E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正常缴纳。
②按“销售+竞猜奖励”处理涉税事项分析
销售发生时即确认收入,退款时按照业务宣传费列支。
销售环节涉及的税收事项:
A.增值税
符合增值税的确认条件,正常确认。
B.企业所得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条件,正常确认。
C.印花税
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D.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正常缴纳。
退款环节
主要涉及两件事,企业所得税列支要求,个人所得税的是否承担与代扣义务。
A.退款环节,费用支出的扣除
退款,竞猜奖励,用于宣传,此处退款不等于退货,等于损失,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凭证。
款项支付个人,没有发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华帝要与消费者就此项事前约定。
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华帝要注意税法对税前扣除比例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B.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适用竞猜得奖,那就是偶然所得,华帝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税收筹划
两种情况涉税情况优劣比较——税务筹划方案之选择
A.增值税
赠予视同销售,确认销售,税收结果基本一样。
B.企业所得税
“赠予”,要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说要增加销售收入。
“销售+竞猜奖励”,退款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退款环节,扣除凭证复杂,但是可以与消费者约定。
业务宣传费扣除有标准,若不超标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销售+竞猜奖励”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税负轻些。
C.个人所得税
赠予,两种可能,按照其他所得、税率20%竞猜中奖,按照偶然所得,税率20%税负一致,由华帝代扣代缴。
谁来承担?
即使按7900万是含税的来测算(2900+5000=7900万),华帝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900×20%=1580万元,这应该事前筹划,在合同上加以明确。
D.印花税
赠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不交印花税。
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华帝此次营销活动,销售在先,应属于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两种情况基本无差别
综上,华帝本次营销活动,在遵从税法的前提条件下,以下需要改进:
①事先约定所“退全款”包含个人所得税。
便于获奖消费者理解及退款操作,也会相比减少企业的业务活动宣传费支出。
②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就退款相关凭证提供事项与消费者事前约定并在公告(邀约)中明示。
③“退全款”是“退现金”还是“退购物卡”要事先约定,以免纠纷,防止营销活动产生负面效应。
注意:
税收筹划应事前安排,事后很难改变交易事实,如果随意改变事先约定则可能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安排税收筹划才是上策。
案例解析2
某公司准备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预计该分支机构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1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方案二: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假设公司贷款的年利率为9%,该公司该如何决策?
参考答案:
对两种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
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该子公司四年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一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2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二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70万元
第三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三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00-170=-70万元
第四年应纳税所得额=200-70=130万元
第四年应纳税额=130×25%=32.5万元
四年累计应纳税额=32.5万元
方案二:
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能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必须和总公司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分公司四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年抵扣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额=-120×25%=-30万元
第二年抵扣总公司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第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第四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四年累计应纳税额=50+25-30-12.5=32.5万元
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四年累计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是:
子公司前三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缴纳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前两年可以帮助总公司分别少缴30万元和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四年分别缴纳25万元和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就相当于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无息
贷款,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
应当选择方案二。
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则通常处于赢利状态。
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一般采用分公司形式,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再转为子公司形式。
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当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则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是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差别会很大。
一般情况下,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案例解析3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
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
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答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5(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25.6(万元)
(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75(25.75-25)万元。
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案例解析4
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答案:
(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
(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
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
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
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把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案例解析5
甲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以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60万元,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900万元。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100万及以下。
参考答案: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从而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
另外,将大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达到适用低税率的目的。
方案一:
维持原状。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
将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A和B
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2+12=24(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30万-2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必然要耗费一定的费用,也有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经营,也不利于今后规模的扩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
案例解析6
某企业有1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
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从税务角度分析投资那种债券更合适?
参考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购买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1:
若企业投资国债,则投资收益=1000×4%=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则税后收益为40万元。
方案2:
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
投资收益=1000×5%=50(万元)
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表面上看金融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计算,投资金融债券的税后收益要低于投资国债的税后收益,因此,从税收角度分析投资国债对企业更有利。
案例解析7
C公司投资有甲、乙两个可选择方案,两年中各年的收入均为100万元。
甲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55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65万元。
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70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50万元。
每年年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税率为30%,当期利率为10%,第一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909,第二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826。
计算两个方案的应纳税现值,并做出选择分析。
参考答案:
应纳税额现值比较分析单位:
万元
项目
甲项目
乙项目
第1年
应纳税所得
100-55=45
1OO-70=30
应纳所得税
45×30%=13.5
30×30%=9
折现值
l3.5×0.909=12.2715
9×0.909=8.181
第2年
应纳税所得
100-65=35
100-50=50
应纳所得税
35×30%=10.5
50×30%=15
折现值
10.5×0.826=8.673
15×0.826=12.39
两年应纳税合计
13.5+10.5=24
9+15=24
两年应纳税现值合计
12.2715+8.673=20.9445
8.181+12.39—20.571
如果单纯从账面价值看甲、乙两项目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都是24万元。
但考虑折现因素后,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大,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缴纳所得税额较少第二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小,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缴纳所得税额较大。
实际上是一部分税款递延了缴纳时间,所以降低了所缴纳税款的折现值。
案例解析8
A公司位于某经济特区,在市区的繁华地段拥有临街房屋一栋。
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该厂房的重置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
现在B公司欲在该市投资设立一家大型购物中心,看中了A公司的这间房屋。
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供A公司选择:
①以2000万元的公平市场价格将该房屋作价投资给B公司联营。
②将厂房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200万元,15年后处理该厂房的税后净值为500万元。
(假设A企业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为8%)从税收的角度考虑,选择哪种方案更合适?
参考答案:
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中,A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各不相同,企业的税后净利益也不相同。
方案一:
首先,转让不动产需要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次转让厂房的收入扣除相应的税金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000×11%=22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20×7%+220×3%=22(万元)
所得税=(2000-22)×15%=296.7(万元)
税后净收入=2000-220-22-296.7=1461.3(万元)
方案二:
A企业首先要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然后该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的税收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200×12%=24(万元)
企业所得税=(200-24)×25%=40(万元)
每年税后租金净收入=200-24-40=136(万元)
15年的收入按年金折合成现值=136×8.5595=1164.09(万元)
处理厂房的500万元净收入折算成现值=500×0.3152=157.6(万元)
共计税后净收入现值=1164.09+157.6=1321.69(万元)
从以上两种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第三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大,第二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小如果仅从净现值的多少来决定取舍,第三种方案无疑是最佳的,但是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结果就不一定了,所以纳税人在投资的时候,务必要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
案例解析10
A公司(母公司)和B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非金融企业。
B公司拟于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B公司于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100万元。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35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B公司当年通过“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1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6万元(350×2×8),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万元(100-56)。
假设B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1万元((200+44)×25%)。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B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100万元。
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11万元(44×25%)的税款,而A企业收取的10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5.5万元(100×5%×(1+7%+3%))。
整个集团企业合计多纳税费15.125万元(5.5×(1-25%)+11)
请问还有什么筹资方式,并分析它们的税收收益。
参考答案:
企业可以采取如下三种税务筹划方式:
方案1:
将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B公司,改成A公司向B公司增加投资1000万元。
这样,B公司就无须向A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无须纳税。
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B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A公司也无须纳税。
方案2:
如果A、B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A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B公司需要借款时,A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000万元给B公司,让B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3:
如果A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B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A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
这样,B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2和方案3属于商业信用筹资。
这是因为,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
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
A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B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中。
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2和方案3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案例解析11
某公司2014年年底对下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数量进行预测后得出结论:
2015年1月1日将需要借入资金总6000万元,其中为构建固定资产(普通大型设备需要借入资金3000万元,日常经营也需要3000万元,考虑到实际情况,2012年只能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4%其余2000万元需要从其他企业借入,借款期限也是两年,年利率10%。
构建固定资产活动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15年12月31日结束。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筹划方案。
参考答案:
方案一:
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经营性支出。
筹划效果:
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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